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如何規定
保證期間的相關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是債權人向保證人行使追索權的期間。保證期間性質上屬于除斥期間,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主張權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證中表現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在連帶責任保證中表現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場合,債權人應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次日計算。 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保證責任確定。從確定保證責任時起,在連帶保證,開始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在一般保證,則在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限,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為兩年。
連帶保證責任期限
2012年6月高某向某銀行借款十萬元,李某是第一擔保人,我是第二擔保人,都是連帶責任擔保,借款期限十二個月,2013年6月借款到期,高某無力償還,請問我的擔保期限是多久?如今借款到期己一年多了,我還有責任嗎?連帶保證責任期限:
如果沒有約定擔保期限,那就是六個月,從債權期限屆滿起計算。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方式一般分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如果你的借條上面只是簽了字,沒有明確約定你承擔的擔保責任和擔保期限的,應該就是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向保證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即為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
你好,如果沒有約定擔保期限,那連帶擔保的期限為六個月,從債權期限屆滿起計算,也就是從13年6月計算擔保期限,到13年12月擔保期限就到了,如果6-12月期間,債權人沒法有向擔保人追償,過此期限后,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銀行的格式合同,漏洞少之又少;
連帶保證的期限如何規定?連帶保證的期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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