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是喪失勝訴權,但不影響法院受理,法院在受理后,如查明無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等情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如查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情形的,則支持債權人訴訟請求。
2、如果在2年之內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過權利、或對方同意履行、或提起訴訟仲裁等,而且有證據證明,那么會造成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自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
3、實踐中對于中斷效力的認定還需要其他證據的配合。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這個問題本質上個訴訟時效問題。民間借貸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即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出借人沒有在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或起訴,如果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起訴至法院,而借款人以超過訴訟時效抗辯,出借人的訴求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實踐中,有很多出借人不能或不愿意起訴、或希望在條件成熟時再起訴等諸多原因,在這樣情況下如何規避3年的訴訟時效的限制呢?通常的作法是是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規則來實現。所謂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而重新計算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中斷沒有次數限制,以最后一次中斷的證據為準,但必須切記的是,訴訟時效不管中斷多少次,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即便是欠條訴訟時效過期,債權人依然可以主張債務人還錢,只是起訴到法院后,債務人抗辯的,法院會予以判訴。
超過訴訟時效的盡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達成還款協議,根據法律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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