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返還請求權和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的區別在于:前者是基于物權的絕對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來的一種請求權,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權效力得到維護。后者是基于占有事實,如租用、借用等事實,其作用僅僅在于恢復占有人對物的占有,維護社會穩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權利歸屬問題。
一、物權返還請求權,旨在保護所有權,以所有權人為請求權主體,而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旨在保護占有,以占有人為請求權主體。
二、物權返還請求權以無權占有為要件,而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以占有物被侵奪為要件。
三、物權返還請求權,于訴訟上行使時,原則上以一般訴訟程序為之,而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之保護貴在迅速,其程序力求簡便,故其大都適用簡易程序。
四、因物權返還請求權屬于終局、確定性保護的請求權,主張此項請求權通常較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更為有力,但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與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的目的與效力不同。就舉證責任而言,主張占有物返還保護請求權較為有利。
五、物權返還請求權原則上不適用消滅時效(包括訴訟時效),或適用長期消滅時效,占有保護請求權不僅適用消滅時效,而且適用短期消滅時效,通常為一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是占有回復請求權,而不是返還原物請求權。《物權法》第34條才是規定了返還原物請求權,這兩個請求權可以發生竟合。例如:甲的手表被乙搶走,甲既可以對乙行使占有回復請求權,也可以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但這兩個請求權系屬不同的請求權,具有以下主要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
占有回復請求權的請求權基礎是《物權法》第245條;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依據為《物權法》第34條。
2.請求權人不同
占有回復請求權的請求權人為占有人,不要求是物權人;返還原物請求權人必須是物權人。
3.要件不同
占有回復請求權以占有被“侵奪”為要件;返還原物請求權以相對人為“無權占有人”為構成要件。
4.權利行使的期限不同
占有回復請求權應在“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行使不受時間限制或者受長期時效期間的限制。
5.目的和效力不同
占有回復請求權具有維護財產秩序,保護社會和平,限制權利人以私力救濟剝奪無權占有的規范目的;
物權返還請求權的規范在于保護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無權占有人在行使占有回復請求權后,并不能繼續保有占有的利益,在權利人請求時,無權占有人應當依據《物權法》第243條的規定向權利人返還占有物及其孳息。
擴展資料:
占有回復請求權內涵:
內涵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所支出的費用,對于回復請求權人有下列償還請求權。
第一,必要費用。《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三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由此可知,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權人要求償還。所謂必要費用指為物的維護及保存所支出通常的必要費用,例如修繕費、飼養費等。
必要費用以占有人所支出的金額為準,但其中一部分為必要費用,一部分為非必要費用,僅就必要費用使用。
學說上有所謂的特殊必要費用亦即所謂的臨時必要費用,如房屋遭地震、汽車被洪水淹沒而支出的修繕費用,此種費用善意占有人仍有求償權。
第二,有益費用。有益費用指善意占有人因改良占有物支出的費用。我國《物權法》對無權占有人有益費用的求償問題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依據民法理論,善意占有人對有益費用可以求償,但應當
法律性質
多有學者認為占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性質系屬于一種法定債的關系,原則上應適用債法的相關規定,例如,債權可以讓與、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等。
(一)規范目的占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有保管、租賃、用益物權等關系或有其他正當法律關系時,占有人就占有物所負擔的義務以及享受的權利可以依照相應的法律關系解決。
但是如果沒有正當的法律關系或者該法律關系無效或被撤銷時,那么占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何確定,不免發生爭議。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的規定,但仍不能充分的解決問題,
所以《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二百四十三條、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了占有回復請求權。
《物權法》關于占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屬于特殊規定,其目的在于充分保護善意占有人,促進物盡其用。
(二)法律性質多有學者認為占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性質系屬于一種法定債的關系,原則上應適用債法的相關規定,
例如,債權可以讓與、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等。但筆者認為占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區分的定性,不能一概認為屬于債權關系應當適用債法的相關規定。
在占有物的現存增加的價值的范圍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占有回復請求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返回原物請求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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