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怎么分財產
1,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2,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均分割,如果夫妻雙方有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何分配的,按約定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我們沒領結婚證··我們有一兒子
你們是事實婚姻。。。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
對于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同居期間的財產適用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被認定為同居關系的,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該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雙方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無論是哪一種關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與對方的財物,按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應根據雙方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對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返還。
買法院拍賣房有什么風險
1、容易惹上其他債權糾紛。有的房子可能存在其他債權人,如被抵押或者一房多賣的情況。
2、其次,買房人看房不方便,法院通常只對明顯的瑕疵進行簡單描述,很可能會碰到存在瑕疵的房產,并且所有稅費均要買家承擔。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4、司法拍賣房屋拍賣流拍后,還會進行兩次拍賣的,如果是三次流拍了,那么就只能進行變賣,此時,再無法成交的話,就只能選擇以房抵債了。
擴展資料:
法院拍賣房產生原因:
一般情況下,有如下幾種情況的房產會成為"法拍房"
1、商業貸款產生。購房人向銀行貸款購房的,在不能如期如數償還貸款時,銀行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貸款人就被抵押貸款拍賣變現來償還貸款的;
2、民間借貸產生。比如:張三借李四的錢,約定以自有房產抵押給李四,到期不能還款,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李四不能直接取得抵押房產,也只能向法院申請張三還款,并出示抵押或借款協議,要求法院在執行階段拍賣張三的房產來還款;
3、司法沒收產生。比如:刑事案件中有判決沒收犯罪嫌疑人個人全部財產,如該財產涉及不動產,該不動產依法可進行拍賣,變現后的錢款收歸國庫;
4、無主財產。這個很容易理解,就是無人認領的房產。這個也可以進行拍賣,但現實生活中幾乎很少發生。
法院拍賣房注意問題:
“法拍房”有幾個潛規則是需要大家了解的:
1、房屋權屬可能存在某種瑕疵,如未交齊土地出讓金;沒有房產證(或暫未辦理,或無法辦理);未交清物業費、取暖費;房屋里面帶有租客等等情況,這些法院是不負責解決的,如果參加競買,這些東西要由竟買人自行承擔和解決;
2、參加竟拍后,一旦成交,是不能辦理按揭貸款的,竟買人一般需要在很短的時間內一次性交齊全部款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拍房
如何尋找更加價廉物美的房源便成為置業者們面臨的頭等大事,在這樣的背景下通過法院拍賣取得房產的途徑成了一個熱門的選擇,對此人們早已趨之若鶩。那么,凡事都有兩面性,有利有弊,今天我們根據以往辦理此類案件的經驗跟大家分享一下,在律師眼中的利與弊。關于“利”的分析可以避開限購令,對通過法院拍賣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方式,現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政策規定,是否也按照限購令執行。因此,我們說目前還是一個“灰色地帶”。但在實際執行中,房屋競得人必須拿著法院出具的房產權屬變更司法裁定、拍賣成交確認書、協助執行書及身份證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區域的房產主管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可以規避部分稅種,一般來說在辦理產權過戶時,出具了法院的協助執行書后,通過法院拍賣所得房屋只需繳納契稅,不需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但目前這種操作方式尚存一定爭議。關于“弊”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上述法律規定是我們經過法院拍賣取得房屋的基本法律依據,很多人都認為從法院取得的被拍賣房產應該是非常安全保險的,但實際情況往往事與愿違,因為法院不是專業房屋產權管理機構,因此在實際執行時,經常會出現司法權與行政權“打架”等對于普通購房人來說無法預見的風險。