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之間寫的借條有法律效力。
協議書在本質上也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只要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就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在簽訂合同后,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的,則補充協議視為對合同的修改和補充,協議是有效的,如果協議與合同有沖突的,則應以后簽的協議為準。
借款條書寫時,具備以下內容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效力要件,則有法律效力:
1、借款人、出借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
2、借款的金額、借款日期、借款期限、還款日、利息等;
3、借款人簽字、按手印。
訂立協議書,其目的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為一種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為,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沒有法律效力,只在夫妻共同約定的范圍內生效。
如欠條是財產方面的,因我國法律視夫妻的財產為共同財產,所以相互之間的欠條在法律上失去現實意義。
夫妻之間因家庭內部原因產生的相互以欠條形式存在的債務關系只能夫妻之間產生契約效力,且僅對有著契約精神的夫妻有用。
國法律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借條就是借款合同一種形式,所以夫妻之間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其次,《民法典》(2021.1.1生效)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認定婚內借款關系是否成立,關鍵要看夫妻間寫的借條是否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約定。所以婚內借條是否有效,不能僅僅依據一張“借條”,還要綜合很多因素考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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