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抵押擔保的債權轉讓時,抵押權是否隨主債權一并轉讓
甲以自己的房產抵押給乙借款,雙方辦理了房屋他項權證。現乙將該債權轉讓給丙,但甲和丙沒有重新辦理抵押手續(xù)。丙方主張債權時,是否同時享有原抵押權?《合同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那得看乙方轉讓給丙方的時候是否有背書了。
關于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并轉移
是的。
《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應當將從權利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得到權利的同時,也取得與債權人有關的從權利(包括抵押權等)。
債權轉讓,基于債權上面的抵押權不一定轉讓。這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法律關系。
最高額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嗎
《擔保法》第61條規(guī)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移”,該法律規(guī)定之本意在于維護最高額抵押關系之完整性。但現實中,尤其在金融信貸領域,由于特殊歷史原因,我國四大商業(yè)銀行大量將其債權轉讓給相應的資產管理公司,其中,不乏涉及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情況,我國相關司法解釋也對此作了特殊規(guī)定。因此,應如何理解、適用相關規(guī)定,在實踐中顯得尤為重要。
1、對于主債權已特定并決算的,依據《解釋》第83條第1款,應視為普通抵押權,而普通抵押權并不存在禁止主債權轉移之問題,故此種情況顯然不應適用《擔保法》第61條之規(guī)定,而應適用《擔保法》第51條之規(guī)定,認定主合同債權部分或全部轉移的,抵押權隨之部分或全部轉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明確“對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后,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肯定了這一觀點。
2、對于主債權雖未特定,但整個基礎關系發(fā)生轉移的,如當事人發(fā)生合并、分立;或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將全部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的,也不應適用《擔保法》第61條之規(guī)定。這是因為:該法律規(guī)定立法之本意在于確保最高額抵押關系之完整性,而作為基礎關系的整體轉移,并不妨礙抵押關系之完整性,與立法之本意并無妨礙;同時,從《擔保法》的條文表述分析,所謂“主合同債權”,在整部法律中顯然是指擔保期間實際發(fā)生的具體之債,并不包括具體之債據以發(fā)生的基礎關系。綜上,應認為此種情況并不受該條款限制。
3、對于主債權尚未特定且當事人協議轉移在擔保期間已實際發(fā)生的部分或全部具體之債的,無疑應適用《擔保法》第61條之規(guī)定。然而,應如何理解該法律條款之規(guī)定,是否應據其認定相關債權轉移無效?對此,理論界普遍認為不應當限制具體之債的轉移,因為這實質上違背了民事關系當事人意思自治和當事人自主處分其權利的原則;但有人同時也指出,司法解釋已將《擔保法》第61條限制解釋為只適用“決算前的債權轉讓”,則基于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只能作出“決算前轉讓主合同債權的,轉讓無效”的結論。對此,為維護最高額抵押關系的完整性不能以犧牲民事關系當事人意思自治和當事人自主處分其權利的基本原則為代價,而基于最高額抵押在從屬性上的特點,以上兩個目標實際上完全可以并行不悖。由于最高額抵押并不從屬于具體之債,抵押權不隨具體之債轉移而轉移,故完全可認定決算前轉移具體之債的,轉移有效,但不受《擔保法》第51條之限制,即相關的具體之債不再受最高額抵押擔保,同時在此后最高額抵押權決算中也相應排除該具體之債。據此,對《擔保法》第61條,仍可進一步限制解釋為“決算前轉移的主合同債權,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但在此問題上,應當予以區(qū)別的情況是:如果在具體之債轉移后,當事人明確達成協議以同一抵押物擔保該具體之債并依法進行登記的,應認為是新達成的普通抵押權,并依法予以確認。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單獨轉讓,是什么意思?抵押權和債權指什么?能舉例說下嗎?
比如我把房子抵押給銀行,借款100萬
銀行有100萬債權
銀行同時有房子的抵押權
抵押權就是如果我還不了貸款,銀行可以直接拍賣我的房子
現在銀行還是保留100萬債權,同時又想把房子轉讓(抵押權轉讓)
等于銀行又能收回100萬,同時還賺了一套房子
天底下沒有這么好的事。
所以,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
”抵押到期,債權轉讓”是什么意思?
”抵押到期,債權轉讓”的意思是抵押期滿,將債權轉讓給第三方。
債權轉讓(CreditAssignment)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
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
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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