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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喝酒出事故一起喝酒了有責任嗎

首頁 > 債權債務2022-05-13 16:59:18

一起喝酒的人出了事情負多少責任?

1,喝酒的人出事了,并不是因為喝酒,是一種自己遇到了的道路,或者其他的意外,與喝酒沒有任何的原因,這個時候不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2,在一起的時候,對于這個人沒有勸酒,沒有灌酒,對于對方喝酒也明確的勸阻了,而對方自己的決定,這個時候可能也就是一點象征性的賠償,不會承擔什么太大的責任。

3,如果是一起喝酒,然后勸酒,灌酒,對方不喝酒,也有太多的勸酒起哄,引導喝酒等,這樣的就會是一種承擔比較大的責任了。

而如果是在喝酒之前已經明確了,各自承擔相應的后果,應該就不會承擔責任,只要能證明之前已經達成了共識。

如果一起喝酒的人有以下行為要負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如故意灌酒;
2、明知飲酒者不能喝酒或身體不適仍勸其飲酒;
3、共同飲酒后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4、明知駕車人飲酒而唆使其酒后駕車;
公民由于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按照侵權法理論,侵權行為的構成有四要件:過錯、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比如說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機動車酒駕就是過錯,撞到行人是侵權行為,行人被撞壞是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缺一不可。
而對于“過錯”,《侵權行為法》第六、七條有明確的規定,分別寫了過錯、過錯推定、無過錯歸責原則。前者適用一般侵權,后兩者適用特殊侵權,需要有法律明文規定行為人要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才有侵權責任。
飲酒致人死亡,顯然是一般侵權,適用過錯原則。法律條文:侵權行為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現在法律已明確規定,一起喝酒的人出了事情要負有一定的責任,責任還是挺大的,所以如果和朋友喝酒一定要注意千萬不要喝多,一旦出事要負法律責任,責任大小還是要看酒后的事故大小來定的
在一起喝酒沒有發生事故,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因為在一起喝酒出現事故,一起喝酒的人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一起喝酒的人,誰出的什么事情
表達不清楚啊
交通事故自己負責
具體事宜,當地咨詢律師

朋友一起喝酒出交通事故怎么辦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和人一起喝酒中,如果飲酒出事,有四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以上就是共同飲酒需要承擔責任的四種情形,希望大家在飲酒時注意分寸,不能讓人過度飲酒,否則將承擔法律后果!
喝酒的伙伴有沒有做到提醒的義務?如果做到了,提醒的義務,那么就不負擔責任

如果是一起喝酒出竅,通事故的,你肯定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

1、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首先,是強迫性勸酒, 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 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幾個人一起喝酒后,其中一人出來交通事故,其余幾人有沒有連帶責任??

喝酒后一人出事故,其他幾人是否有連帶責任要根據以下情況來認定:

1、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

2、但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首先是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第三,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擴展資料:

案例:男子飲酒過量死亡 同桌14人受牽連

西安市長安區的王某給兒子舉行婚宴,曹某等十余人共喝掉15瓶白酒,曹某不勝酒力倒地后于次日死亡。其家屬遂將宴請者及同桌飲酒、勸酒者起訴,長安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死者曹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險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輕信能夠避免,本人對過量飲酒與傷亡后果具有最直接的因果關系,自身具有重大過失,應對其傷亡后果承擔主要責任。

依照《民法通則》之規定,雖然各被告對曹某的死亡沒有過錯,但應酌情分擔相應民事責任。法院最終判令宴請人王某對曹某的死亡承擔補償責任5000元,最后離席的何某、姚某等8人各承擔補償責任2500元,參與飲酒但離席較早的孫某等4人各承擔補償責任1500元,離席較早的李某承擔補償責任500元。

參考資料來源:

人民網-節日親友相聚飲酒切莫貪杯 4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

這種情況,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能夠得到賠償,一般家屬也不會找一起喝酒的索賠,特別是重大的交通事故而且其本人又承擔主要責任或全責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到時候,要以過錯論責任,不如勸酒或者說明知道喝醉了不能開車,同行人還放任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

喝酒出交通事故,一起喝酒的有沒有責任?責任多大?

喝酒出車禍一起喝酒的是否有責任要看一起喝酒的人是否存在過錯,如果明知對方喝酒不能開車而不進行勸阻,導致發生事故,是需要承擔一定責任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如果是酒駕發生的交通事故,同時酒友都盡到了善意提醒或勸阻,這時酒友無過錯,也就不承擔責任。
酒駕出事故,應該跟酒友責任不打,畢竟是自己醉駕的,可能會受到交警一些批評教育什么的!
有責任,在一起喝酒的人明知喝了酒,應該阻止喝酒的人開車,如果出了交通事故,應該負連帶責任或必要責任。主要責任有酒駕司機負責。
我覺得一起喝酒的多多少少都有點責任,也有案例是同桌的人有責任,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你這個情況是你喝酒后還開車,明顯是個人意識去做的,那肯定是你自己的責任就不能賴在別人身上。

在一起喝酒,回家路上出了事,在一起喝酒的人有什么責任?

