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知書債務人拒收法院判決此案件有效嗎
有效,債權人原則上有權轉讓債權,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可,通知不需要債務人接受,只需要能讓債務人知悉即可,或者送達能讓債務人知悉的地點即可。因而,即使不接受,那么債權人只要證明了是履行了通知程序,告訴了債務人這一情況的,那么債權轉讓就對債務人發生了效力。當然,依照性質和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除外。
有效的,當事人拒收判決書,法院留置送達即可。不影響效力的。
我發了一份《債權轉讓通知書》上面沒有填寫日期,這個會影響法律依據嗎?
當然啊
請教法律問題:關于債權轉讓的
債權轉讓時,整個債權有多名債務人(借款人及保證人多人),往各債務人地址均郵寄了債權轉讓通知,但只有部分的債務人簽收,部分由于各種原因退回,現在整個債權應該由哪個債權人(轉讓人還是受讓人)主張權利?rn法律規定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到各債務人才發生效力,但個別債務人由于找不到無法送達到債權轉讓通知書,只通知到了部分債務人,此時應該怎么辦?因為未送達到的債務人有財產,不能放棄。(此案法律不承認報紙債權轉讓)rn 此時因為債權轉讓通知有部分債務人收到了,那么此時對所有債務人來說該債權的債權人是誰?如果說收到債權轉讓通知書的債務人的債權人為新債權人(即受讓人),沒有收到的未原債權人,那么對于不同的債務人來說同一個債權豈不是有兩個不同的債權人?rnrnrn如果一直未進行訴訟,兩年時效前進行催收,應該如何催收以保證時效,新舊哪個債權人可以催收(部分債務人未收到債權轉讓通知)?rnrn 是一個債務,多個擔保人連帶擔保,但只通知到了部分擔保人,另外的未通知到,法律規定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到債務人才發生效力。rnrn望各法律高手給予解答,謝謝!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規定:一、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二、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三、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五、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授讓人主張。六、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假設原債權人甲,債權受讓人乙,債務人ABCDE。假設ABC沒有收到通知。此外,我們還必須有一個前提,這個債權是一個可分之債。
① 根據《合同法》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個 不發生效力怎么理解呢?
不發生效力就是,ABC依然有向甲還款的義務,且沒有向乙還款的義務。此時就整個債權而言,就ABC的債務,應當由甲負責追討,乙不得追討。就DE的債務,應當由乙負責追討,甲不得追討。也就是,這個可分之債已經事實上的被分割了,即形成了多個債權債務關系。
但是,此時最擔心債權讓與不成功的,應該是乙。因此,在乙受讓債權的時候,應當與甲簽訂債權讓與合同,并明確提出由甲負責通知。如果因為甲沒有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等原因造成乙的損失,由甲承擔責任。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乙的利益。這個考慮并非對甲不公平,而是基于只有甲才熟悉債務人,才能夠(也是應該)找到并通知債務人。把這個通知義務加在乙的頭上,是非常不公平的。
可惜,由于法律規定不清晰,我們就只能通過合同來保護自己的法定權利。
② 在①的前提下,你的許多問題應該可以迎刃而解。此時,時效的催收人,應當由各自的法定債權人負責。債權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或責任),則應當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③ 關于擔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因此,并沒有提到不通知擔保人轉讓就不生效的問題。因此,轉讓成功的關鍵仍在于通知債務人。此處人民法院內部有過論述,具體詳見http://court.hefei.gov.cn/ContentDir/20108/2415589417.shtml。
特別提醒:
債權轉讓,最大的威脅和隱患,在于如何舉證已經通知。很多時候,明明通知到了,卻無法舉證導致損失。
這個是目前經常被疏忽的事情,請千萬注意。
拒收債權轉讓通知書是否有效
□朱明 [案情] 徐某將對顧某的一筆債權轉移給柏某,并向顧某郵寄特快專遞一封,封面注明為“催收債務通知書”,但信函實際包含催收債務及債權轉讓兩項內容。為逃避債務,顧某拒收,信件被退回。嗣后,柏某起訴要求顧某償還欠款,顧某以原債權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 [評析] 筆者認為,雖然專遞封面為“催收債務通知書”,但其實質內容包含了債權轉移通知,且專遞已到達顧某處,只是因顧某拒簽導致其未能知曉債權轉讓的事實,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認定該債權轉讓已對債務人顧某生效。 首先,法律適用上考察,該通知書應認定為債權轉讓通知。《合同法》第八十條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采取的是無需經債務人同意的通知主義原則,但對通知的形式及內容,該條并無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雖然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從債務人同意主義到通知主義的轉變實際上體現了方法者越加注重保護債權人自由處分債權的權利,同時也兼顧債務人的利益,使債務人可以盡快明確其清償義務的對象,確保履行義務的明確有序。這一立法目的決定了審判實踐中應盡可能地保護債權人處分債權的權利,如果查明債權人轉移的債權確實存在,債權轉移也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利益,此時,只要能夠認定債權人傳達給債務人的信息中包含債權轉讓的事實,即使這一信息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也應認定債權人已經發出了債權轉讓通知,這樣更利于客觀、及時、高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雖然徐某的通知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其內容確定無誤地包含了債權轉讓的信息,因此,可以認定該通知為債權轉讓通知。 其次,從案情來看,該通知已對顧某生效。債權轉讓通知發出后,何時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是采用債務人知悉主義還是通知到達主義?對此,《合同法》中并無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采用通知到達主義,以債權轉讓的通知到達債務人處作為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這樣既充分尊重了債權人的自由,又不忽視債務人利益的保護,同時也符合通知主義原則的本旨要求。本案中,顧某為逃避債務拒收徐某發出的催債通知,并因此未能知曉債權轉讓的事實,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顧某自己承擔。如果因此反而支持顧某的抗辯理由,不僅不符合通知主義原則的本來含義,也違反了民法的誠信原則。
債權轉讓公證送達但債務人拒絕簽收,債權轉讓通知書還有效嗎
有效,也可以采用公證郵寄的方式進行送達。
最高法(2003)民二他字第六號關于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以特快專遞向保證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但缺乏保證人對郵件簽收或拒收的證據能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請示的復函規定:“債權人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保證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在債權人能夠提供特快專遞郵件存根及內容的情況下,除非保證人有相反證據推翻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應當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
問公證處,債權人轉讓債權,一般只要求債權人口頭通知了債務人即可,但為了證明方便,都會以紙面形式通知。你可以找兩證明人證明通知到了或請公證員出個外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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