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公司規章制度,企業規章制度制定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考慮:一、企業職工民主參與,現代企業是以民主管理為基礎的,它強調全員管理,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從而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經營決策的準確性和透明度。而且,勞動規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體現職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職工認同的情況下,才能確保很好地實施。但是,職工代表大會的通過不能作為勞動規章制度生效的要件,因為職工代表大會僅存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而我國《公司法》只對國有股參股的公司要求有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股東、監事,而對非國有股參股的公司卻沒有規定。二、規章制度的公示,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適用對象是本企業的全體職工和本企業行政的各個組成部分,所以它必須為企業的所有成員所知悉。三、規章向勞動行政部門報送備案,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體現了國家法律、法規、勞動政策的執行,因此各國立法都將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置于國家的監督之下。如果企業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規章制度提供審查和備案服務,建議企業在規章制度制定后送交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和備案。
用人單位如何制定規章制度
(1)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員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保管與員工協商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已簽名的會議紀要等法律文件,以證明用人單位已履行與員工平等協商的的法律義務;
(2)直接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員工。用人單位可采取以下方式履行告知義務:1、將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匯編成員工手冊,由員工簽字確認已閱讀;2、組織新入職員工參與培訓,并簽署培訓紀要;3、用人單位將規章制度列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3)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員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一、程序上合法。《勞動合同法》第4條對制定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做了細致的規定:①需要經過民主程序的不僅包括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還包括涉及上述事由的重大事項;②民主程序的做法包括“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③民主程序的做法還包括“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制定規章制度和對重大事項做出決定時,用人單位須注重證據意識,最后讓專業的律師介入并保留相關證據,用以證明相關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的制定符合上述民主程序規定,避免在發生糾紛時處于不利地位。二、內容合法。規章制度的內容也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不僅該制度對員工無法產生法律約束力,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員工還可以因該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為理由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因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適時修改其規章制度,避免所制定的規章制度因內容違法而無效,進一步避免因規章制度無效而帶來的其他風險。需要注意的是,規章制度內容的合法性審查涉及專業的法律知識,同時還涉及各類糾紛的處理實務,最好聘請專業的律師進行審查。三、內容明確具體,系統。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的時候,經常采用高度概括性的用語,有時甚至用一些語義不清的用語,而對該用語的含義又沒有說明或者定義,導致在發生糾紛的時候仲裁機構和法院做出不利于用人單位的解釋。另外,有的單位規章制度直接缺少銜接和系統性。例如:有的單位規定了錄用條件,但缺少與之配套的考核制度及考核方式,導致用人單位雖覺得新招錄的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卻又拿不出相關證據。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強行解除與新錄用員工之間的合同經常面臨敗訴后果。如果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又不甘心。上述現象的存在,提醒用人單位還應當對其規章制度的明確性、系統性進行審查。此類審查需要較強的法律邏輯以及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也需要專業律師的介入。四、規章制度的公示和告知要規范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如何建立,才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主程序?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如何建立,才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主程序?rn《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中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在制定......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應該如何理解和適用?是否表示規章制度必須經過全體職工的討論,并表決通過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rn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何才是具備合法的條件和制定程序?rn1、規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參與主體不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以及工會或職工代表。rn2、規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參與階段不是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以及工會或職工代表。rn3、民主參與的最終決定,即勞動者和工會協商的意見來最終確定,并沒有51%通過。rn上述理解是否正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何才是具備合法的條件和制定程序?
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內容合法;二是程序合法,你提到的是程序問題。
程序問題一般要經過:征求意見階段,如果公司有職代會,那么就征求職代會的意見,沒有的話,就征求全公司的意見吧。
征求意見,只是一個程序,意見可以不采納。
第二階段是公示階段,這個可以和第三階段連起來,就是向全公司員工發出通知和公告。
第四階段,學習和培訓階段,這個最重要,要組織員工學習,對某些特殊條款向員工作出解釋。
然后要讓員工確認學習過這個東西。
這樣就可以了,不征求員工意見,如果嚴格追究的話,程序也是違法的,雖然有了這個環節公司不采納,結果一樣,但是有了這個環節就是合法的了。
現實中:
1、 這一條并不嚴格,只要規章制度沒有明顯的“不公平”或者“有失公平”或者“違背法律”就是有效地,企業自己制定。中小企業根本沒有公會或職工代表大會。
2、不適于中小企業,即使是外資企業也不理會這一套。
3、也不適于中小企業。
通常企業是通過培訓來告知員工的。
這就是方式方法的問題了,可以通過公告或者其他公示方式,使得職工知道有這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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