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是指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將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交于提存機構寄托、保管,在條件成就時,由提存機構將提存物交付債權人的活動。 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提存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債務人由于各種原因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可以申請將債的標的(如借款)交于法定的提存機構(比如公證機關),債務就視為履行了;另一類可以買賣合同為例加以說明:買賣雙方簽訂協議后,買方按照協議約定先將價款提交于提存機構,賣方據以發貨,當協議所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如買方驗貨合格,賣方就可以向提存機構申領該筆款項,實現買賣合同的完全順利履行。提存是使債務關系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并按法定的程序進行。提存實施后,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提存的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一)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二) 債權人下落不明;(三) 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四)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提存公證規則》第二條 提存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為提存人。提存之債的債權人為提存受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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