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涉外經濟合同的沖突規范,采取什么通用規則
對等原則
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
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
1、廣義的法律適用包括確定合同的訂立和效力的應適用的法律。
2、狹義的法律適用僅指確定合同效力應適用的法律,也就是合同準據法。
3、廣義、狹義的法律適用,都可能是法院地法、外國法或判例、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等。
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依據:
1、立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26條第1款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彼鞔_規定了我國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是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以最密切聯系為輔的原則。這與被取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以下簡稱《涉外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2、司法解釋的配套:
在實務操作中,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的具體操作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該《解答》相對原法律具有突破的是增加了特征履行理論的適用。
首先,是國際條約優先
其次,根據意思自治原則
再次,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
最后,根據國際慣例補缺
請問您要問具體的還是籠統的的。如果是具體的我就可以幫你具體的解決。
根據約定,沒有約定的,看具體情況,比如簽訂地、履行地等。
當事人對涉外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有約定的,適用約定國法律。沒有約定的適用與合同最密切聯系國法律。但是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合作、合作勘探合同適用中國法律;除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外,中國締結的國際條約與國同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國際條約優先適用。對于條約和國內民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適用國際慣例。
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原則有哪些
我國法院對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性采取如下原則:
1.當事人協議原則
我國法律允許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合同的管轄地及法律適用,也可以選擇仲裁。當事人選擇的國家法律與合同爭議要有實際聯系,且不違反我國的法律、法規。涉外合同糾紛中就管轄權或適用法律問題在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情況下,則需要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來確定。
2.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原則
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在當事人選擇中國法律時,如果糾紛發生在某個國際條約的參加國,則優先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在中國法律和國際條約均沒有規定時,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綜上所述,如果合同雙方最終仍各持己見不能達成協議,就可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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