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并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擴展資料:
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征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于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為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行政強制執行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1、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后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2、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3、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采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采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擴展資料:
性質
1、行政性。行政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權力而依法定職權實施的單方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明顯的行政性。
2、強制性。這是行政強制執行的根本特征。正是這種措施所具有的強制性使其區別于行政機關實施的不需要借助于強制即能實現的其他行政措施。
3、執行性。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對方履行義務,保障行政處理決定的實際、有效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的行政性、強制性、執行性是相互聯系的,缺一不可。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包括以下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拓展資料:行政強制執行是指特定行政機關采取強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得到貫徹落實的一種執法行為。
其特點為:
一、行政性,發生于行政管理過程中,由特定行政機關實施;
二、強制性,基于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作用,強行抑制相對人的意志,迫使相對人服從;
三、執行性,旨在確保實現法律、法規或行政決定所要求達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狀態。這是行政強制執行最本質的特征。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其他強制執行方式,如強制履行兵役義務、強制戒毒、強制收購、強制教育等。
拓展資料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我們很多執法部門對于行政強制執行應該不陌生,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就是其中一種。
但是,《行政強制法》通過以后,我們以前所遵守的強制拆除的程序可能就要有所改變了。下面就具體談一下《行政強制法》所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的一些主要程序。
一是發催告書。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二是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三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并送達當事人。強制執行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四是實施強制執行。在實施強制執行的環節,為了更充分地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行政強制法》規定,除緊急情況外,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同時規定,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參考資料:人民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行政強制法,行政強制不得濫用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包括以下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不管法律法規有無規定,行政機關均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大多數行政處理決定要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可選擇的強制執行:除上述由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以及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立法情形外,有些法律還規定了可選擇的行政強制執行模式。
拓展資料: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后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執行罰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采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采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切實提高各級領導的法制意識和法制水平,民主是管理的基礎和管理所追求的目標,但管理本身還是要靠法規和制度,這是社會組織約定的規范,具有強制性,這才是管理的要義。
而管理的失當往往一方面是沒有相應的規范,另一方面是規范本身不科學、不公正,再一方面是領導者不能帶頭遵守規范,說到家,還是沒有理解規范的意義,因此,法規意識的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而言,別有特殊的意義。
行政強制執行一般是針對被執行人不執行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時,行政機關對被執行人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很多,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執行方式,那么哪些屬于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征?下面進行解答。
一、什么是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二、哪些屬于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征
行政強制執行其特征是:
(1)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行政強制執行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 決定中要求履行的義務為前提。
(3)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是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相對人履行的義務。
(4)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 要求履行義務的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后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采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采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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