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第25條與擔保法解釋第32條第二款規定有沖突怎么辦?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沒有沖突。
《物權法》第202條與《擔保法解釋》第12條第2款是否沖突?
《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為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擔保法解釋》第12條第2款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的確是沖突。根據后法優于先法,高階法優于低階法的原則, 關于抵押權的實效問題應以物權法規定為準。
《擔保法》司法解釋和《民法通則》司法解釋沖突,怎么處理?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111條:被擔保的經濟合同確認無效后,如果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rnrn《擔保法》司法解釋8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rnrnrn兩個都是司法解釋,不是法條,這個難道也是新法大于舊法??或者其他?怎么選呢?什么理由?謝謝啦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新法大于舊法
一般來講,新的司法解釋優于舊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通常會明確,以前作出的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的,不再適用。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在擔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有關擔保問題的司法解釋,與擔保法和本解釋相抵觸的,不再適用。
不沖突啊。被擔保的經濟合同確認無效,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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