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辭職和辭退的區別
一、解除勞動合同是履行合同的一種行為,通過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反映了勞動者和單位雙方的意愿;
二、辭退職工則是用行政手段根據單位一方的意愿終止勞動關系,帶有行政命令的性質。目前,辭退限于違紀職工。
三、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系。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解除勞動合同與辭退職工有什么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與辭退職工區別如下:
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
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
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余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措施。
解除合同的有法定原因和約定原因,一般有經濟補償。
辭退一般是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和勞動紀律導致單位單方面解除,沒有經濟不償
辭退是用人單位的自主行為,解除合同又有多種情況,解除的理由很多。解除合同包括因單位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辭退符合一定情形要支付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解除合同的情況也有賠償和補償的。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核心提示:解除勞動合同和辭退職工都是終止勞動關系的手段。但它們分屬于兩種不同的勞動管理制度。解除合同和辭退職工是有區別的。解除勞動合同是履行合同的一種行為,通過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反映了勞動者和單位雙方的意愿;辭退職工則是用行政手段根據單位一方的意愿終
要說“辭退”與解除勞動合同有什么明顯的區別,恐怕就是“辭退”僅指單位解除,而不包括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法上并沒有“辭退”的概念,“辭退”是企業在管理過程中一種通俗的說法,在多年的使用下已經為全國大眾所接受。
2、最普遍含義的“辭退”是指單位不再希望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做法。
3、對應到我國勞動法上,“辭退”就相當于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法律后果與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樣的。
解聘和辭退是一個意思嗎,有什么區別
在勞動法領域,開除和辭退是1個意思。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于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解除勞動合同和解聘的區別
解聘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最大區別是兩者與用人單位形成的用工關系不同。聘用關系:一般是指職工在已到達退休年齡后,用人單位還繼續聘用職工,此時雙方不屬于勞動關系,應當成立勞務關系;解聘指的就是解除這種聘用關系。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并簽訂勞動合同,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解聘是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也就是說,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還有開除,辭職等。
解除勞動合同即解除勞動關系;解聘是解除聘用合同,解除聘用關系。
解聘一般而言是指被解聘的人有了工作失誤或執行了錯誤的決定。犯了比較嚴重的失誤。相較而言解除勞動合同的人要被動很多。應聘的人都是有一定資歷和背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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