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涉及的刑事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因賄賂而帶來的刑事法律風險
1.受賄罪
國企老總涉案多因受賄、貪污。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該罪名的迷惑之處在于,行賄人行賄的方法多種多樣,也許受賄者并不認為某一行為是違法、是受賄,但該行為確實在法律上是違法的。所以,對于國企中的國家工作人員而言,弄清哪些行為是行賄、受賄,哪些行為是正常的人際往來,是十分關鍵的。
2 .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現實中,行賄行為不少于受賄行為,但是鑒于法律鼓勵披露受賄行為,一般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行賄者予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所以,因行賄而身陷囹圄者遠少于因受賄而身敗名裂的人。
(二)挪用類犯罪
1.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現實中存在這樣的情況,即挪用公款者行為并非為自己,而是出于人情而幫助他人,最后弄得自己深陷官司之中。這是非常不值的,人情是人情,法律是法律,法常常不容情。
2.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在客觀行為上面極為類似,區別之一在于主體,挪用資金罪的主體為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對于原國家工作人員辭職后到公司工作時進行的挪用行為,應按挪用資金罪處理。
(三)侵占類犯罪
刑法對國有資產和非國有公司公司的合法財產采取了強有力的保護措施。對公司、公司人員使用竊取、騙取、侵吞等手段實施的侵害國有公司資產以及其他性質公司財產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1.貪污罪
國企老總因貪污而涉案的占很大的比例,且貪污數額一般較大。在貪污數額達到5千元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造成客觀的危害結果,是否構成既遂,成為應當努力把握的情節。
2.職務侵占罪
現實中,有些公司家認為公司的財產就是自己的財產,公司的一切都是自己的,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公司大多具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公司家的財產應當與公司的財產分離
企業如何防范法律風險解決法律問題企業運營中可能
現代企業運營法律風險成因與防范企業,尤其是現代化的大型企業,作為一定社會歷史發展階段的“寵兒們”,自它們誕生之日起,像宇宙中存在的任何事物一樣,它們中每一個獨立個體都面臨著隨時夭亡的危險。所以,如何更加盡心地去呵護它們,讓它們在經歷一切風險和磨難之后仍能健康地成長便成為我們人類社會所普遍關注的問題。本文也非別出心裁,僅就現代企業運營的法律風險成因及防范對策問題做一下簡析,以期引起對這些“寵兒們”關注的更大共鳴。一、現代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成因從廣義的角度講,在一個法治的國度里,現代企業所存在的決策、人事、財務、商業等管理和運營方面的風險最終都可歸結到法律上的風險。因為產生企業運營風險的深層次原因都離不開最終通過國家法律予以調整的企業運營不可避免的涉及國家、社會、企業自身和個人等方方面面利益沖突。而這些利益和矛盾沖突就是產生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一系列原因或條件。對此關乎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原因或條件(成因)問題,我們不妨從企業內外兩方面做一些更為具體的分析。(一)企業自身內部存在的風險因素企業作為一種社會存在的組織形式,其的運營首先體現為人的因素,其運營的風險也必然首先是人的風險。人,在企業中可大致分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兩類。當然,這一分類又具有極大的相對性,因為在一個企業中總有相當比重的人對下是管理者同時對上又是被管理者。企業經營好壞,歸根結底,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尤其是企業的管理者們基本可以控制并決定著企業的生死存亡。人,作為一個獨立的生命個體又都充滿著各種欲望和想法,按照世俗眼光,幾乎沒有人能達到圣賢或天使的境界,每個人都會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弱點。尤其是對個人私欲極為強烈的管理者,其在進行管理或決策時,必然首先考慮其個人的私利并有可能為了個人的私利而不惜讓企業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講,企業在選擇用人時,本身就存在著對所用人員道德的一種賭博,而這種賭博本身就是一種風險。英國巴林銀行的倒閉,難道不是被人“賭掉”的嗎?其次,從制度層面上講,企業自身制度存在的缺陷也是導致或產生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內在潛因。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組織管理企業,不能光靠企業領導個人的權威和能力,科學的管理其實最主要是指先進的企業管理制度。