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二人的債務要求雙方來共同來承擔,如果共同財產不能夠償還的,就由兩個人來商議來決定,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起訴到法院去解決,另外債權人也有權利來起訴前夫妻來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關于債務如何承擔可以自由約定,但是夫妻關于債務承擔的約定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
1.對內效力。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
2.對外效力。所謂對外效力,也就是站在債權人角度考慮。依據合同法之相關規定,共同債務人之間有關債務的約定,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仍有權向雙方主張債權。
另外,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的分配和承擔方式如下:
1、約定共同承擔
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后,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2、協議分擔
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為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為被告,其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有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就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那么是否需要夫妻用自己的個人財產去償還呢?
有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就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那么是否需要夫妻用自己的個人財產去償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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