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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首頁 > 債權債務2022-10-17 07:50:15

簡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具備的條件?轉讓后如何確定其土地使用權年限?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38953391.html
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章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目的一是確保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只有完全支付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證,才能保證轉讓人完全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處置權;二是有效防止囤積土地和炒買炒賣的行為。只有對取得土地進行開發,才被允許轉讓,才能防止以囤積土地、炒買炒賣土地為目的的受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三是通過對已建成房屋所有權的明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一般來說轉讓后其土地使用權年限依舊按原出讓合同中注明的截止期限算。
一般按現狀轉讓,不改變用途不重新建設就直接轉讓,年限按剩余年限走;但是如果轉換用途或重新建設的,要辦理用途變更,補交出讓金手續,改變用途為商業的一般要招牌掛。各地可能情況不同,咨詢當地國土部門

轉讓房地產必須滿足以下哪些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第三十三條 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并公布。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你好:
①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只要合同成立才能轉讓。
 ?、诎凑粘鲎尯贤s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一定開發規模后才允許轉讓,對于房屋建設的,實際投入房屋建設工程的資金額應占全部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應形成工業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方可轉讓。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開發項目要轉讓的前提是: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才能轉讓,經審查除不允許轉讓外可以有兩種處理方式:
 ?、儆墒茏尫窖a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才能進行轉讓。
  ②可以不辦理出讓手續但轉讓方應將獲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收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經批準可以這們處理的情形有:轉讓后仍屬于劃撥土地使用范圍的(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及經濟適用房用地);私有住宅轉讓后仍用于居住的;房改中出售公有住宅的;同一宗土地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的;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縣級政府規定的其他暫時無法或不需要出讓的其他情形。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未經備案或超過期限備案的轉讓行為無效。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審查受讓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條件。若未完成拆遷安置補償的,原拆遷人安置補償合同中有關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望采納,謝謝

房地產轉讓主要方式

1.房地產買賣:轉讓人將房地產移轉給受讓人所有,受讓人取得房地產產權并支付相應價款。這種行為貫徹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必須注意,城市房地產買賣中的地產只能轉移使用權,所有權仍屬于國家。2.房地產贈與:城市公有房屋的所有權屬于國家,使用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進行贈與;土地使用權的贈與也不涉及土地所有權問題。3.其他合法方式:①以房地產作價人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②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屆發生變更的;③因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并,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④以房地產抵債的;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產轉讓的程序

(1)簽定房地產轉讓合同。房地產轉讓必須簽定書面合同。房地產轉讓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合同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房屋坐落繪制、面積、四至界限;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年限及取得方式;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2)房地產轉讓權屬登記。房地產轉讓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否則房地產轉讓行為無法律效力。新的房地產產權人領取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并憑該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以后,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注意事項

房地產交易客體其有合法性,是房地產轉讓行為合法的基本前提。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轉讓房地產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轉讓房地產必須滿足以下哪些條件

推薦回答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它建設用地條件,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書。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

推薦回答2:房改中出售公有住宅的,才能進行轉讓。②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對于房屋建設的:轉讓后仍屬于劃撥土地使用范圍的(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能源、交通:①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經審查除不允許轉讓外可以有兩種處理方式:①由受讓方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經批準可以這們處理的情形有,應形成工業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方可轉讓。②可以不辦理出讓手續但轉讓方應將獲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收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未經備案或超過期限備案的轉讓行為無效;縣級政府規定的其他暫時無法或不需要出讓的其他情形,繳納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原拆遷人安置補償合同中有關的權利。項目轉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審查受讓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條件。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開發項目要轉讓的前提是、義務隨之轉給受讓人;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年限和其他條件的,完成一定開發規模后才允許轉讓: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才能轉讓。若未完成拆遷安置補償的;同一宗土地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的,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合同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水利等項目用地及經濟適用房用地),實際投入房屋建設工程的資金額應占全部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私有住宅轉讓后仍用于居住的。望采納你好。只要合同成立才能轉讓

