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擔保人可以不用承擔責任
擔保人可以不用承擔責任的情形有: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保證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4、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擔保人如何規避責任
您好,請問一下,擔保人為了規避責任,在貸款之后,和被擔保人簽訂合同,注明被擔保人后期不還款或者無法還款,與擔保人沒有關系,這協議有法律效力嗎?謝謝,急急急!很多朋友出于好心為他人做了擔保人,可是,借款人由于一些原因無法償還貸款,那么,擔保人就需要為借款人就有責任替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是出于好意,可最后卻成了“替罪羊”,這讓作為擔保人的你又情何以堪呀。那么,擔保人要如何規避擔保責任風險呢?
情況一:在貸款中,債權人使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自身意愿的情況下,簽訂保證合同,可被視為無效合同,無需承擔還款義務。
情況二:若是因為擔保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債務人和債權人合伙誘騙,那么只要有證據證明,在法律上擔保人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情況三:連帶責任擔保,債權人與擔保人未約定保證期限,債權人有權自債務履行期滿的半年內,向保證人主張還款權限。若債權人半年內沒有行使權限,視作主動舍棄。擔保人將不受擔保責任影響。
這里還要提醒大家,做擔保人也是可以控制風險的,如沒有特殊情況,擔保人最好選擇普通擔保,這樣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擔保風險。
擔保人要承擔什么責任?
近鄰的女兒家因為欠款別人幾萬,今年七月份要全部還了,(具體的我不太知道,不過事情應該就是這樣的)他就找我媽還有幾位吧為他女兒做擔保人,每個擔保人只需要擔保一萬,我想知道,如果做了擔保人,債務人把債務還請了,這個擔保人是不是就不用承擔責任?如果債務人在預定期限內沒有還請,債權人有權向擔保人無限追償債務?就是這么多擔保人中,是不是把自己擔保的錢給了之后,債權人還能向這位擔保人要嗎?擔保人會有什么樣的責任?擔保人即保證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擔保期限一般存在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明確約定擔保期限,債主應在這段時間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否則逾期擔保人免責;第二種情況,是未約定擔保期限,如本案中擔保期限從最后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半年,超過半年之后擔保人免責;第三種情況,有約定擔保期限但未明確約定,如在合同中約定“擔保人的保證責任為借款全部付清為止”,這種情況下,擔保期限應從最后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算的2年,超過2年擔保人同樣可以免責。因此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最長期限為兩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連帶責任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責任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人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擴展資料:
《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擔保人責任:
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在如債務等項的擔保方面,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是非票據債務人對于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作出保證行為的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同樣的責任。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擴展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擔保人
連帶擔保人如何免責
連帶擔保人如何免責為他人擔保就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是否存在擔保人責任免除的情況呢,什么情況債務擔保人可以不用承擔責任?擔保人免責有幾種情形:1,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的;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債務履行方式與期限未經保證人同意的,3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經仲裁或訴訟主張權利的;4,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5、債權人債務人欺騙保證人的,保證人在受脅迫、被欺詐的情況下違背真實意愿提供保證的6、主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7、 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抗辯事由,擔保人可以適用。8、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9、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條【保證責任的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免責:(一)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共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二)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 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三)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四)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 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五)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六)擔保合同無效,保證人不存在過錯的,不承擔責任。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無效保證的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無過錯則無責任。
民間借款擔保人如何免責或少免責?
為他人擔保就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是否存在擔保人責任免除的情況呢,什么情況債務擔保人可以不用承擔責任?擔保人免責有幾種情形:1,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的;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債務履行方式與期限未經保證人同意的,3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經仲裁或訴訟主張權利的;4,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5、債權人債務人欺騙保證人的,保證人在受脅迫、被欺詐的情況下違背真實意愿提供保證的6、主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7、 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抗辯事由,擔保人可以適用。8、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9、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條【保證責任的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按擔保法規定,擔保人在幾種情況下免除擔保責任:1,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的;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債務履行方式與期限未經保證人同意的,3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經仲裁或訴訟主張權利的;4,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其次還有債權人債務人欺騙保證人的,保證人在受脅迫、被欺詐的情況下違背真實意愿提供保證的。
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有沒有約定保證期間
有保證期間,保證期間屆滿免責
沒有約定的,滿六個月免責
適用《擔保法》25、26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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