風險一: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難以確定因為開發商在樓盤開發時需要在規劃、住建、國土等政府主管部門拿到相應的審批文件,而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時很難準確、及時地提供與房產證辦理的信息,因此就會導致拍賣房屋的所有權證書辦理會出現問題。如何判斷是否會出現這樣的風險?要看該房屋在拍賣前的所有權狀況,如果該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屬于合法登記的房產且產權手續齊備,則可依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房屋所有權證。那么,如果該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沒有辦理產權證或初始產權登記,且沒有辦理的原因是原所有權人存在違法行為或不具備產權登記的條件,相關政府主管部門不予登記的,這種情況購買查封的房屋是沒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的。但如果原所有權人不能辦理產權登記的情況,只因不具備主管機關要求的條件而無法辦理,那么條件具備后或法院通過強制執行使之能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的,購房人也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風險二:房屋質量沒保障因為在法院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時,通常只是對明顯的瑕疵進行簡單描述,對于房屋存在的其他隱秘或暫時不能顯現的質量問題都不會體現。因此,即便進行了現場查勘,也會存在相應的質量瑕疵風險。一般來說,如果因為開發商資金鏈斷裂延期交房,這種房屋經常會因為在施工時偷工減料,開發商使用的建筑材料以次充好,導致存在質量瑕疵。但因為這些房子還沒有經過長期實際居住使用,因此無法發現隱蔽問題。并且這些問題很難通過訴訟解決。因為法院一般會認為,房屋原所有人在拍賣前只要告知拍賣公司房屋存在某種瑕疵情況,拍賣公司又將這一情況如實告知競買人,并聲明僅以房屋現狀拍賣,就視為均已依法履行了瑕疵告知義務。競買人對所競買的物品負有謹慎的注意義務,應對拍賣標的物了解清楚后參與競買,所以只要實際參與了,法院就會推定自愿接受這種現實,因此通常情況下,不會支持競買人的訴求。風險三:法律規定的執行回轉《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這一規定,就是我們所說的執行回轉,法院錯判后,可以依據該規定執行。通俗地講,“執行回轉”即是在執行程序結束后,原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經過法定程序被撤銷,以至于取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喪失了取得的合法依據,法院重新采取執行措施,將已經執行的財產退還給原被執行人,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狀態的情形。如何對抗執行回轉?我們認為,應該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來與之相抗衡,法律基本的價值取向應當是保障交易安全,《物權法》設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出賣人或者為他人設立擔保物權的人,是無權處分人,買受人及取得擔保物權人是善意(不知情且無過失)的當事人時,則可善意取得房產的所有權或者擔保物權。因此,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最大限度保護通過拍賣取得房產的當事人利益,法律應該賦予善意取得對抗執行回轉的效力。同時,因錯判遭受損失者,應該通過司法途徑獲得賠償。這種執行回轉的情況雖然并不多見,但對競拍人的損害卻是巨大的。因為目前,在這種情況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通過善意取得制度來進行救濟,所以最現實的辦法可能就是選擇與相關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做出一定讓步了。風險四:購房成本風險這里面通常包含兩方面,一是拍賣的房產不接受貸款,競拍人必須一次性支付。二是實際購房成本加上拍賣傭金可能要高于相同戶型、面積的房屋。與市場上的一般二手房交易不同,拍賣房的交易過程中涉及到兩個重要費用,一是拍賣保證金,二是拍賣成交后需支付給拍賣公司的傭金。其中保證金是競拍人參與競拍的“過路費”,競拍人應在拍賣會舉行前若干天將保證金打入專門賬戶,并憑借保證金收據到拍賣公司辦理報名競買手續。拍賣成交后,競拍人的保證金沖抵購房款,如未成交拍賣結束后將退還保證金。競拍成功后,競拍人除了要繳納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相關稅費外,還要根據具體成交金額,支付給拍賣公司一定比例的傭金。傭金比例一般為房價總額的1%~5%之間。另外,如果被拍賣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劃撥的土地使用權,那么,在拍得房屋后辦理所有權證時,還必須補繳土地出讓金。因此,在參與拍賣時,還必須留心土地使用權取得問題。風險五:實際居住人拒絕搬離房屋如果房屋有承租人或是存在惡意一房二賣的情況,在拍賣后也有可能會發生實際居住者拒絕搬走,進而引發新的訴訟。這個風險一般是比較少見的,但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也曾經出現過。這種情況發生在有銀行參與的房屋買賣的連環訴訟中,銀行享有房屋的抵押權,通過法院直接拍賣使抵押權變現。