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的斥是什么意思,除是什么意思
我要單個字的解釋除斥,除意指“排除”、斥指“斥去”,意味著過此期間,權利完全消失之意。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其特點有:
1、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擴展資料:
合同撤銷權除斥期間
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享有的對意思表示不真實,但已經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銷,使合同歸于消滅的權利。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存在因重大誤解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也就是說,合同撤銷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該期限不能中斷、中止或者延長,權利人如果不及時行使,將喪失該項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除斥期間
除斥,除意指“排除”、斥指“斥去”,意味著過此期間,權利完全消失之意。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其特點有:
1、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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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等。
從立法例看,適用除斥期間的主要有: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間;撤銷因欺詐或者脅迫訂立的合同的期間;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間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對所有的形成權都設有除斥期間的規定,例如,相對人行使催告權的期間、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的期間等。
由此可見,必須在除斥期間之內解決,可以直接把其作為法律期限來看待。若是在除斥期間內當事人沒有做出相應的反應,那么則會被視為放棄該權力,所以要謹慎對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除斥期間
除:除外。斥:排斥,即將民事權利排斥行使。
除斥期間從時效制度獨立出來之后,時效成為了專門指引請求權不行使而受到抗辯權限制的制度,而除斥期間被作為與時效相獨立的權利自身存在的期間來理解,這是一種廣義的除斥期間。并非所有的權利都需要設置這種期間限制,如所有權等。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除斥期間規定權利存續的固定時間屬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且期間較短,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的關系為目的。因此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對贈與的法定撤銷權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保全撤銷權等權利的行使期限并不會因本次疫情的出現而順延,權利人應當及時進行主張。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除斥期間
剛好前兩天跟人講過這個問題。
除斥期間是一個法學術語而不是法律術語,在學理上使用,并無法條提到這一名詞,其德文是Ausschlussfristen,英文是exclusion period, 與訴訟時效或消滅時效limitation不同,除斥期間為了保護已存在的秩序,而消滅時效是為了保護新秩序。
舉例,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譬如合同撤銷權,合同一旦成立就發生效力,撤銷權將打破即成秩序,故用比較嚴格的除斥期間來保護即成秩序,一般為一年的時間,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則是六個月,不可中止不可中斷。
而對債的追討適用消滅時效的規定,因為認為消滅時效期間經過形成新秩序,損害原既得利益,故該時效期間比較不嚴苛,每次主張發生中斷,重新計算,最后六個月可以中止,一般為兩年,不過還有一年的如人身損害賠償,另有三年的,五年的等。
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固定存續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經過后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因而,權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該期間經過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本身便發生消滅。除:除外。即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以外,斥:排斥,即將自己的民事權利排斥行使。
除斥期間是什么
除斥期間指的是法定的權利固定存續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經過后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
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因而,權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該期間經過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本身便發生消滅。
民法規定權利行使或存續的期間,主要目的在于穩定民事法律關系和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然而,僅有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尚不足以達到此項目的,因為訴訟時效并不適用于所有的民事權利,而僅適用于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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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的特點: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也適用于支配權和請求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的期間就是除斥期間)。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訴訟有效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例如《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里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區別:
1、期間性質不同:除斥期間規定權利存續的固定時間屬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且期間較短,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的關系為目的。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且期間較長。
2、期間計算不同:因為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而請求權的范圍十分廣泛且具有共同特征,因此,各國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總括性的規定。而除斥期間是在不同的場合對不同的形成權設置的時間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礎,立法只能針對具體情況分別規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這種起算時間往往存在差異。在法律未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的情況下,學理認為,應自權利發生之日起算。
3、法律效力不同: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本身當然消滅。而訴訟時效的效力,盡管各國民事立法的規定有所不同,但大多數國家采訴權消滅主義或抗辯權發生主義。中國《民法通則》采用訴權消滅主義,這些不同立法例的共同點是,訴訟時效屆滿后,實體權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滅,對于已經完成的時效利益,可以拋棄。如《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拋棄時效利益的行為,可視為權利人權利的實現,而不是創設了新的權利。而除斥期間屆滿,權利人不僅喪失了實體權利,還意味著可以創設某種權利。
剛好前兩天跟人講過這個問題。
除斥期間是一個法學術語而不是法律術語,在學理上使用,并無法條提到這一名詞,其德文是Ausschlussfristen,英文是exclusion period, 與訴訟時效或消滅時效limitation不同,除斥期間為了保護已存在的秩序,而消滅時效是為了保護新秩序。
舉例,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譬如合同撤銷權,合同一旦成立就發生效力,撤銷權將打破即成秩序,故用比較嚴格的除斥期間來保護即成秩序,一般為一年的時間,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則是六個月,不可中止不可中斷。
而對債的追討適用消滅時效的規定,因為認為消滅時效期間經過形成新秩序,損害原既得利益,故該時效期間比較不嚴苛,每次主張發生中斷,重新計算,最后六個月可以中止,一般為兩年,不過還有一年的如人身損害賠償,另有三年的,五年的等。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1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也適用于支配權和請求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的期間就是除斥期間)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解釋一下除斥期間,謝謝!