1、一起喝酒的人是否要承擔責任,要看他對死者是否有勸酒的行為;   2、一般來說,有以下情況勸酒者會被判定有過錯:強迫性勸酒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在明知對方醉酒的情況下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回家和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3、以上過錯行為與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4、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是否有責任要視具體情況而論,一般有兩種不同的情況,第一種是一起喝酒的人竭力勸阻無效執意要酒駕造成的交通事故的,一起喝酒的人無責任;
第二種是同桌喝酒的人明知酒后駕車是違法的,但不勸阻或縱容酒駕醉駕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上述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包括了“同桌酒的人可預見酒駕的嚴重后果,但不加以制止甚至縱容”的情形,說明一起就餐喝酒的人有連帶責任。負有連帶責任的人在這里主要是縱容酒駕,不是強迫、指使他人酒駕
(一)過錯責任原則。酒友對因共同飲酒行為受到傷害的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是以共同飲酒過程中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為一般根據或標準。有過錯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符合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定。無論是存在過錯,還是過失,都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的法律后果。
(二)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而法律又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和其它情況,由加害人對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的歸責原則。其依據是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該原則多適用于根據當事人雙方對過錯責任舉證均不充分的情況下,根據具體案情作出的判斷。雙方都沒有過錯,但因受害方主張賠償對方具有給付能力的,也要分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五、共同飲酒致人傷亡的責任承擔
(一)傷亡者責任。 共同飲酒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護為主,以其他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為補充。飲酒過量會導致身體受到損害,嚴重的會發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這是一個眾所周知的基本常識。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害人,應當認知和預見到自己過量飲酒的潛在危險和嚴重后果。明知醉酒的危險性而不控制酒量和采取有效措施或輕信能夠避免,其本人具有過量飲酒與傷亡后果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關系,自身具有重大過失,應對其傷亡的后果負主要責任。
(二)組織者(含召集者)責任 無論組織者(含召集者)是否直接參飲應屬于共同飲酒人,應當對所有參與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適當照顧。從公序良俗和基本的道德要求角度看,對宴飲參與人的飲酒數量應當審慎控制。對其人身安全應當負有合理注意并提供必要的扶助。強迫性的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而勸其喝酒、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或者酒后駕車未勸阻等,均應當認定行為人存在一定的主觀過失,應當對宴飲參與人的人身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符合我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尊長或領導參飲的,即使未勸酒但放任受害人過量飲酒,應與勸酒者負同等責任或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來具體確定判斷的因果關系、過錯大小標準和承擔責任的比例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一起喝酒,回家路上出了事,在一起喝酒的人有什么責任?(一)過錯責任原則。酒友對因共同飲酒行為受到傷害的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是以共同飲酒過程中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為一般根據或標準。有過錯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符合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定。無論是存在過錯,還是過失,都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的法律后果。
(二)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而法律又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和其它情況,由加害人對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的歸責原則。其依據是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該原則多適用于根據當事人雙方對過錯責任舉證均不充分的情況下,根據具體案情作出的判斷。雙方都沒有過錯,但因受害方主張賠償對方具有給付能力的,也要分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五、共同飲酒致人傷亡的責任承擔
(一)傷亡者責任。 共同飲酒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護為主,以其他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為補充。飲酒過量會導致身體受到損害,嚴重的會發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這是一個眾所周知的基本常識。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害人,應當認知和預見到自己過量飲酒的潛在危險和嚴重后果。明知醉酒的危險性而不控制酒量和采取有效措施或輕信能夠避免,其本人具有過量飲酒與傷亡后果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關系,自身具有重大過失,應對其傷亡的后果負主要責任。
(二)組織者(含召集者)責任 無論組織者(含召集者)是否直接參飲應屬于共同飲酒人,應當對所有參與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適當照顧。從公序良俗和基本的道德要求角度看,對宴飲參與人的飲酒數量應當審慎控制。對其人身安全應當負有合理注意并提供必要的扶助。強迫性的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而勸其喝酒、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或者酒后駕車未勸阻等,均應當認定行為人存在一定的主觀過失,應當對宴飲參與人的人身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符合我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尊長或領導參飲的,即使未勸酒但放任受害人過量飲酒,應與勸酒者負同等責任或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來具體確定判斷的因果關系、過錯大小標準和承擔責任的比例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10種常見的醉酒死因,可以開始記筆記啦:

