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則:
1、根據破產法的一般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只有在依法申報債權并得到確認后,才能行使破產參與、受償等權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
5、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要申報債權。
破產債權的申報有規定期限和公告期限,以及申請債權的流程等。
《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破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企業申請破產時,債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申報債權。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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