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破產,債權人的債務如何解決?法人和股東無力償還,會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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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破產法對于債權的確認在程序上比較嚴格,不僅是以債權人主動申報為前提,而且申報期也是受限制的,所以別除權與債權申報也是非常困難的事情。根據我國破產法規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并不屬于破產債權。所以在破產法的許多條文中,對于“債權”和“債權人”的表述,一般將其理解為破產債權和破產債權人較為妥當。相比看 重婚。另外,從別除權不依破產程序受償的原則來看,在破產期間,別除權人完全可以自行實現權利,無需象普通債權人一樣借助債權申報以參加破產分配來獲得受償,當然作為前提,別除權必須為真實有效且無爭議的。因而,別除權人無須進行債權申報,債權申報對于別除權人而言不是必要的確認程序,更不能因其不申報或逾期申報而產生自動放棄債權的法律后果。但實踐中,別除權人大多會主動進行申報,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擔心或破產法院不知其權利而擅自處置其擔保物;二是為避免因別除權最終未被清算組或破產法院認可,而又超過普通債權的申報期間造成債權損失。前一種情形,別除權人的主動申報有助于清算組全面清理和了解破產企業資產狀況,但不應以此為由強制別除權人申報。后一種情形,實際上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別除權申報,但對于特別是未經訴訟程序認可且有爭議的主張別除權的債權人而言,申報是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失的重要途徑與措施。
實踐中,別除權人通過別除權的行使完全實現其債權的情形并不多見。而對于行使別除權后仍不能受償的債權部分,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應當作為普通債權參加破產分配,但法律沒有特別規定該部分債權是否應當以申報為原則,也沒有規定申報的期限、逾期申報或不申報的法律后果等。筆者認為,既然這部分債權性質為普通債權,那么應當以申報為確認原則。但對于申報期限,如果完全適用一般普通債權的申報程序會存在一定障礙。由于該部分債權數額的確定依賴于別除權的行使,而別除權的行使一般需時較長,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或三十日內)或者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都有可能無法完成變現。因此,建議立法對該部分債權的申報期限作特別規定,申報期可以延長至破產分配前。但破產分配裁定作出后,尚未申報的或逾期申報的應當視為自動放棄債權。當然別除權人在破產終結后行使權利的,因破產分配已經完畢,其未得到清償的債權部分也不再清償。在相應的破產程序方面,清算組于后應當書面通知別除權人,限期其表明是否在破產期間行使別除權變現擔保物的態度,并告知其必須在破產分配前申報行使別除權后尚不能受償的債權部分,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該部分債權。
企業倒閉,欠款無力償還,不會坐牢,可以申請宣告破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破產申請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注銷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的義務與責任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第四十七條 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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