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向法院申請破產后,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申請債權,由破產財產償還;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余下債務不再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第六章第四十三條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七條 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提起訴訟,主張被隱匿、轉移財產的實際占有人返還債務人財產,或者主張債務人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行為無效并返還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管理人代表債務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所涉債務人財產的相關行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債務人財產損失為由提起訴訟,主張上述責任人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債務人對外享有債權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中斷。
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對其到期債權及時行使權利,導致其對外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上述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第二十條 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注冊資本為限對所有債權人承擔債務。依據公司法,公司與股東、公司與法定代表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在法律上都是獨立主體,股東在向公司出資后已經完成義務。對于有限公司的債務以及破產,股東或者高管人員一般情況不需要個人償還,除非是這些人為公司債務提供了擔保,或者是從公司抽逃、轉移資金、逃避債務等,在這些例外情況需要承擔,嚴格說擔保情況下需要私人財產還債這是擔保責任,而從公司轉移資金只是需要把公司的錢還給公司,這些資金本來就是公司而非私人財產。按照破產程序,應當通知并公告債權人登記債權。公司一般財產(非抵押物)處置所得順序扣除破產費用、員工工資和安置費用、稅金后不足償付全部債務時由一般債權人按比例受償。償還債務有剩余由全體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公司章程規定分配。公告日起45日后未登記的債權可以不再償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向法院申請破產后,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申請債權,由破產財產償還;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余下債務不再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一、過失,在法律認定為有過錯。
法律上認定的過錯,包括二種情形:故意或過失;
1、故意,是行為人能夠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為人應當認識到或者預見到行為的結果,同時又希望或聽任其發生。
2、過失,一般認為包括疏忽和懈怠。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為疏忽;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過失,都是受害人對應負的注意義務的違反。因此應當承擔責任。
二、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特殊侵權責任的規定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你比如你在陽臺上放盆花,后出差了,期間不知什么原因,掉下去了,砸到了人,這種情形,法律有規定,戶主要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并不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
四、區分故意、重大過失與一般過失,對確定民事責任具有重大意義。
因為主觀狀態的不同導致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特別是在共同過錯與混合過錯情形下,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是確定民事責任及其大小的重要依據。又如:甲乙各駕駛一輛汽車,行駛中在道路上相撞,導致乙的人車損失共計15萬元。經查證,甲是酒后駕車,并且沒有駕照還違規逆行還超速40碼;乙則超速10碼。本案屬于典型的混合過錯,甲乙雙方作為加害人、受害人都有過錯,但過錯的程度的是不一樣的,所以承擔的責任的大小也是不一樣的。甲的過錯程度明顯要大于乙,所以甲賠償的數額理應高于乙賠償的數額。所以對過錯程度的研究對我們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又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但如果只能證明是因被侵權人一般過失或輕微過失造成的,此時就不能減輕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此外《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注意受害人故意,是免責的抗辯事由,而不是過失相抵。但是在這里要注意的問題是如果行為主觀上存在過失的時候,是否必然就適用過失相抵還是免除行為人責任呢?在這里就要充分的考量行為人過失的程度而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受害人故意而行為人只是輕微的過失的情況下,此時可以考慮免除行為人的責任。例如,行人為了自殺,故意撞向行駛的汽車的“碰瓷”行為,如果機動車一方本身存在著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顯然不能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但是機動車一方僅存在輕微過失的情況下能否免責呢?此時是可以免責的。
五、經濟損失的賠償范圍
應當是二部分直接損失以及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指可得利益的減少。
司法實踐中,間接損失不太好認定,一般只對作為物質損害的直接后果而出現的間接損失才予以賠償。實際上,法院對間接損失一般不支持。
總之,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針對的是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在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中是不以有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如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體現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但是適用無過錯規則原則并不是不用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問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此時證明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就要充分考慮被侵權人的主觀過錯。所以法律關于侵權責任的特殊規定我們仍然要考慮過錯問題,只有充分考慮過錯問題才能使我們更好的理解侵權責任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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