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最大的不同是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1、執行異議:
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改正執行的請求,或案外人對被執行的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張權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變更執行的請求。前種異議為執行行為異議,后種異議為案外人執行異議。
2、執行異議之訴:
是一種實體上正當性保障的救濟方法,有債務人異議之訴和案外人異議之訴(即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分。前者是指債務人對于執行依據所載的執行債權,主張有足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事由,而請求法院作出該執行依據不得執行的判決;后者是指案外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力而請求法院作出該特定標的物不得執行的判決。
擴展資料:
1、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
1)主體不同: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2)管轄不同:前者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后者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執行。
4)程序不同:前者異議-裁定-復議;后者異議-裁定-訴訟。
5)保護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實體利益。
2、執行異議,是指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程序、執行措施方法違反法律規定的,請求執行法院予以救濟的制度。執行異議的事由:對于執行命令不服;對于執行的措施方法不服;執行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其他侵害利益的事由。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執行異議之訴
百度百科-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之訴與物權確認之訴的區別: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案外人以債權人為被告(原則上)向法院提起要求法院作出不得強制執行或撤銷執行程序的訴訟。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是一種重要的執行救濟制度與手段,目的在于阻止或撤銷執行機構對執行標的的執行。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之規定,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被駁回后,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案外人可以提起異議之訴。物權確認則是確認之訴的一種.
{2}是指原被告之間因物權的歸屬與內容發生爭議,而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的一種訴。在確認之訴中,當事人只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并不要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某一民事義務。當事人之間沒有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之爭,法院的裁判不存在執行問題。因此,案外人異議之訴與物權確認之訴無論在性質上還是形式上均存在明顯差異。但是,由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以第三人對執行標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為前提.
{3}而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通常是所有權、抵押權等物權,這就決定了在某些案件中物權的確認是異議之訴的基礎關系。然而,由于物權確認本身可以獨立成訴,這就導致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與普通的物權確權之訴容易發生混淆,且可能形成交織狀態。
拓展資料:
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訴。其特征:
1、就其目的而言,只是請求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處于不確定狀態的民事法律關系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確認,并不需要法院裁判一方為一定的給付行為,確認之訴最終并不發生執行問題。
2、所請求確認的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既可以是原告已經受到實際侵害的民事法律關系,也可以是原告尚未受到實際侵害的民事法律關系。
二、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執行法律關系紛繁復雜,執行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難免,救濟與侵害理應相伴相隨。案外人異議之訴作為一種執行救濟,是執行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
執行異議為執行程序,而執行異議之訴為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的價值理念為“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而審判程序的價值理念為“公平優先,兼顧效率。”
前置異議審查程序對執行異議之訴的裁判結果不能產生影響。兩者的審查標準和程序應有所不同。執行異議以形式審查為原則,以實質審查為例外,這既是由兩者的價值理念決定的,也取決于兩者的制度設計。執行異議只有十五天的審查期,在這十五天內要求對當事人享有的所有權利均進行實質審查,既不現實,也不可能。
因此,執行異議審查以形式審查為原則,以實質審查為例外。而執行異議之訴作為一個華麗麗的審判程序,有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其制度設計使實質審查具備了可能性。從這一意義上講,執行異議之訴對于當事人的保護更為周到。從法院審查的角度講,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不應適用同一標準。
執行異議指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
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
第一:主體不同: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第二:管轄不同:前者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后者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執行。
第四:程序不同:前者異議-裁定-復議;后者異議-裁定-訴訟。
第五:保護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實體利益。
資料拓展:
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
執行法律關系紛繁復雜,執行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難免,救濟與侵害理應相伴相隨。案外人異議之訴作為一種執行救濟,是執行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內容。
參考資料
執行異議之訴的百度百科
執行異議的百度百科
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執行異議為執行程序,而執行異議之訴為審判程序。執行程序的價值理念為“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而審判程序的價值理念為“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前置異議審查程序對執行異議之訴的裁判結果不能產生影響。
處理方式為,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時,應當對案外人是否享有實體權利,并能否阻卻執行作出最終的實體判決。執行異議以形式審查為原則,以實質審查為例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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