但房屋租賃人由于租約未到,拒絕搬離房屋,這種情況下一般要等到租賃合同到期后實際入住人才搬離房屋。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惡意將房屋賣給第二手購買人,由于第二手購買人已經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辦理了入住手續,并對房屋進行裝修,第二手購買人拒絕搬離。這種情況下,過往的判例一般是房主將全款退給二手購買人,拍賣人方可入住。以上幾點,是我們在日常辦理與拍賣房產有關案件時,對經常出現的幾種風險類型的總結。希望那些準備參與拍賣的購房人能夠提前看看這篇文章,可能對大家有幫助。綜合起來看,參與法院組織的拍賣競得房產的方式有利有弊,但具體來看是利大還是弊大,不僅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更是一個在實際操作中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的問題
風險一:房屋所有權證的辦理難以確定
因為開發商在樓盤開發時需要在規劃、住建、國土等政府主管部門拿到相應的審批文件,而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時很難準確、及時地提供與房產證辦理的信息,因此就會導致拍賣房屋的所有權證書辦理會出現問題。
風險二:房屋質量沒保障
因為在法院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時,通常只是對明顯的瑕疵進行簡單描述,對于房屋存在的其他隱秘或暫時不能顯現的質量問題都不會體現。因此,即便進行了現場查勘,也會存在相應的質量瑕疵風險。
風險三:法律規定的執行回轉
《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這一規定,就是我們所說的執行回轉,法院錯判后,可以依據該規定執行。
通俗地講,“執行回轉”即是在執行程序結束后,原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經過法定程序被撤銷,以至于取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喪失了取得的合法依據,法院重新采取執行措施,將已經執行的財產退還給原被執行人,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狀態的情形。
風險四:購房成本風險
這里面通常包含兩方面,一是拍賣的房產不接受貸款,競拍人必須一次性支付。二是實際購房成本加上拍賣傭金可能要高于相同戶型、面積的房屋。與市場上的一般二手房交易不同,拍賣房的交易過程中涉及到兩個重要費用,一是拍賣保證金,二是拍賣成交后需支付給拍賣公司的傭金。
其中保證金是競拍人參與競拍的“過路費”,競拍人應在拍賣會舉行前若干天將保證金打入專門賬戶,并憑借保證金收據到拍賣公司辦理報名競買手續。
拍賣成交后,競拍人的保證金沖抵購房款,如未成交拍賣結束后將退還保證金。競拍成功后,競拍人除了要繳納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相關稅費外,還要根據具體成交金額,支付給拍賣公司一定比例的傭金。傭金比例一般為房價總額的1%~5%之間。
另外,如果被拍賣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劃撥的土地使用權,那么,在拍得房屋后辦理所有權證時,還必須補繳土地出讓金。因此,在參與拍賣時,還必須留心土地使用權取得問題。
風險五:實際居住人拒絕搬離房屋
如果房屋有承租人或是存在惡意一房二賣的情況,在拍賣后也有可能會發生實際居住者拒絕搬走,進而引發新的訴訟。
綜合起來看,參與法院組織的拍賣競得房產的方式有利有弊,但具體來看是利大還是弊大,不僅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更是一個在實際操作中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的問題。
買家在法拍房源競拍之前需注意以下事項:
1 注意委托拍賣的法院是第一手直接查封房屋者,還是輪候查封者,關注是否被其他機構查封。
2 要留意所拍賣房屋產權、產權性質是否有問題,是否存在產權不清、無產權、小產權、產權共有情況。
3 法拍房的房主往往涉及債務問題,房屋可能被多次抵押。如果有抵押,要了解清楚是否可辦理解押。如果無法解押,未來可能面臨相應的債務償還風險,因為法拍房后續所有費用均由購房者承擔。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民間借貸是無法通過國家機構查詢得知,購買這類房屋,入住后可能會遭其他債權人追討。
4 要關注是否存在實際居住權人及戶口遷出問題。若存在長期租約的法拍房被買下后,雖然購買人已完成房屋過戶,卻因租戶不搬離或原來產權人拒絕搬遷,而無法實際入住。一般情況下,執行法院不會強制騰空,只能由購房者通過另立民事案件處理。
5 法拍房原房主也可能存在未交清的水電費、物業費等費用情況,部分房產因長期無人居住,可能面臨數額較大的欠費,將由競買人自行承擔和解決。這情況一般會在拍賣公告的標的物介紹中有所說明,比如,某房源的信息就顯示,“物業、水、電、氣等欠費不詳,需買受人核實后自行承擔”。
1、容易惹上其他債權糾紛。有的房子可能存在其他債權人,如被抵押或者一房多賣的情況。2、其次,買房人看房不方便,法院通常只對明顯的瑕疵進行簡單描述,很可能會碰到存在瑕疵的房產,并且所有稅費均要買家承擔。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4、司法拍賣房屋拍賣流拍后,還會進行兩次拍賣的,如果是三次流拍了,那么就只能進行變賣,此時,再無法成交的話,就只能選擇以房抵債了。
什么是應收款和應付款?