RT除斥期間的主要特點在于:第一、它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存續期間。除斥期間都必須是由法律規定的期限不可能是當事人約定的。第二、除斥期間是權利的存續期間,在該期限內權利才能存在。法律規定除斥期間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即使行使權利。如撤銷權的存續期間為1年,超過該期限權利將會喪失。第三、除斥期間的適用對象主要為形成權。因為形成權將會根據一方的意志而發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效果,期限的限制對他人的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都有一定的關聯。因此,法律一般以除斥期間對之加以限制,從而在較短時間內消滅該形成權。第四、除斥期間屆滿后,法院可以主動依職權來確定該期間屆滿的效果。由于除斥期間作為形成權的存續期間,其完成的法律后果就是使形成權絕對、當然、確定地消滅。所以在一方主張形成權以后,不論另一方是否就此種權利的存在提出了抗辯,法院都應當對該權利存在與否加以審查,這就必然涉及該權利是否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的問題。
除斥期間的制度價值在于:1、促使表意人及時糾正意思表示的瑕疵。如依《合同法》第54、55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受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及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2、促使民事行為當事人及時糾正行為標的的顯失公平。3、促使民事行為當事人及時確定不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如《合同法》第47、48條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隊效力未定的合同意義追認。4、促使民事行為人因不利于自己的事情發生時及時行使救濟權。依《合同法》第74、75條規定,債權人享有債權保全撤銷權,該權力的行使期限為一年。除斥期間僅適用于形成權,民法對許多形成權設有預定期間限制。除斥期間既然是形成權的存續期間,那么期間屆滿,必然發生形成權的絕對、當然、確定地消滅的法律效力。這種結果無需當事人主張表自動發生,使適用法律的當然結果。由于這是一種無選擇的自動效果,當事人對除斥期間利益只能被動承受,因此也不存在所謂期間利益之拋棄可言。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例如《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里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特點: 1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也適用于支配權和請求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的期間就是除斥期間)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固定存續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經過后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因而,權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該期間經過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本身便發生消滅。 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1.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雖然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法律后果都表現為某種權利的消滅,但是,訴訟時效所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2.兩者的期間不同,雖然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以一定事實狀態存續一定時間為內容。但是,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而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3.兩者的適用依據不同,訴訟時效規定的是權利受害人請求法律保護的期限,僅適用于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的情況,而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是在當事人主張時,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間則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予以援用,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 5.兩者的起算時間不同。訴訟時效的起算始自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權(請求權產生之時),我國《民法通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而除斥期間則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雙重除斥期間是什么意思?
跟除斥期間有什么區別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
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例如《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里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在民法上,因時間的經過而影響權利的存續或行使的,主要有消滅時效(中國稱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關于訴訟時效,中國《民法總則》及有關特別法都有比較完整系統的規定,人們對此十分熟悉。
特點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也適用于支配權和請求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的期間就是除斥期間)。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除斥期間
雙重除斥期間就有兩個除斥期間約束,這應該不是個正統術語,不過也好理解,比如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就受到短期除斥期間(1年,重大誤解3個月)和長期除斥期間(5年)兩個限制。
除斥期間的司法解釋
中國民事立法關于除斥期間的規定,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 )第73條第2款規定,可撤銷或可變更民事行為的撤銷或變更權,自行為成立之日超過1年而消滅。對此問題,《合同法》第55條規定,對可撤銷合同,具體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顯的不同。筆者認為,由于《民法通則意見》是針對一般民事行為的撤銷所作的司法解釋,而《合同法》第55條是針對民事行為中的合同行為所作的法律規定,《合同法》作為上位法,應優先于《民法通則意見》的適用。
(2)《合同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的相對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
(3)《合同法》第48條第2款規定的相對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
(4)《合同法》第75條規定的債權人對侵害行為行使撤銷權的1年和5年期限。
(5)《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其中,法律規定的期限,為法定除斥期間,當事人約定的期限,為約定除斥期間。
(6)《合同法》第104條第2款規定的債權人領取提存物權利的5年期限。
(7)《合同法》第158條第2款規定買受人對買賣標的物異議權行使的2年期限。
(8)《合同法》第192條規定的贈與人撤銷權行使的1年期限。
(9)《合同法》第193條第2款規定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銷權行使的6個月期限。
(10)《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的受遺贈人接受遺贈權利行使的2個月期限。
(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的,房屋典權關系中出典人回贖權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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