商品房轉讓應具備的條件

推薦回答:轉讓的條件如下:1、依照法律、法規等規定,允許預售的商品房轉讓的可以轉讓;不允許轉讓的不得轉讓,例如《深圳經濟特區商品住宅外銷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預售的外銷商品住宅,在未領取房地產證前不得轉讓,否則轉讓無效。”2、轉讓人必須持有經過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和轉讓合同才能成為轉讓人,未登記備案的預售商品房不得轉讓。這種規定有利于國家加強宏觀管理。因為預售商品房轉讓主體與預售主體不同,轉讓人具有雙重身份,它是前一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同時又是后一轉讓合同的轉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預售方,故轉讓人不具備預售方的主體資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轉讓人必須持有經過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和轉讓合同才具有預售轉讓的主體資格。3、預售商品房轉讓的標的物必須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設中的預售商品房,如果轉讓的標的物已經竣工驗收,預購方已經實際取得預售商品房產權后,將商品房再轉讓給他人,不是預售商品房轉讓,應按商品房買賣關系處理,同時預售商品房轉讓行為必須是行為人真實意思表示,否則轉讓行為無效。由于房地產市場價格不穩定,轉讓人將預售的商品房提前轉讓,轉移跌價風險;新預購人自愿承擔跌價風險,冒著風險提前買受,然后再次轉讓,這種轉移風險和買受風險必須是平等自愿的。當然,與之相對應也有獲得利益的機會。4、商品房的預售合同必須合法有效,才允許預售商品房轉讓,否則預售商品房轉讓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民(1996)2號文件第28條規定:“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睆纳唐贩康念A售合同內容看,分以下幾種情況:第一,如果商品房預售合同對轉讓有約定,當雙方約定的轉讓條件已經具備時,可以轉讓。例如分期付款中,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必須付清前二次應付款項或者付清應付款項達到2/3后方可轉讓。第二,商品房預售合同未約定轉讓條件,合同履行中,預購方提出轉讓,必須征得預售人同意,否則轉讓無效。這樣規定既可預防預購人倒賣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又可以保證預售商品房轉讓及預售合同的順利履行。第三,預購方已經全部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對預售商品房的再行轉讓,不必征得預售人的同意,但事后應及時通知預售人知道,使其正確履行合同。通知人是轉讓人和新預購人,轉讓人和新預購人持原經過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和新簽訂的預售轉讓合同通知預售人,并了解原預購人履行合同情況。5、預售的商品房轉讓需要簽訂轉讓合同,不必重新簽訂新預售合同。因為轉讓人與新預購人簽訂合同將原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人(轉讓人)更名為新的預購人,新預購人通過預售轉讓合同取得原預售合同預購人的地位。這種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應依法繳納有關稅費。轉讓人無論是債權轉讓,還是權利義務轉讓,都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而合同內容即權利義務并沒有改變。如果轉讓人是債權轉讓,預售人拒絕重新簽訂預售合同,將阻止轉讓人對債權的處分權,故新預購人沒有必要與預售人重新簽訂預售合同,預售轉讓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不可逆轉性,即新的法律關系形成,原預購人和新預購人均不得反悔,但新預購人符合轉讓條件時仍可以再行轉讓。6、商品房預購人如果已經履行了法定義務,單純權利轉讓、可以不經過商品房預售方的同意,只要通知預售方即可,如預購方已經按照合同支付了全部房價款后轉讓預購合同的行為。否則,必須征得原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方的認可和同意。由于商品房預售合同是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互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因此,預購人將預購合同轉讓給第三人時,多數情況下,是將預售商品房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給第三人。第三人即取代原預購人成為全部或部分債權的受讓人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承擔人;商品房預售方不是轉讓合同的當事人,而承擔債務的第三人是否具備償還債務的能力,商業信譽如何,又與其享有的權利是否能夠實現,緊密相關。因此,為了保護商品房預售方的合法利益,上述情況必須征得預售方的同意。以下幾種情況,預售商品房的轉讓行為不應支持。第一、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簽訂后未進行登記的;第二、商品房預購方未按照合同的規定交付定金及未付清合同所規定的房價款三分之二的;第三、預售商品房合同雙方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后均要求解除合同的;第四、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雙方對該行為有重大誤解的;第五、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出讓方倒賣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干擾了房地產市場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a)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b)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可以轉讓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
25%
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
可以轉讓除一般的民事行為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
25%
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
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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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1、報經審批
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應當按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在國務院另有規定之前,應當按照劃撥土地使用權審批權限來進行。即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其他耕地35公頃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由國務院批準。除此之外,均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這是劃撥土地的房地產轉讓和出讓土地的房地產轉讓的顯著區別之一。因為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用地者無權處分,必須要報政府審批。但在這里,具體是報政府的哪個部門來審批,立法規定不夠明確,一般為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2.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出讓金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和《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的規定,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除符合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外,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經政府批準轉讓后,由市、縣人民政府與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合同。由轉讓關系中的受讓方來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實質上是使轉讓的那幅土地在性質上發生根本變化,由劃撥地變為出讓地,實現土地使用權從無償到有償的轉化。根據”92年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出讓金按標定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標定地價的40%,這表明政府對劃撥土地轉讓補交出讓金給予相當的優惠,標定地價減收的部分及實際轉讓成交價與標定地價的差額均由轉讓方獲取。在實踐上,轉讓方通常能獲取成交價額的2/3,而政府收取的出讓金只為成交價額的1/3。如此作法,有利于通過利益機制充分調動劃撥用地者的積極性,引導其轉讓土地使用權,從而促進土地變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的改革步伐。
3.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第2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是,既充分顧及到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同時又避免國家土地收益的流失。如在劃撥的土地上建成房屋的,一旦進行房屋買賣,土地使用權要隨之轉移,而土地轉讓價格隱含于房價之中,轉讓方所獲級差收益往往超過房屋本身售價。這就需要轉讓方將其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這里所說的“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是指國家暫時無法或不需轉為出、讓方式供應的地塊,或者根據城市規劃不宜出讓而近期又不禁止轉讓的地塊等。
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12條的規定,這些情形有以下幾種:
(1)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讓的土地用于下述建設項目: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2)私有住宅轉讓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
(5)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6)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同時,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法條鏈接:《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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