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連帶責任與連帶無限責任的區別
保證的方式有:(一)一般擔保
(二)連帶責任擔保
一般擔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務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至于連帶責任擔保是否又分為無限連帶和有限連帶無從考證,從本人個人理解來說,有限連帶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區別是在保證范圍內是否有其他限制。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合伙人對于合伙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伙的債權人也有權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要求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
連帶責任是指兩個以上須承擔同一民事責任的人,權利人可以對任何一方提出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在向權利人承擔責任后,各責任人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再分擔責任
無限責任 個人對外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具體地說:(1)連帶責任是一種多數主體責任,即與債權人相對應的債務人在數量上為兩個以上。(2)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法律義務首先是合同法上的義務,即給付義務,表現為作為。合同法上的義務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如約定的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連帶責任)。其次是侵權法上的義務,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義務,表現為不作為(如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3)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后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
無限連帶責任與無限責任的區別
所謂無限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相互間有連帶關系。
無限責任,是指投資人以企業財產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在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需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投資者以企業財產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在企業債務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與其他投資者一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并且每一個債務人都有義務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
這是我們老師給的解釋,不知道有用不
甜甜的blue可以的,說的比較對,你們去看樓下的樓下的“甜甜的blue”,說的挺好的簡單易懂
無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的責任;
所謂無限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相互間有連帶關系。
在第一種情況下,自己有多少財產賠多少,跟其他人無關;在第二種情況下,N多人賠,這個賠完了不夠的話那個接著賠,直到賠完。
無限連帶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區別
限連帶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是:
1.無限連帶責任是每個合伙人對于合伙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伙的債權人也有權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要求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
2.連帶責任是兩個以上須承擔同一民事責任的人,權利人可以對任何一方提出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在向權利人承擔責任后,各責任人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再分擔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連帶責任,就是在責任一方清償不了的情況下,由另一方承擔清償責任。法律依據:
第一百三十條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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