1、應收款項泛指企業擁有的將來獲取現款、商品或勞動的權利。它是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債權,是企業重要的流動資產。主要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款項、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補貼款、其他應收款等。特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債權。
2、應付款項和預收款項是公共組織在結算中發生的負債。這部分負債的債務主體主要是非政府組織。
因為政府組織除公務外一般不涉及盈利性活動,其購買行為亦是有財政資金作保障,很少會出現應付而未付款項。而非政府組織自身業務活動就帶有一定程度的盈利性,并且在業務之外亦會從事一些經濟活動,例如:開辦經濟實體、提供有償服務等。這樣就會發生應付款項和預收款項。
所謂的應付款項,是指公共組織在經濟活動中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種款項。即: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因采購商品物資、原材料、接受勞務供應,應付未付供貨單位的款項。包括應付賬款、應付票據和其他應付款。
擴展資料
應收款項的確認計價:
確認:應收賬款的確認重要是解決何時確認應收賬款。應收賬款是與商品的銷售或勞務的提供直接相關的,因此確認應收賬款的時間通常應與確認收入的時間相一致。也就是說,在商品的所有權已經轉給購貨方,或勞務已經提供、收入已經實現時,對未取的款項確認為應收賬款。
計價:應收賬款的計價就是確認應收賬款的入賬價值。應收賬款是因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產生的債權,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記賬。其入賬價值包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的價款、增值稅以及代購貨方墊付的包裝費、運雜費等。在確認應收賬款的入賬價值時,應當考慮有關的折扣因素。
1:商業折扣,它是銷貨企業為了鼓勵客戶多購商品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扣除
2:現金折扣,它是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債務扣除。
應付款項的納稅調整: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經濟交往過程中難以避免債權、債務的發生。有債權存在就有損失風險,有債務在身就有成為收益可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包括被政府責令關閉)、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死亡、失蹤,其剩余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
(二)債務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明表明已無力清償債務;
(三)符合條件的債務重組形成的壞賬;
(四)因自然災害、戰爭及國際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應收款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應付款項
應付款項,指公共組織在經濟活動中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種款項。即: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因采購商品物資、原材料、接受勞務供應,應付未付供貨單位的款項。包括應付帳款、應付票據和其他應付款。
應收款:指公司在持續經營的情況下為顧客提供信用而產生的, 這意味著公司同意在將來的某個時刻為今天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收取費用·
企業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之間由于交易而形成的各種應收未收的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
應付款:指公共組織在經濟活動中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種款項。即: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因采購商品物資、原材料、接受勞務供應,應付未付供貨單位的款項。包括應付帳款、應付票據和其他應付款。
擴展資料:
應收款科目核算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融資租賃產生的應收款項和采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應收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承租人或購貨單位(接受勞務單位)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長期應收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出租人融資租賃產生的應收租賃款,應按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借記本科目,按未擔保余值,借記“未擔保余值”科目,按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及未擔保余值的現值,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按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二)企業采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產生的長期應收款,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借記本科目,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三)根據合同或協議每期收到承租人或購貨單位(接受勞務單位) 償還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長期應收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應收款
百度百科-應付款
1、應收款: 是指公司在持續經營的情況下為顧客提供信用而產生的, 這意味著公司同意在將來的某個時刻為今天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收取費用。
2、應付款,是指公共組織在經濟活動中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各種款項。即: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因采購商品物資、原材料、接受勞務供應,應付未付供貨單位的款項。包括應付帳款、應付票據和其他應付款。
應收款就是別人欠你的,你應該收回來的還沒收。應付款就是你欠別人的,需要付給人家的還沒付。
公司破產債務怎么辦
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注冊資本為限對所有債權人承擔債務。依據公司法,公司與股東、公司與法定代表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在法律上都是獨立主體,股東在向公司出資后已經完成義務。對于有限公司的債務以及破產,股東或者高管人員一般情況不需要個人償還,除非是這些人為公司債務提供了擔保,或者是從公司抽逃、轉移資金、逃避債務等,在這些例外情況需要承擔,嚴格說擔保情況下需要私人財產還債這是擔保責任,而從公司轉移資金只是需要把公司的錢還給公司,這些資金本來就是公司而非私人財產。按照破產程序,應當通知并公告債權人登記債權。公司一般財產(非抵押物)處置所得順序扣除破產費用、員工工資和安置費用、稅金后不足償付全部債務時由一般債權人按比例受償。償還債務有剩余由全體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公司章程規定分配。公告日起45日后未登記的債權可以不再償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企業破產后,在債務償還前,要先從公司的財產中除去破產費用,剩余的財產再來償還債務。當企業破產后的資產不足以償還所有的費用時,可以按比例,優先償還破產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毀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司破產
公司破產對法人的影響是什么
公司因經營不當而走入破產的途徑有很多,對公司來說申請破產了就能夠不用再負擔公司的負債了,而對于一手建立公司的法人來說,申請公司破產也會有影響。那么,公司破產對法人的影響是什么?華律網小編詳細告訴你有關知識。
1、不參加年檢會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但各地掌握的時間不太一樣,不一定是當年;
2、注銷和吊銷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注銷一般由企業或清算組申請,工商管理部門核準,核準注銷后,企業的主體資格消亡,經營資格自然隨之消亡,而吊銷營業執照是對企業的最高處罰,它直接剝奪了企業的經營資格,但主體資格并沒有消亡,被吊銷后還要組織清算,辦理完注銷登記。
3、破產與被吊銷也不同,破產是公司資不抵債,到法院申請,由法院裁定的,當公司被法院裁定破產后,要由清算組向工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4、企業被吊銷或破產后,相關責任人有可能被限制再投資或再任職,如在北京,對法定代表人限制3年。
摘司法:企業破產清算程序、流程 破產財產的清算,主要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分和分配。
(一)、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權屬界定、范圍界定、分類界定和登記造冊的活動。如:
破產財產范圍: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的所有財產;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止前所取得的財產;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商號等。
