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質押過的股權不能重復質押。股權出質,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公司股權作為標的,通過訂立書面出質合同,將股權出質給質權人,用以擔保債務履行和債權實現(xiàn)的行為。《物權法》規(guī)定,以股權出質的,質權自登記時設立。根據上述規(guī)定,股權出質登記是質權的生效要件。未經登記,質權并不當然設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處分的股權。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以外的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這里的登記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兩種公司類型。為保證質權實現(xiàn),《物權法》同時規(guī)定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五條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于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我國公司法及其相關法規(guī)對內資公司的股權二次質押問題未做直接的否定或肯定性規(guī)定,但是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的股權二次質押問題并非如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早在2006年4月就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zhí)行意見》。《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zhí)行意見》第二十條規(guī)定:“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辦理股權質押備案,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權質押備案申請書、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質押合同。公司登記機關接受備案后,應申請人的要求,可出具載明出質股東名稱、出質股權占所在企業(yè)股權的比例、質權人名稱或姓名、質押期限、質押合同的審批機關等事項的備案證明。在質押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股東不得轉讓或再質押已經出質的股權,也不得減少相應的出資額。”因此在質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出質股東可以就自己所持股權做二次質押。
股權不可以多次質押。股權和任何權利都只有一次的質押機會。如果重復質押,則本質就是欺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guī)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guī)定。
相關推薦:
買到攜帶傳染病的寵物狗,商家不承認怎么辦(買狗后商家以有傳染病為由不給退款)
父母的房產和存款被大哥侵占 怎么辦(子女侵吞老人財產該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