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清償夫妻共同債務
對夫妻共同債務,雙方負連帶的清償的責任,離婚時應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資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未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時,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財產。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清償。他方不負連帶責任,沒有清償義務,但自愿協助清償的法律不禁止。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何區分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清償
一、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生活所需而負的債務和雙方因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治療疾病所負債務以及雙方因生產經營的需要所負的債務等等。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1、首先應推定一方的借款為夫妻共同借款;
2、如果一方能后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為個人借款則認定為個人借款;
3、如果一方能夠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此筆借款沒有用在共同生活中,則認定為個人借款。
夫妻共同債務具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夫妻為婚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債務。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債務。4、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所負債務。5、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債務。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債務。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怎樣清償《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后的余額,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有清償的責任,而且是一種帶連責任。對于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對債權人而言顯然不利。應當將共同債務人之間的這些約定,視為內部約定,而不能向外主張對抗其他的債權人。夫或妻在對外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
夫妻離婚共同債務如何清償
夫妻離婚共同債務的清償是,離婚時雙方具有共同財產的,對于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后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雙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愿意提前清償,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所應承擔共同債務的份額。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哪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怎樣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1、首先應推定一方的借款為夫妻共同借款;2、如果一方能后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為個人借款則認定為個人借款;3、如果一方能夠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此筆借款沒有用在共同生活中,則認定為個人借款。夫妻共同債務具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夫妻為婚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債務。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債務。4、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所負債務。5、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債務。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債務。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怎樣清償《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后的余額,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有清償的責任,而且是一種帶連責任。對于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對債權人而言顯然不利。應當將共同債務人之間的這些約定,視為內部約定,而不能向外主張對抗其他的債權人。夫或妻在對外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
夫妻離婚共同債務要如何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夫妻雙方共同協商財產清償,如果協議不成的,由法院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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