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其變現的價額超過其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的那部分財產。
破產企業財產自然狀況的核實。該部分工作主要是對企業的各項財產一一核實與確認,一般對企業的有形資產進行,包括核實與確認財產名稱、形成時間、原值、坐落、型號、新舊程度、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等。
(二)、破產財產的評估。這是為破產財產的處理作準備,提供參考價格和底價。一般由專業的評估師進行。
(三)、破產企業財產的處理。一般指清算組對破產財產中非貨幣財產變現為貨幣財產的過程,是整個財產清算的最后一項工作。一般由清算組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循先估價再公開最后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的程序,在債權調查完結后,以不公開變賣或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
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對其的處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1. 法院對破產企業的擔保財產進行單獨登記,
2. 抵押權人將擔保財產全部證明資料向清算組移交,
3. 抵押權人將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擔保財產向清算組移交,
4. 抵押人向清算組出具解除抵押關系的書面證明,由清算組辦理擔保財產過戶手續,
5. 清算組將擔保財產交由拍賣行拍賣,
6. 清算組將擔保財產拍賣款項單列,扣除費用后,交給抵押權人。
對外投資的清算。
企業的對外投資一般有項目投資、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三種形式,因此對破產企業的對外投資的清算也相應的分為:
(一)、對破產企業項目投資的清算。首先,應了解該項目的具體情況,包括了解相關法律文件、破產企業對該項目的實際投資情況、該項目本身的實際運作情況、投資各方對投資協議的履行情況等。接著,應委托評估師對該項目及破產企業在該項目中的投資權益進行評估。得到相應的參考依據后,清算組對該項目投資進行處理,一般有兩種方式:清算或將投資權益有償轉讓。
(二)、對破產企業證券投資的清算。清算前,一般應對以下情況進行了解:
1. 證券投資的憑證情況,
2. 證券的所有權歸屬情況,
3. 該項投資的現狀,
4. 投資的數量及投入的時間。
由于證券投資的特殊形式,對其的處理一般應按照國家有關證券交易的規定進行。
(三)、對破產企業股權投資的清算。一般而言,企業的股權投資有與他人合資設立新公司和設立獨資子公司二種方式,對前者,應了解被投資企業的注冊登記情況,其他股東投資的情況和該企業的財務狀況及資產負債情況。由于股權投資的特殊形式,對其的處理不能采取一般的變賣或拍賣的形式,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轉讓。對于后者,除了對其的登記注冊情況、資產負債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及經濟效益情況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對子公司的資產是否和如何并入破產企業進行清算的決定。
對外債權的清算。
對外債權的清算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將真正的對外債權清理出來,將所謂的對外債權清理出去;一是對已確認的對外債權進行實際追討。
(一)、破產企業對外債權清理的程序和步驟。
由清算組會計師對破產企業的應收帳款進行審計,并編制成冊。
由清算組律師根據該應收款帳冊,通過與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的談話,了解每筆應收帳款的形成過程和證據情況。
由清算組律師根據審計報告以及相關證據,起草破產企業對外債權確認報告,提交法院。
(二)、破產企業對外債權追討的程序和步驟。
1. 了解債務人的基本情況。
2. 對未知債務人進行調查。
3. 對已知債務人,核定數額,列明清單,并向法院申請《償還財物通知書》。
4. 向債務人送達《償還財物通知書》。
5. 做好追討債務工作的登記工作。
破產債權的申報與審核
破產債權的申報與審核也是破產清算中的重要部分,也可稱之為破產債權的清理,由于破產債權主要是法律問題,故律師在這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一)、破產債權的申報
該項工作主要是由債權人向法院申報,清算組的工作不多。
(二)、破產債權的審核
清算組在破產債權的清理中主要的工作是對其進行審核。主要對申報期限、訴訟時效、債權憑證、數額等進行審核,并編制破產債權申報一覽表。
對擔保債權的審核,全部審核完畢后,出具破產債權審核報告和破產債權確認報告。
破產企業合同的清理。
首先對破產企業合同的清理,然后由清算組決定對破產企業已經簽定并生效的合同決定是否繼續履行或解除。由清算組根據利益最大化原則決定。
破產企業涉訴案件的清理。
破產企業涉訴案件的清理,應從兩個方面著手,破產企業為被告的案件,和破產企業為原告的案件。
會計中的借貸是什么意思?
