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質押過的股權不能重復質押。股權出質,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公司股權作為標的,通過訂立書面出質合同,將股權出質給質權人,用以擔保債務履行和債權實現的行為。《物權法》規定,以股權出質的,質權自登記時設立。根據上述規定,股權出質登記是質權的生效要件。未經登記,質權并不當然設立?!段餀喾ā返诙俣龡l、《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處分的股權。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以外的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這里的登記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兩種公司類型。為保證質權實現,《物權法》同時規定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五條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于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我國公司法及其相關法規對內資公司的股權二次質押問題未做直接的否定或肯定性規定,但是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二次質押問題并非如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早在2006年4月就聯合發布了《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蛾P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二十條規定:“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辦理股權質押備案,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權質押備案申請書、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質押合同。公司登記機關接受備案后,應申請人的要求,可出具載明出質股東名稱、出質股權占所在企業股權的比例、質權人名稱或姓名、質押期限、質押合同的審批機關等事項的備案證明。在質押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股東不得轉讓或再質押已經出質的股權,也不得減少相應的出資額?!币虼嗽谫|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出質股東可以就自己所持股權做二次質押。
股權不可以多次質押。股權和任何權利都只有一次的質押機會。如果重復質押,則本質就是欺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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