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后如何適用訴訟時效幾
關于《民法總則》中訴訟時效制度的溯及力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民法總則》中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沒有溯及力,民事權利被侵害發生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之前時,應適用《民法通則》關于2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實踐中,最高院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中部分采用了訴訟時效制度不具有溯及力的觀點。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將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由3個月延長為6個月,該決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依據最高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6條及該解釋的起草者在《行政訴訟法新舊法銜接的幾個具體問題》中的論述,2015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已經屆滿3個月的,應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關于起訴期限的規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3個月的,適用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關于起訴期限的規定。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民法總則》中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具有溯及力,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即使民事權利被侵害發生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之前,仍應適用《民法總則》關于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或者雖然不適用延長后的訴訟時效期間,但對于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民事權利被侵害的,作出特殊的安排。
實踐中,最高院在《民法通則意見》中采用該觀點,該意見第165條規定,“在民法通則實施前,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被侵害,民法通則實施后,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從1987年1月1日起算”。
《民法總則》施行后如何適用訴訟時效幾
關于《民法總則》中訴訟時效制度的溯及力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民法總則》中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沒有溯及力,民事權利被侵害發生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之前時,應適用《民法通則》關于2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實踐中,最高院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中部分采用了訴訟時效制度不具有溯及力的觀點。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將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由3個月延長為6個月,該決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依據最高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6條及該解釋的起草者在《行政訴訟法新舊法銜接的幾個具體問題》中的論述,2015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已經屆滿3個月的,應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關于起訴期限的規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3個月的,適用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關于起訴期限的規定。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民法總則》中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具有溯及力,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即使民事權利被侵害發生在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之前,仍應適用《民法總則》關于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或者雖然不適用延長后的訴訟時效期間,但對于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民事權利被侵害的,作出特殊的安排。
實踐中,最高院在《民法通則意見》中采用該觀點,該意見第165條規定,“在民法通則實施前,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被侵害,民法通則實施后,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從1987年1月1日起算”。
《民法總則》施行后,訴訟時效如何銜接適用
實施之前訴訟時效屆滿的不在使用民法通則,訴訟時效未屆滿的改為試用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施行后,三年的訴訟時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如何適用
通俗地講:應該是民法總則實施后2年訴訟期限未滿才適用3年訴訟時效,即有溯及力,如果之前已滿就只能按照民法通則期限辦理,即無溯及力。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望采納!
法律一般無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
你好 無溯及力
從2017年10月1日起,是三年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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