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破產財產有哪些?
依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破產財產應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一、受理破產申請時破產企業所有的全部財產
1、有形財產;
2、無形財產;
3、貨幣和有價證券;
4、投資收益。
二、破產企業在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
1、因破產企業債務人的清償和財產持有人的交還而取得的財產。
2、因未履行合同的繼續履行而取得的財產。
3、由破產企業享有的投資權益所產生的收益。
4、破產財產所生的孳息。
5、清算期間繼續營業的收益。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財產,如因他人侵犯破產企業的專利權而獲得的賠償。
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1、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物權,包括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礦業權、占有權、抵押權、留置權等;
2、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合同債權,如對銷售客戶拖欠的貨款以及因其違約行為所產生的違約金、賠償金的請求權;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票據權利,如破產企業作為票據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4、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股東權;
5、破產企業享有的知識產權;
6、破產企業的開辦人注冊資金投入不足的,應當由開辦人予以補足,補足部分屬于破產財產;
7、因錯誤執行破產企業的財產,執行回轉后的財產應列為破產財產;
8、破產企業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的,依該代位求償權享有的債權應列入破產財產;
9、破產企業在被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的債權,并列入破產財產,但應當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10、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質物或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余物的抵押權、留置權和出質物,這些財產也應并入破產財產。
參考內容
破產財產包括哪些?
破產財產的構成
破產財產,除了沒有擔保的財產外,破產企業的其他財產均屬于破產財產,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企業在法院宣告其破產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一切財產或財產權利,包括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
2、企業在破產宣告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包括追討回來的債權等。
3、依法應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如破產企業與他人共有的物權、債權、知識主權等財產,應當在破產清算中予以分割,分割后屬于破產財產的份額列入破產財產;不能分割的,應就其應得部分作份出讓。又如破產企業的投資開辦人投入注冊資金不足的,應當追繳該不足部分作為破產財產。再如,破產企業對外享有擔保物權和其他權利,應當由清算組實現這些權利,將這些權利變現并納入破產財產。
以下財產或者財產權利不能納入破產財產,不能由清算組進行處理并分配給有關債權人:
1、 國家專有的財產權利。
2、 專屬于破產企業的人身權利。
3、 破產企業職工因保險合同所產生的請求權不能列入破產財產。
4、 破產企業的股東、職工的個財產。
5、 雖屬于破產企業占用,但所有權不屬于破產企業的財產,如租賃、借用、保管、加工的他人財產。
6、 破產企業興辦的公益事業和職工福利事業
哪些財產屬于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的構成
破產財產,除了沒有擔保的財產外,破產企業的其他財產均屬于破產財產,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企業在法院宣告其破產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一切財產或財產權利,包括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
2、企業在破產宣告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包括追討回來的債權等。
3、依法應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如破產企業與他人共有的物權、債權、知識主權等財產,應當在破產清算中予以分割,分割后屬于破產財產的份額列入破產財產;不能分割的,應就其應得部分作份出讓。又如破產企業的投資開辦人投入注冊資金不足的,應當追繳該不足部分作為破產財產。再如,破產企業對外享有擔保物權和其他權利,應當由清算組實現這些權利,將這些權利變現并納入破產財產。
以下財產或者財產權利不能納入破產財產,不能由清算組進行處理并分配給有關債權人:
1、 國家專有的財產權利。
2、 專屬于破產企業的人身權利。
3、 破產企業職工因保險合同所產生的請求權不能列入破產財產。
4、 破產企業的股東、職工的個財產。
5、 雖屬于破產企業占用,但所有權不屬于破產企業的財產,如租賃、借用、保管、加工的他人財產。
6、 破產企業興辦的公益事業和職工福利事業
依據
我國破產法的規定,
破產財產
應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一、受理破產申請時
破產企業
所有的全部
財產
1、有形財產;
2、無形財產;
3、貨幣和有價證券;
4、
投資收益
。
二、破產企業在受理破產申請后至
破產程序
終結前取得的財產
1、因破產企業
債務人
的清償和財產
持有人
的交還而取得的財產。
2、因未履行合同的繼續履行而取得的財產。
3、由破產企業享有的
投資權益
所產生的
收益
。
4、破產財產所生的
孳息
。
5、清算期間繼續營業的收益。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財產,如因他人侵犯破產企業的
專利權
而獲得的賠償。
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1、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
物權
,包括
所有權
、
經營權
、
使用權
、
礦業權
、
占有權
、
抵押權
、留置權等;
2、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
合同債權
,如對銷售客戶拖欠的貨款以及因其
違約行為
所產生的
違約金
、賠償金的請求權;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
票據權利
,如破產企業作為
票據
持票人
所享有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4、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股東權;
5、破產企業享有的知識產權;
6、破產企業的開辦人注冊資金投入不足的,應當由開辦人予以補足,補足部分屬于破產財產;
7、因錯誤執行破產企業的財產,執行回轉后的財產應列為破產財產;
8、破產企業依法取得
代位求償權
的,依該代位求償權享有的
債權
應列入破產財產;
9、破產企業在被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的債權,并列入破產財產,但應當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10、
權利人
放棄
優先受償權
的
抵押物
、
留置物
和
出質
物或優先償付被
擔保債權
剩余物的抵押權、留置權和出質物,這些財產也應并入破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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