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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

首頁 > 債權債務2022-04-12 01:53:27

刑法的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載于1997年《司法文件選》第1期第26頁。

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載于1997年《司法文件選》第2期第23頁。
4、國家計劃發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通知,載于1997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29頁。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不申報繳納稅款定性問題的批復》,載于1997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48頁。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不再核準類推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1997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9-10頁。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載于1997年《司法文件選》第12期第39頁。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1期第25頁。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1期第25頁。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3期第39頁。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修訂前、后刑法名稱的通知》,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3期第40頁。
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22頁。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31頁。
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33頁。
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37頁。
1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40頁。
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的通知,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40頁。
1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厲打擊有關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動的通知》,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25頁。
1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開展嚴厲打擊走私犯罪專項斗爭的通知》,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9期第44頁。
2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復》,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12期第30頁。
2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載于1999年《刑事審判參考》合訂本第243頁。
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12期第32頁。
23、《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載于1999年《刑事審判參考》合訂本第283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騙匯、逃匯犯罪案件聯席會議紀要》,載于1999年《刑事審判參考》合訂本第332頁。
2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載于1999年《刑事審判參考》合訂本第295頁。
25、《公安部監察部關于開展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活動專項斗爭的通知》,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1期第30頁。
2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1期第30頁。
2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36頁。
2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31頁。
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40頁。
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42頁。
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11頁。
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12期第41頁。
33、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涉及條款為本162條、168條、174條、180條、181條、182條、185條、225條。載于2000年《刑事審判參考》第1期第46頁。
3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33頁。
3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35頁。
3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受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規定》,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36頁。
3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國婦女聯合會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有關問題的通知》,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5期第12頁。
3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文書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問題的批復》,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40頁。
3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請示的批復》,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46頁。
4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35頁。
4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村合作基金會從業人員犯罪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38頁。
4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39頁。
4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職務是否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復》,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44頁。
4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33頁。
45、《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載于2000年《刑事審判參考》。
4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關于中國證監會主體認定的請示〉的答復函》,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3頁。
47、《公安部關于對爆炸物品購買證有關問題的批復》,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37頁。
4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9期第40頁。
4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31頁。
5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量刑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34頁。
5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退休后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35頁。
5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復》,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36頁。
5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40頁。
5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題問題的批復》,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12期第15頁。
5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12期第24頁。
5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復》,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1期第28頁。
5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的行為能否定罪處罰問題的批復》,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2期第49頁。
58、《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載于2001年《刑事審判參考》第2期第55頁。
59、《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載于2001年《刑事審判參考》第6期第48頁。
6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3期第37頁。
6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3期第41頁。
6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3期第43頁。
6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43頁。
6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變賣、倒賣變造郵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43頁。
6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43頁。
6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47頁。
1. 刑法司法解釋是指對刑法規范蘊含的闡述。刑法條文所具有的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和穩定性,決定了刑法解釋在正確領會立法意圖、準確適用法律上的必要性。 
在刑法理論上,關于如何對刑法進行解釋,存在主觀解釋論與客觀解釋論之爭。
主觀解釋論認為,法律是立法者為社會一般人設計的行為規范,表達了立法者希望或不希望、允許或不允許人們從事什么樣的行為的主觀愿望,因而法律應該具有明確性。就刑法而言,刑法應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什么行為是犯罪以及應受何種刑罰處罰。 
客觀解釋論認為,法律是社會的產物,法律解釋必須符合實際的社會生活。因此,所謂客觀,在詞義上是指客觀的社會現實的需要,以此對應于主觀解釋理論主張的立法者的主觀狀況。客觀解釋論者指出,法律并非死文字,而是具有生命的、隨時空因素的變化而變化的行為規范。

