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權轉讓如何交稅
個人轉讓股權的,應當按照個人所得稅的交稅標準繳納稅費。
個人將自己持有的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組織的,其所獲得的轉讓收入屬于個人經營所得,應當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雙方應先完成個人所得稅繳納,然后進行股權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公司股權轉讓怎么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股權過程中,被投資企業、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應按照規定期限報送相關資料和辦理扣繳(納稅)申報。 《 個人所得稅法 》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屬于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 個人所得稅 ,按次征收。具體計算方法為: 股權轉讓 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收入-取得股權所支付的金額-轉讓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20% 其中,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過程中按規定支付的稅金、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 公司股權轉讓時繳稅時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被投資企業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的原件及復印件。同時填報《被投資企業股權變動情況報告表》。 2、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及 股東變更 情況說明。 3、扣繳義務人應于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股權轉讓扣繳申報之前),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 工資 、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 法規 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自然人所得稅怎么交
法律分析:個人轉讓股權需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應納稅所得額產轉讓收入-財產原值-轉讓中發生的合理費用,應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所得額×20%。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股權比例的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法律依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權;(二)公司回購股權;(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并向投資者發售;(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六)以股權抵償債務;(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于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個人股權轉讓如何交稅
個人股權轉讓如何交稅個人股權轉讓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轉讓方為納稅人,由受讓方扣繳。股取錢轉讓后,不僅要變更股東名冊,更應當進行變更登記,用來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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