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模板)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疑問
在原單位辭職了,現在進了一家新單位,新單位把我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留下了,說備案用。備案是什么意思?那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還給我不?因為當時開證明時,原單位要我把這證明放檔案里。原單位不給合同。這樣的話如果新單位以后不給我了,那怎么放檔案里啊。就一份。那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證明我在原單位工作過的唯一依據。怎么辦啊?把那個證明要回來嗎?還是等等看看。我不理解備案什么意思。是要存檔不給我了還是現在用下辦完手續就給我啊?麻煩知情人士解答下,謝謝。正常的情況是這樣的:
新單位要是與你簽勞動合同,要到勞動部門做招工備案和合同鑒證,這需要你的原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原單位的合同做證明材料。
你的檔案在哪?
新單位用完這些材料后回放到你的工作檔案中,連同新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待你離職后,工作檔案將和你過去的檔案合并到一起,這樣材料就都跟隨你到下一家公司。
正規做法是這樣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以前跟離職的單位要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去行政服務中心提了保險的檔案 把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了他們 才給檔案 現在要提公積金必須要解除勞動合同法明 離職單位沒法開了咋辦去行政服務中心說明情況,由他們復印并加蓋確認章一樣具有效力。
到單位復印一份
哪能不可以在開
就是證明而已
或者你到行政中心要回來,給她個復印件,如果給你復印件,加蓋印章,證明與原件一致,原件留在何處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問題
前天辦理離職,公司其他手續都給辦了,但是有一個問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只給了我一份,今天我去人事局辦檔案托管的時候把這份放檔案里了。那么,現在我手中只有幾張復印件,會影響我以后工作簽約,調檔案什么的嗎1.但是有一個問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只給了我一份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依據是勞動合同法50條第1款
因此單位把證明給你一份,就是合法的了
2.去人事局辦檔案托管的時候把這份放檔案里了,現在我手中只有幾張復印件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依據是勞動合同法50條第3款
如果你要再簽約,可以憑借原勞動合同上約定的終止期限和單位出具的終止證明向新單位表明你現在沒有同時和其他單位發生勞動關系,在實踐中能證明這點就不會影響再簽約了
但是單位一定要看證明原件的話確實很麻煩,人事局調檔案是可以但是遠不如口頭上說的那樣想去就去。個人的建議是就你閑著手頭的復印件,想辦法讓人事局或者原單位在蓋個【與原件核對無異】的紅章或者在手寫的字樣上蓋上公章,這樣復印件的效力就和原件差不多了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祝順利!
如果你已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放到你托管的人事局里,那么你是完全可以放心的,不會影響到你以后工作簽約和調檔案的,人事局會給你保管好的,你需要的時候可以前去調取該檔案。
不會,你可以說原件在本人檔案中,可以讓今后的用人單位去查,如有涂改或偽造,你可以承諾承擔全部責任。
如果還不明白,可以來問我。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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