新刑法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新刑法司法解釋
(一)第一條
第一條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本條是關于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據的規定。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樣,是建立在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的一部分,是社會經濟基礎的反映。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是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性質決定了我國的刑法與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刑法有著本質的不同。在制定刑法的目的和立法根據的規定中明確地體現了我國刑法的本質特征。
本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兩方面內容:
1、制定刑法的目的
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我國刑法的目的就是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我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因此,它決定了我國的刑法與其他一切剝削階級的刑法是根本不同的,它是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意志的體現,是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政治制度和社會秩序的有力工具,是掌握在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手中的法律武器,因而也就決定了制定我國刑法的目的只能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其中“懲罰犯罪”,就是通過刑法,規定什么是犯罪,哪些行為是犯罪,犯什么罪應受到什么樣的懲罰的方式,對任何觸犯刑法規定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為懲罰犯罪提供法律武器,這是制定刑法的目的之一。“保護人民”是制定刑法的根本目的,這里所說的“保護人民”,不僅是指保護人民個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等合法權利不受侵犯,也包括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國家安全、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不遭到破壞。
2、制定刑法的依據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我國刑法的依據有兩個:一是憲法;二是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憲法關于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的規定,關于國家的政治、經濟的基本制度的規定,關于保護公共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的規定,關于保護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規定等等,都是制定刑法的依據。憲法序言中所確定的指引中國革命走向勝利并取得社會主義事業成就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仍是制定我國刑法的指導思想和根據。建國以來,我國在同各種刑事犯罪的斗爭中,曾制定了懲治反革命條例、懲治貪污條例等單行刑事法規,特別是1979年制定了我國第一部刑法典以及隨著實際情況的發展,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了一系列的“決定”和“補充規定”,對刑法加以修改和補充。這些法律的實施,對加強和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保障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進行都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并積累了同犯罪作斗爭的大量經驗。同時,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進行。國內外敵對勢力對我國的滲透、顛覆活動也從未停止,出現了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因此,不斷總結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的犯罪,調整我國的刑事政策,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有效地打擊各種犯罪活動,都是我國制定刑法的依據
(二)第二條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本條是關于刑法任務的規定
我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進行。其具體任務有以下幾個方面:
1、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是刑法的首要任務。我國的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是我國人民經過長期革命斗爭取得的,是我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政治、經濟制度,是我國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保證。因此,用刑罰方法同一切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武裝暴亂、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以及勾結外國危害我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等犯罪作斗爭,是刑法一項很重要的任務。刑法的打擊鋒芒,就是指向這類危害最嚴重的犯罪,這是符合國家和人民最根本利益的。
2、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國家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是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是社會主義的物質基礎,是進行現代化建設的物質保證。根據憲法關于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規定,刑法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公民生產、工作、生活所必需的物質條件,同樣受國家法律保護。因此,刑法對于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并規定了相應的處罰。
3、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在我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其人身權利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權利;民主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法律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各項權利;其他權利是指勞動、婚姻自由、老人、兒童不受虐待、遺棄等權利。刑法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作斗爭,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是刑法的重要任務。
4、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我國進行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穩定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尤其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需要一個良好的經濟秩序,否則,什么事情也辦不成。因此,維護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成為刑法的一項重要任務,對于擾亂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的犯罪,依照刑法予以打擊。
(三)第三條
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解釋】本條是關于罪刑法定原則的規定。
1、79年的刑法基本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制定的,如對于什么是犯罪,以及對各種犯罪和處刑都作了具體規定,但是考慮到作為我國社會主義的第一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比較少,只有103條,而且犯罪情況很復雜,可能出現一些犯罪行為需要追究,而法律又沒有規定,因此,為了有利于同犯罪作斗爭,不得已原刑法保留了有嚴格控制的類推制度,因為保留了類推制度,所以1979年刑法未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刑法實施17年來,各種新的犯罪已充分暴露出來,在認真總結同犯罪作斗爭的經驗基礎上,這次修訂刑法,分則由143條增至350條,對各種犯罪作了大量的補充,并對罪狀和處刑作了進一步明確、具體的規定。
(四)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又一項基本原則。
2、《刑法》規定,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具體體現了《憲法》規定的人人平等原則。這一《刑法》原則有兩層含義:
1、要做到刑事司法公正,即定罪公正、量刑公正、行刑公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的任何人,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出身、性別、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情況、職位高低和功勞大小,都應予以刑事追究,公正、平等地適用法律。在司法實踐中,只有遵守這個原則,嚴格依法辦案,才能維護和實現《刑法》的權威性。
2、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由于封建殘余思想、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影響,特權思想在一些人中仍有一定市場,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的現象仍然存在。因此,本條這一規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于在刑法全文司法解釋內容的介紹中,需要明確的是,刑法是為了保護人民且根據憲法來制定的,而且,制定刑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群眾的財產以及安全,在出現事故時及時的保障人民群眾的權益,而且,刑法與其他的法律一樣,對待任何犯罪行為,絕不姑息。
您好,刑法相關的司法解釋有很多。
刑法相關的司法解釋:
1、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載于1997年《司法文件選》第1期第26頁。
2、 郵電部印發《關于盜用電信碼號賠償損失計算標準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載于1997年《司法文件選》第1期第31頁。
3、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載于1997年《司法文件選》第2期第23頁。
4、國家計劃發展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印發《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通知,載于1997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29頁。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不申報繳納稅款定性問題的批復》,載于1997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48頁。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不再核準類推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1997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9-10頁。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載于1997年《司法文件選》第12期第39頁。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1期第25頁。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1期第25頁。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3期第39頁。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引用修訂前、后刑法名稱的通知》,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3期第40頁。
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22頁。
1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31頁。
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33頁。
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37頁。
1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40頁。
17、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的通知,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40頁。
1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厲打擊有關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動的通知》,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25頁。
1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開展嚴厲打擊走私犯罪專項斗爭的通知》,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9期第44頁。
2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復》,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12期第30頁。
2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載于1999年《刑事審判參考》合訂本第243頁。
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1998年《司法文件選》第12期第32頁。
