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需要哪些證據?
發生民間借貸糾紛,債權人需要起訴打官司,除了債權債務相關合同、借、欠據、銀行匯款單、公證書或者發票等證據外,還可以提交什么證據?
民間借貸糾紛要提供哪些證據
大家在履行借款合同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后,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借款的現象,對于這種情況,很多出借人就會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此類借款糾紛。那么借款合同糾紛的起訴需要哪些證據呢。通常情況下,出借人向法庭舉示借款合同、借條、收條、銀行轉賬憑證等,便足以證明雙方的借貸關系。但是有的借款糾紛中,雙方既沒有簽訂借款合同、借款人也沒有向出借人出具借條、收條,甚至出借人向借款人轉賬的憑據也沒有,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要如何證明雙方的借貸事實呢,根據法律規定,證據包括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等,這種情況下,出借人可以提供電話錄音、短信或是微信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來證明借貸事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發生民間借貸糾紛,債權人需要起訴打官司,除了債權債務相關合同、借、欠據、銀行匯款單、公證書或者發票等證據外,還可以提交什么證據?
1第從書面證據上講,當事人應考慮合同,借據,公證書和發票等書題
根據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另外,證據材料為復印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的,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就證人證言來講,當事人一定要選擇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為證據,并且要保證該證人可以當庭作證,便于法院庭審順利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意見》中規定,確認借貸關系一般應以書面借據為準,無書面借據的,必須有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證明。可見,證人的證據效力也是當事人能否勝訴的關鍵。
3當事人應注意,所訴的債務糾紛案件是否涉及有關部門的技術鑒定結論,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等,這些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力,也應向法院提供。
當事人在打官司常有舉證責任,如何運用證據來打贏官司是當事人進行訴訟的關鍵。如果當事人不能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證據,就只能承擔起訴的后果。因此,當事人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證據是打贏官司的關鍵。
民間借貸糾紛要提供的證據包括:1、借條或者借款協議書,2、付款的轉賬憑證,或者支付現金時在場人出庭作證。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第七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需要提供證明借貸事實存在的證據,如借條、證人證詞、轉賬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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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民間借貸,需要哪些證據
民間借貸糾紛要提供的證據包括:1、借條或者借款協議書,2、付款的轉賬憑證,或者支付現金時在場人出庭作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第七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發生民間借貸糾紛,債權人需要起訴打官司,除了債權債務相關合同、借、欠據、銀行匯款單、公證書或者發票等證據外,還可以提交什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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