1.意外

醉酒后意外傷亡不少,比如酒駕造成的傷亡。醉酒后還走路搖搖晃晃,摔倒、跌落引起外傷,這些都是可能致死的原因。

2.誤吸

醉酒后可能會嘔吐,如果身邊沒人,嘔吐物可能會進入鼻腔、口腔引發窒息。身邊有人的情況下,應該讓患者側躺,清理干凈口腔和鼻腔內的嘔吐物,以免誤吸。

3.腦卒中

一些患者原本就有基礎性疾病,喝酒后更容易誘發。腦出血也是醉酒后容易遇到的兇險情況,需要通過顱腦CT確定。

4.心肌梗塞及惡性心律失常

5.飲酒可誘發急性心肌梗死或惡性心律失常,醉酒送到急診的患者,如果情況嚴重,應該做一份心電圖,尤其是老年和有糖尿病等基礎病變的患者。此外,急性酒精中毒本身也可引起心臟損害。

5.胃出血

醉酒后反復嘔吐,會造成胃黏膜的損傷,引發胃出血,大量出血也會危及生命。本身有胃病、肝臟不好有胃底食道靜脈曲張的患者,大量飲酒出血風險更加大。據說古龍就是因為肝硬化還酗酒,最后死在酒后消化道大出血上。

6.雙硫侖樣反應

曾經,雙硫侖樣反應是比較容易被忽略的,因為患者自己已經醉到不省人事,沒法交流。現在宣傳多了,大家也會多留點個心眼,特別是一些頭孢類的藥物,不能和酒精同時服用。由于雙硫侖樣反應初期和醉酒類似,容易忽略,醫生可以詢問家屬,患者喝酒前是否有服用過相關藥物,以排除這種情況。

雙硫侖樣反應的主要表現為:面部潮紅、頭痛、眩暈、腹痛、胃痛、惡心、嘔吐、心跳、氣急、心率加速、血壓降低以及嗜睡幻覺等,嚴重者可致呼吸抑制、心肌梗死、急性心衰、驚厥及死亡。

7.急性胰腺炎

這種情況西方人更容易遇到,就是不吃東西只喝酒。中國人,大多數都是邊吃邊喝,這種情況相對少一些,但也不是不會發生。高脂飲食加上大量飲酒,也會引發胰腺炎。急性胰腺炎可可產生心肌抑制因子,使心臟驟停。血清淀粉酶這項檢查,不能漏。

8.低體溫

特別是大冬天,醉酒后倒在路邊,酒精會加速散熱,人體體溫低可使機體出現高凝血癥、高血糖癥和心律失常,造成意外死亡。所以,醉酒后一定要保暖,無論輕重,一條毛毯就可以預防的意外,得記住。

9.低血糖

酒精性低血糖癥是一種因酒精中毒引起的低血糖綜合征。酒后如出現心悸、多汗、低體溫、脈快有力、神志模糊、嗜睡、昏迷等癥狀時,應警惕酒精性低血糖癥的可能,需及早就醫,檢測血糖濃度。預防酒精性低血糖癥的關鍵是飲酒應適量。
(一)過錯責任原則。酒友對因共同飲酒行為受到傷害的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是以共同飲酒過程中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為一般根據或標準。有過錯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符合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定。無論是存在過錯,還是過失,都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的法律后果。
(二)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而法律又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和其它情況,由加害人對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的歸責原則。其依據是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該原則多適用于根據當事人雙方對過錯責任舉證均不充分的情況下,根據具體案情作出的判斷。雙方都沒有過錯,但因受害方主張賠償對方具有給付能力的,也要分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五、共同飲酒致人傷亡的責任承擔
(一)傷亡者責任。 共同飲酒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護為主,以其他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為補充。飲酒過量會導致身體受到損害,嚴重的會發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這是一個眾所周知的基本常識。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害人,應當認知和預見到自己過量飲酒的潛在危險和嚴重后果。明知醉酒的危險性而不控制酒量和采取有效措施或輕信能夠避免,其本人具有過量飲酒與傷亡后果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關系,自身具有重大過失,應對其傷亡的后果負主要責任。
(二)組織者(含召集者)責任 無論組織者(含召集者)是否直接參飲應屬于共同飲酒人,應當對所有參與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適當照顧。從公序良俗和基本的道德要求角度看,對宴飲參與人的飲酒數量應當審慎控制。對其人身安全應當負有合理注意并提供必要的扶助。強迫性的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而勸其喝酒、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或者酒后駕車未勸阻等,均應當認定行為人存在一定的主觀過失,應當對宴飲參與人的人身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符合我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尊長或領導參飲的,即使未勸酒但放任受害人過量飲酒,應與勸酒者負同等責任或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來具體確定判斷的因果關系、過錯大小標準和承擔責任的比例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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