23、《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載于1999年《刑事審判參考》合訂本第283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辦理騙匯、逃匯犯罪案件聯席會議紀要》,載于1999年《刑事審判參考》合訂本第332頁。
2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載于1999年《刑事審判參考》合訂本第295頁。
25、《公安部 監察部關于開展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活動專項斗爭的通知》,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1期第30頁。
2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1期第30頁。
27、《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36頁。
2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31頁。
29、《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40頁。
30、《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42頁。
3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11頁。
3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1999年《司法文件選》第12期第41頁。
33、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涉及條款為本162條、168條、174條、180條、181條、182條、185條、225條。載于2000年《刑事審判參考》第1期第46頁。
3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33頁。
3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35頁。
3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受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規定》,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36頁。
37、《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全國婦女聯合會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有關問題的通知》,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5期第12頁。
3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文書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問題的批復》,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40頁。
3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請示的批復》,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46頁。
4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35頁。
4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村合作基金會從業人員犯罪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38頁。
4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39頁。
4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職務是否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復》,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44頁。
4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33頁。
45、《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載于2000年《刑事審判參考》。
4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關于中國證監會主體認定的請示〉的答復函》,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3頁。
47、《公安部關于對爆炸物品購買證有關問題的批復》,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37頁。
4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9期第40頁。
4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31頁。
5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量刑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34頁。
5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退休后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35頁。
5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復》,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36頁。
5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40頁。
5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被公安機關正式錄用的人員、獄醫能否構成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主題問題的批復》,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12期第15頁。
5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0年《司法文件選》第12期第24頁。
5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復》,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1期第28頁。
57、《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的行為能否定罪處罰問題的批復》,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2期第49頁。
58、《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載于2001年《刑事審判參考》第2期第55頁。
59、《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載于2001年《刑事審判參考》第6期第48頁。
6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3期第37頁。
6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3期第41頁。
6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3期第43頁。
6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43頁。
6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變賣、倒賣變造郵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43頁。
6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43頁。
6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47頁。
6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5期第41頁。
6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25頁。
69、《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34頁。
7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6期第38頁。
7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41頁。
7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46頁。
7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國有資本控股、摻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8期第47頁。
7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9期第28頁。
7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學習、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9期第43頁。
7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載于2001年《司法文件選》第12期第39頁。
7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2年《司法文件選》第3期第48頁。
78、2001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涉及條款為342條,載于2001年《刑事審判參考》第10期第41頁。
7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載于2001年《刑事審判參考》第10期第42頁。
80、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涉及條款有114條、115條、120條、125條、127條、191條、291條,載于2002年《司法文件選》第4期第1頁。
8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涉及條款114條、115條、120條、125條、127條、162條、168條、 174條、181條、182條、第229條、236條、342條、397條、399條、406條,載于2002年《司法文件選》第5期第43頁。
82、《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載于2002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13頁。
8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載于2002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14頁。
8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牌號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2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37頁。
8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撤銷緩刑時罪犯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的批復》,載于2002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39頁。
8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載于2002年《司法文件選》第7期第41頁。
8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2年《司法文件選》第9期第47頁。
88、《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2年《司法文件選》第10期第42頁。
8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載于2002年《司法文件選》第11期第1頁。
9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3年《司法文件選》第1期第47頁。
91、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涉及條款為145條、152條、155條、244條、339條、344條、345條、399條,載于2003年《司法文件選》第2期第1頁。
9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載于2003年《司法文件選》第2期第4頁。
9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載于2003年《司法文件選》第2期第35頁。
9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載于2002年《刑事審判參考》第5期第132頁。
9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載于2003年《司法文件選》第2期第37頁。
9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載于2003年《司法文件選》第3期第49頁。

請教刑法的時間效力是什么含義呢?

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對刑法生效前所發生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刑法的生效時間兩種方式:一是公布之日起生效,這通常是一些單行刑法法律的做法。二是公布之后經過一段時間在施行。刑法的失效時間刑法的失效時間基本上也有兩種方式:一是由國家立法機關明確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類內容的舊法,或者由于原來特殊的立法條件已經消失,舊法自行廢止。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對于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四個原則:(1)從舊原則。即按照行為時的舊法處理,新法沒有溯及力。(2)從新原則。即按照新法處理,新法有溯及力。(3)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要按照新法處理。(4)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 ,則要按照新法處理。我國修訂的《刑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使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與刑法時間效力有關的若干問題的法律適用刑法的時間效力問題,歸根結底是解決新、舊刑法如何 選擇使用的問題,這個問題的核心是對行為人有利還是不利。從舊兼從輕原則的價值取向是有利于行為人,這與罪刑法定原則的保障人權精神是一致的。
  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對刑法生效前所發生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
  《刑法》第十二條【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條 【生效日期】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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