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息屬于法定孳息。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時,除應承擔向債權人繼續支付工程款的責任外,還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這是法律規定的做為債務人的發包人應承擔的法定義務,毋需雙方約定。對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記付標準,司法解釋兼顧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則,規定當事人對利息計算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計付。對于如何確定“應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釋區分不同情況分別作了以下規定:1、當事人對工程款支付時間有約定的,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雙方約定的付款時間作為計付利息的開始時間。2、當事人對工程款的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應視為付款時間:(1)建設工程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如果是一般的民事合同,當一方有違約行為的,是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有的建設單位可能因為資金周轉問題,會拖欠工程款,這也是一種違約行為。那么,拖欠工程款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嗎,怎么算利息?工程欠款可以追討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因此,建筑工程雙方有約定利息從約定處理,沒有約定可要對方按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需要注意的是,如建筑工程雙方就工程欠款事宜無法協商一致,準備委托建筑工程律師向法院起訴的追償,要及早進行,法律規定工程欠款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拖欠行為起算,逾期無正當理由不起訴的,法院將不再保護。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的利息性質為法定孳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價款,許多情況下特別是在建設工程已經完工發包人拖欠工程價款數額確定的情況下,雙方關系已經轉化為簡單的債權債務關系,故本條規定在發包人欠付工程價款情況下,即使合同沒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約定,發包人也應當支付利息”。利息的性質屬于法定孳息,逾期付款利息本質上屬于違約方占用對方資金所獲得的不當收益。在合同法律關系中,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向對方賠償損失,其中包括拖欠資金的法定孳息損失。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定孳息性質在我國現行立法上已有相應的體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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