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借條和欠條有什么區別
借條和欠條都屬于債權憑證,他們的法律效力沒有高低之分,但是事實不能混淆,是借款關系就必須打借條,是欠款就必須打欠條。
一、借條與借款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借條多用于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二、 借條與借款合同“持有”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借條,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并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條,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三、借據與借款合同對是否已經還款的證明作用不同按照民間使用借條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條,并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 債權人持有借條可證明債務人尚沒有償還該借款。 借款合同,由于該合同的“持有”同合同義務履行不發生必然聯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夠用來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即使“持有”的時間已經在合同的約定還款時間之后,意圖憑該“持有”合同去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而構成違約事實,也是站不住腳的。
這個問題是個很多人都問過的問題,而且兩者很接近也很容易搞錯,主要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第一、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第二、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所欠的貨款等等。
第三、人民法院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適用的法律不同。
基于借條或者欠條引起的糾紛,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要依據不同的法律對借條或者欠條載明的權利義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由于借條是基于借貸關系而形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關于:“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的規定如果借貸的資金用于非法用途肯定不受法律保護,還有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也不受法律保護。欠條主要發生在買賣、賒銷等交易活動過程中,欠條載明的權利能否受法律保護,關鍵是看交易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違背國家禁止性規定從事的交易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如賭博負債形成的欠條依法也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
第四、在未注明償還日期的情況下,二者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始時間是不同的。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時效是一樣的;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則是有區別的。
“借條”,債務人未在借條中寫明具體償還日期的,只是屬于雙方對此債務的履行約定不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由此可見,債權人將自己的錢款借給債務人時,其權利不可能受到債務人的侵害,債權人的權利只有在其要求債務人償還而被債務人拒絕時才被侵害,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務人拒絕償還之次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兩年。
“欠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3] (法復[1994]3號)中指出:“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雙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由此可見,債務人在向債權人出具欠條時,就已構成了對債權人權利的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從出具欠條之次日開始計算。
欠條與借條在民間借貸中有什么區別嗎?
借條和欠條的區別:1.產生的原因不同。借條一般因為民間借貸產生,欠條產生的原因更廣。2.如果產生糾紛,法院審理的內容不同。借條,法院只審查債權債務關系是否違反高利貸的規定,欠條的審查內容更多。3.訴訟時效起算點不同。
借條和欠條都屬于債權憑證,他們的法律效力沒有高低之分,但是事實不能混淆,是借款關系就必須打借條,是欠款就必須打欠條。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欠條沒有寫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在相同條件下,借條最高時限是20年。同時訴訟時效也是可以中斷和延長的。
借條指的是借貸關系,欠條指的是欠款關系,比如因為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形成的欠款。
借條和欠條有什么不同
借條和欠條都屬于債權憑證,他們的法律效力沒有高低之分,但是事實不能混淆,是借款關系就必須打借條,是欠款就必須打欠條。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條是十分重要的證據之一,對明確雙方當事人借貸關系成立與否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在審判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出具的是“欠條”,有的提供的是“借條”,各有不一。結合審判實際,筆者從以下幾方面談談于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條”、“欠條”最容易被忽視的法律問題。
一、證明的法律關系不同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或借用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借物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貸合同關系;而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或借用合同關系。借條背后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可能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或者正在把物品、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證明財產所有與占有的相反狀態,即所有權人的東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已經存在,打欠條的目的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當事人在借款時有的寫“欠條”,在訴訟中還需向法官解釋“欠”款原因及用途,并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風險。
二、約定利率的效力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能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還款期限的法律效力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都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后某一個時間點。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際中卻有很多出借人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有人主張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使用20年訴訟時效。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出發,當事人借款時應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當事人的稱謂。在書寫實踐中,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比較密切,也不乏親戚關系,借款時習慣將日常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李哥”,將借款人寫成“陳弟”、“黃二妹”之類等等,部分案件出借人在借款人逾期不還款時到法院起訴,都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五、條據的抗辯欠條和借條作為民間借貸關系中快速、便捷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條據都是手寫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有欠者、借者、收者撰寫并簽章,但現實中也不乏由債權人、出借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簽字的情況。有時候條據未能雙方各執一份,借款方對僅有的一張條據真實性進行爭辯,或者出借人對條據上的數額故意做了手腳,那簽字者又會無從抗辯。相反,如果存在兩張完全一樣的條據,對方做手腳不僅是徒勞的,而且還要承擔法律后果。
第一,產生的原因不同;第二,在法院立案的案由不同;第三,訴訟時效不同
中借條與欠條有什么區別,民間借貸借據丟失怎么辦
一、借條本身就能說明當事人之間因借貸法律關系而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借條本身就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的基礎法律事實。
欠條本身僅能表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但僅憑欠條本身無法明確是何基礎法律關系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借貸、交通事故、故意傷害等都能在當事人之間因為金錢債權債務關系而產生欠條憑證,但欠條憑證卻無法直接對應借貸關系。
在訴訟中,債權人據此提起訴訟,而債務人或擔保人對基礎法律關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實提出抗辯并有證據證明糾紛確因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原則上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借條原則上應以民間借貸的案由而審判。但欠條卻不一定,要以基礎法律關系而定。
二、借據弄丟,如果雙方關系非常好,而借款人又按時償還了貸款的話,可以不用管它。但是,這也暗藏風險,比如借款人還款了但是沒有借條銷毀,到時候還款人再用借條要求借款人還款就麻煩了。
借條弄丟,最好的是雙方重新再簽寫一張新的借條,并且在借條上注明清楚原有。新的借條上面關于借款人、借款金額、期限、預約責任等也要一并寫清楚。
三、總之,借條弄丟是非常非常麻煩的一件事情,大家盡量不要弄丟它!
欠條和借條有什么區別
借條和欠條都屬于債權憑證,他們的法律效力沒有高低之分,但是事實不能混淆,是借款關系就必須打借條,是欠款就必須打欠條。
第一、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第二、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第三、人民法院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適用的法律不同。
基于借條或者欠條引起的糾紛,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要依據不同的法律對借條或者欠條載明的權利義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由于借條是基于借貸關系而形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關于:“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的規定,在錢款借貸中,諸如“驢打滾”、“利滾利”等高利貸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條產生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欠條主要發生在買賣、賒銷等交易活動過程中,欠條載明的權利能否受法律保護,關鍵是看交易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違背國家禁止性規定從事的交易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 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如賭博負債形成的欠條依法也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
第四、在未注明償還日期的情況下,二者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始時間是不同的。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時效是一樣的;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則是有區別的
一、欠條和借條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它們形成的原因不同;
借款主要是因借貸而產生,欠款則可能是因為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產生。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二、借款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日期:
那么債權人可以在任何時間索要,時效從債務人拒絕還款時起算,最長時效不得超過20年,如果約定了還款期限,則時效從還款期滿時起算。
三、欠條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
欠條主要發生在買賣、賒銷等交易活動過程中,其訴訟時效從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約定還款期的從還款期滿時起算。
也就是說,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時效是一樣的,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則是有區別的。更重要的是,如果到法院打官司,法院對借條、欠條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欠條,主要查具體的經營活動是否合法;借條,主要查是否存在“利滾利”等高利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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