借貸是會計中的術語,表明記賬的方向。
“借”和“借”最初僅限于記錄債權債務,不能概括經濟活動的全部內容。它所表達的內容應該包括所有經濟活動資本流動變化的語境,它逐漸失去了它的字面意義,變成了一個簡單的會計符號,只表明了會計的方向,成為一個特殊的會計術語。
擴展資料
借貸記帳法是指以會計等式為記帳準則,以借貸為記帳符號,反映經濟業務變化的復式記帳法。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借貸記帳法得到了廣泛的應用。
會計的對象不再局限于債權與債務之間的關系,而是擴展到記錄財產和物資的增減,計算經營損益。
借貸記賬法下,所有賬戶的結構都是左方為借方,右方為貸方,但借方、貸方反映會計要素數量變化的增減性質則是不固定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借貸記賬法
會計中的借貸是會計中的術語,表明記賬的方向。
會計中的借和貸本身是沒有什么意義的,只是純粹的記賬符號,表示會計要素的增加或減少的記賬方向。至于“借”表示增加還是“貸”表示增加,則取決于賬戶的性質及結構。
1.借:一般表示資產、費用、成本的增加;負債、收入、所有者權益的減少。
2.貸:一般表示負債、收入、所有者權益的增加;資產、費用、成本的減少。
擴展資料
在會計中,借貸和我們生活中的借貸不同,要區分開。不要想到沒有錢了就去借或者沒有錢了就去貸。
會計中的借貸只是一個符號。左邊是借方,右邊是貸方。
借貸記賬法指的是以會計等式作為記賬原理,以借、貸作為記賬符號,來反映經濟業務增減變化的一種復式記賬方法。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借貸記賬法得到了廣泛的應用,記賬對象不再局限于債權、債務關系,而是擴大到要記錄財產物資增減變化和計算經營損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借貸記賬法
借貸是會計中的術語,表明記賬的方向。
原來僅限于記錄債權、債務的“借”、“貸”二字已不能概括經濟活動的全部內容。它表示的內容應該包括全部經濟活動資金運動變化的來龍去脈,它們逐漸失去了原來字面上的涵義而轉為為一種單純的記賬符號,只表明記賬的方向,成為了一種專門的會計術語。
擴展資料:
借貸記賬法下,所有賬戶的結構都是左方為借方,右方為貸方,但借方、貸方反映會計要素數量變化的增減性質則是不固定的。不同性質的賬戶,借貸方所登記的內容不同,下面分別說明各類賬戶的結構。
(一)資產類賬戶的結構
在資產類賬戶中,它的借方記錄資產的增加額,貸方記錄資產的減少額。在同一會計期間(年、月),借方記錄的合計數額稱作本期借方發生額,貸方記錄的合計數稱作本期貸方發生額,在每一會計期間的期末將借貸方發生額相比較,其差額稱作期末余額。資產類賬戶的期末余額一般在借方。
資產類賬戶的期末余額可根據下列公式計算:
期末余額(借方)=期初余額十本期借方發生額一本期貸方發生額
(二)負債類賬戶和所有者權益類賬戶的結構
負債及所有者權益類賬戶的結構與資產類賬戶正好相反,其貸方記錄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的增加額;借方記錄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的減少額,期末余額一般應在貸方。
負債類賬戶和所有者權益類賬戶的期末余額可根據下列公式計算:
期末余額(貸方)=期初余額十本期貸方發生額一本期借方發生額
(三)成本費用類賬戶的結構
成本類賬戶的結構與資產類賬戶的結構基本相同,賬戶的借方記錄費用成本的增加額,賬戶的貸方記錄費用成本轉入抵銷收益類賬戶(減少)的數額,由于借方記錄的費用成本的增加額一般都要通過貸方轉出,所以賬戶通常沒有余額。如果有余額,也表現為借方余額。
(四)收益類賬戶的結構
收益類賬戶的結構則與負債類賬戶和所有者權益類賬戶的結構基本相同,收入的增加額記入賬戶的貸方,收入轉出(減少額)則應記入賬戶的借方,由于貸方記錄的收入增加額一般要通過借方轉出,所以賬戶通常也沒有期末余額。如果有余額,同樣也表現為貸方余額。
參考資料:
借貸記賬法_百度百科
會計中的借和貸本身是沒有什么意義的,只是純粹的記賬符號,表示會計要素的增加或減少的記賬方向。至于“借”表示增加還是“貸”表示增加,則取決于賬戶的性質及結構。
1.借:一般表示資產、費用、成本的增加;負債、收入、所有者權益的減少。
2.貸:一般表示負債、收入、所有者權益的增加;資產、費用、成本的減少。
擴展資料
會計中借貸的注意事項
有兩條法律法規尤為重要,分別是: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會計中借貸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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