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不同合同的履行地的確定是:1、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不是以約定的合同履行地;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等等。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和《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對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的確定原則應理解為: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確定。2即: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確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則有哪些
合同履行地確定原則有:
一、特征履行地原則
此規則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征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導地位的評判方式。
二、實際履行地原則
合同履行地是指實際履行地、約定的履行地還是民法所規定的履行地,眾說分紜,理論與實踐也一直是各說各的理。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于民訴法《適用意見》中第1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問題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內容如下: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7〕豫法經字第11號關于對最高人民法院法(經)復〔1985〕39號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的批復的意見收悉。經研究,現對該批復補充如下:
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照合同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合同標的為實物的,標的物交付的地點,就是產品所有權轉移的地點,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或者農副產品購銷
合同,除供需雙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約定外,按照上述原則確定合同履行地時,因交貨方式不同應有所不同:
(一)凡按照合同規定實行代運制,即由供方代需方向承運部門辦理貨物托運手續,運雜費由需方負擔的,產品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按國家規定的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也是一種代運制,應以產品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凡合同規定實行送貨制,但又不屬于國家規定送貨辦法范圍的,即由供方自備運輸工具送貨或者由供方將貨物交承運部門運送給需方,運雜費由供方負擔的,產品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
(三)凡合同規定由需方自提的,合同標的物在產品提貨地交付,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請問合同中履行地點、期限、方式不明時如何確定?
請問約定不明時合同條件如何確定?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所以本案中,你公司應就價款問題首先和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則按合同訂立時的合同履行地的市場價格(該價格可到當地工商機關或價格主管機關查詢取得)履行,從你提供的案件材料來看,合同訂立時的履行地是湘潭,所以應按照今年3月5日湘潭的桔子的市場價格確定你們的合同價款.
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一、價款或報酬不明1、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2、按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二、履行地點不明1、交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3、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三、履行期限不明都可以隨時履行,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四、履行方式不明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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