正是由于我們每個人都不是圣人或天使。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私欲和弱點,所以才需要良好的制度來約束。當然,制度本身也包括對物、對事的管理,但這一切最終還是通過對人的管理來得到落實。制度是由人來制定產生的,而我們人自身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十全十美的制度也是不可能存在的。企業運營的效率與風險總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這就猶如一把雙刃劍,如我們為偏重提高企業經濟效益而制定的一些管理制度,其中也必然暗含著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增加。第三,從企業運營的物質載體看,企業自身規模超大、機構龐雜也是現代企業內部存在“多米諾骨牌”效應的直接依存的條件。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現代企業都在不斷地進行(有時甚至是盲目的)擴張,已經成為一個個超大型的“經濟巨人”,其內部組織結構的復雜化、經營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多樣化已大大超乎前人的想象。為了更加有效的組織生產要素,企業自身的組織機構也變得異常的復雜,企業自身內部各職能部門的配合和信息溝通也變得越來越困難,這同時也就意味著控制企業運營法律風險控的成本增加、難度加大。在此情形下,當企業被部分別有用心的人控制或操縱時,尤其是當企業背離了守法經營的基本理念時,只要其中的一個環節出了問題,那么“多米諾骨牌”效應就起作用了,對企業所造成的損失很可能就是全局性的、致命性的。這種伴隨著企業不斷擴張而導致企業自身規模超大、機構龐雜所增加的運營風險在現代社會中顯得越來越突出,并且也越來越重要,美國安然、凱馬特等巨型企業的破產倒閉就是最好的例證。(二)企業外部存在的風險因素第一,競爭對手方面的原因。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總是要在市場競爭中謀求生存和發展的,也就是說,參與競爭的任何一方都會想方設法盡可能為自己爭得有利地位,包括會利用競爭對手對方的一些弱點、在法律方面的疏忽來達到自己的目的。例如,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如果一方權利保護的意識比較淡薄、對知識產權的管理不完善等,那么就極有可能會被競爭對手或第三方利用,反而將自己置于被動地位,遭受不該承受的利益損失。隨著科技的發展,尤其是在高科技領域,企業面臨這方面的法律風險會越來越突出。目前不少現代知名企業的商標、網絡域名被強注就是很好的說明。況且,現代企業的競爭已經跨越了國界,企業競爭的水平和激烈程度在不斷升級,自然企業所面臨競爭對手方面的法律風險也會加大。第二,政策及法律法規自身變化的原因。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自身也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系統。毋庸質疑,我們所賴以生存的社會環境、社會關系在不斷地發生著變化,國家舊有的政策、法律法規在不斷的被廢止和變更,同時新的政策、法律法規在不斷的產生,或者說正在日趨走向嚴密和完善。每個企業都會遇到昔日合法或不違法的事情,今日或明日可能就變成非法的。然而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幾乎每一個企業都是按照一定的慣性來進行企業管理或從事交易行為的。盡管企業的管理者總想了解最新的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變動,但總有了解不到或了解不全面的時候。可是,法律又是那樣的無情,它不會因為你不知悉或了解不到就對你不產生作用,對國家政策或法律法規的無知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成為免除法律責任的正當理由。所以,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不斷變化對不能把握其變化的企業來說,無疑也是一種產生法律風險的外在因素。第三,其他非企業自身的原因。導致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非企業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外部侵權等。俗話說“人算不如天算”,盡管我們已經盡了極大的努力去規避盡可能的所有風險,但仍有許多風險是我們無法規避掉的,如作為意外事件的社會動亂、罷工等(在有些國家或國際貿易中可歸入不可抗力),作為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自然事件等,政府和其他單位主體或企業外部人員對企業合法權益的侵害(如政府部門對企業不正當的收稅和罰沒財產)等。以上是本文所分析的企業運營中產生法律風險的內外因素。可能是管中窺豹,因為我們肯定現實中導致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因素要比以上所分析的更多、更復雜,并且不可能是單獨一個或幾個因素在起作用,而是在一定的時空條件下各種因素結合在一塊才起作用,其中必有起主導作用的因素。主導因素的不同又決定著不同的法律風險類型。