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車是違法行為。在催討欠款過程中,應該堅持文明和依法辦事。在對方不知情、不同意的情況下非法扣押他的車輛是違法行為,屬于非法侵占、搶奪他人財物行為。
對于他人欠錢不還、久拖不給的情況,要搜集和保留真實的證據材料,如借款借據、欠款欠條等,在多次催討還是不還錢的情況下,就應該在訴訟時效內向法院起訴解決。
勝訴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擴展資料:
債務追討的法律技巧
一、要注意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是兩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四年。如果在上述訴訟時效內債權人不主張債權,在法律上的勝訴權就將歸于消滅,也就是說,債權人超過了訴訟時效再提起訴訟,其訴訟請求如果對方進行時效抗辯那么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對帳齡即將超過兩年的欠款,適宜訴訟的,一定要及時起訴。暫不宜起訴的,也要保留訴訟時效中斷的書面證據,如寄發書面催收通知書。對于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的應收款,力爭和債務人達成新的協議或者讓債務人出具新的還款計劃,以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盡可能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爭取更多保障。
保證即信譽擔保,要求債務人提供可接受的相關公司的信譽保證并出具書面保證函。如果起訴,可將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人應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以房產或土地使用權、車輛抵押,分別在國土、房產管理部門、公安車管部門登記;以股權質押,要記載于公司的股東名冊上;以商標、專利、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質押,分別到商標局、專利局、版權局登記。
三、查清債務人的資產狀況。
對債務人的資產狀況要通過各種方式調查,以便訴訟程序中提交給法院查封、凍結,盡可能地在債務人處查閱其財務報表、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或固定資產明細帳。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債務人的應收款,如果我們有確鑿證據證實,在訴訟程序中也可以申請法院查封債務人的對外債權,由債務人的債務人直接清償債務,對于債務人的資產,容易忽略的還有其無形資產,包括商標、專利、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這些都可以查封、拍賣。
四、必要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追款案件,首先應盡量了解對方債務償付能力以及財產線索,否則即使獲得有利于自己的判決或裁決也無法執行或難于執行。必要時,可以對對方的動產或不動產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以保證最終能夠迅速有效的執行回對方所欠債務。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刑法
不可以,這是違法行為。脫離了其正當成立的條件而濫用,將會對他人造成另一種權利傷害。
如果不扣車將無法實現自己的權益,這時必須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否則以后的行為轉化為非法行為。如果因扣車行為對張某造成損失,還應當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欠債就該還錢,的確如此。可是,超出了自力救助的范疇,法律就不會支持。
公民的合法財產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扣押這一合法財產。
債權人不依靠公力救助,采取私自非法扣押他人財產的手段實現債權,實質上是一種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有人主張張某欠錢不還,就可以拿他車抵債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在債務糾紛中,如果遇到對方欠債不還,一定要通過訴訟等合法渠道進行解決。
私扣對方車輛等財物屬于違法行為,不但不利于問題的解決,還可能因此產生新的糾紛,自己也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六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分則,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本條是關于借款擔保的有關規定。
擔保是隨著商品經濟發展而產生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1986年我國民法通則就對擔保的原則作出了規定。
1995年,在總結我國擔保制度實踐經驗和借鑒國外通行做法的基礎上制定了擔保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擔保方式:
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連帶責任保證,即貸款人和保證人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是一般保證,即貸款人和保證人約定,在借款人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財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在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依法將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物的范圍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抵押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貸款人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權利質押是指轉讓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作為質押的擔保方式。
以下權利可以設定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權利。
貸款人將借款支付給借款人后,其風險都是由貸款人承擔。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減少借款的風險,近些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在信貸業務中越來越多的采用擔保的方式。
根據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進行全面審查,確定保證人是否真實地提供保證。
對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進行認定、核實,查明其產權證明并對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能性進行嚴格審查。
只有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擔保。
因此,金融機構借款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擔保的方式。自然人之間借款的,當事人可以依據實際情況對擔保問題作出約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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