二、對現代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防范對策對現代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防范包括國家的防范、社會的防范、企業自身的防范等內容,它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值得說明的是,本文所提及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對策是針對上文對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成因的分析而展開的,所以只是就企業自身的防范而言的,就國家和社會的防范對策則不予涉及。透過以上我們對現代企業運營法律風險成因的分析,如何實現企業內部自身的法律風險防范問題?我們認為:企業自身,尤其是企業的領導者和管理層應不斷地反省自己,踏踏實實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第一,注重內部人才的選拔和培養,充分利用社會現有的人才資源。對于現代企業而言,其自身人員的整體素質決定了企業存在的自身價值和未來的競爭地位。人才的得失是企業最重要資源的得失,企業沒有了人才就會逐漸失去企業現有的一切。既然人的因素是企業中最活躍、最具能動性的因素,那么作為企業的領導者就沒有必要不注重人才的選拔和培養。這句說來非常的簡單,其實做起來是最困難的事情。現在還沒有一種科學的儀器或標準一下子就把人的智力高低和道德水準精密地測算出來,一下子測出到底誰是人才、誰是更優秀的人才,而實現中真正能稱得上人才真正能做事情的人才又往往有不少的缺點。所以,選擇人才的確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這就要求企業的領導,尤其是人事部門的領導一定要獨具慧眼,在擇人時盡量要克服個人的一些偏好,要能夠不拘一格地選擇出或必要時求得企業所需的人才,同時還要不斷加強對企業內部人才的培養。企業要防范運營中的法律風險,企業自身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精通法律、財務、審計和運營的管理人才。還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企業內部法務、財務、審計等專業職能部門的人員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和偏私性決定了他們有時可能不會發現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和風險,有時甚至隱瞞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這就涉及到如何充分利用企業外部的人才資源的問題。當然,這里又涉及到企業法律風險控制的成本問題和企業利用外部專業服務的目的性問題。這一切,最終又取決于企業管理層的主觀意識。第二,強化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建設,使企業行為具有更大的可預測性。科學的管理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企業的運營風險。從一定意義上講,完善企業的管理,控制企業運營上的風險,就是要搞好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建設。現代企業管理的關鍵性問題是圍繞如何實現制度與人的互動結合來進行的。我們認為,如果要使企業行為具有相當的預測性,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的運營風險,其中制度的完善是第一位的、前提性和保障性的。企業內部的制度建設和制度化過程實際上就是企業內部的“法律”制定和“法制化”過程。大型現代化企業要實現順利運營就必須建立起完善的企業組織結構、人事、財務、審計、法務、投資決策等內部規章制度,通過這些制度建立起實現對企業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指引和約束的運行機制,從而增強對企業行為的可預測性,實現對企業運營風險的最大控制。第三,一定要堅持守法經營的基本理念,培育良好的企業文化。企業可以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利用法律提供的運作空間實現其利益的最大化,但若其放棄了守法經營的基本理念,那么其受到法律的懲罰和制裁便成為遲早的事情。美國能源巨人——安然公司的破產也正是因為企業本身沒有守法經營發生了大量違規操作的行為所致。在一個權利保護受到限制或不利于實現權利保護的司法環境中,侵權或違約可能會暫時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利益。但是,凡事有利必有弊,企業由于侵權或違約行為而喪失企業誠信所帶來的潛在損失,可能會對企業造成更大的不利。所以,從功利的角度講,從企業發展的長遠目標考慮,企業只有樹立起守法經營的理念,且盡量不要做侵權或違約的事情,才是企業發展長久之計,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化解企業存在的法律風險。樹立起守法經營的理念屬于企業內部文化建設的范疇。塑造怎樣的企業文化和價值觀,這直接影響著企業決策者的戰略管理,影響著企業行為的合法性問題。總之,通過以上本文的簡要分析,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對任何一個現代企業而言,其運營法律風險的存在都是客觀的;對于企業外部風險因素的控制,單純一個企業無能為力的;作為企業的領導或管理層成員,其所能控制的企業運營風險必須是通過對企業內部的管理和控制來進行,即強內御外,重視企業的內修工作。兵法云:“欲獲勝于對方,必先為己不可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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