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抵消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債權債務相互抵銷的條件:1、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2、被抵銷債務已到期;3、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4、不具有不得抵銷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債務法定抵消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法定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同種類債務,且債務均已到清償期,依照法律規定,使相互之間所負同等數額的債務同歸消滅,但是,債務法定抵消的情況需要滿足一些條件才可以。下面由我為你詳細介紹法定抵消的相關知識。
債務法定抵消需要滿足的條件
一、債務法定抵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抵銷是以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為前提的。只有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才能使雙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也只有兩個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才能抵銷,如果一個是合法債務,另一個是不合法債務,則不得主張抵銷,因為不合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二)雙方債務均已到期
抵銷具有相互清償的功能,因而當事人雙方所負的債務均須到清償期。未屆清償期的債務,不得抵銷,但當事人自愿放棄期前利益、對對方當事人無害的,也應允許抵銷。雙方的債務需可用于抵銷。
(三)債務的標的物種類相同
種類相同,指合同標的物本身的性質和特點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錢,或者交付同樣的種類物。如果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不同,雙方各有其經濟目的,即不得抵銷,否則不免使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的交易目的難以實現。因此標的物種類不同的債務不得抵銷。
二、禁止抵銷的債務
符合法定抵消條件的債務可以抵消,但是也有一些債務是禁止抵消的:
1、合同性質決定不得抵銷的債務,如約定向第三人為給付的此類債務;
2、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包括禁止強制執行的債務;故意侵權行為所引起的債務。
法定抵消的法律依據
抵銷是債的消滅的原因之一,是指兩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作為抵銷的債權即債務人的債權,稱為自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即債權人的債權,稱為受動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依照合同的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條規定,抵銷可以經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形成。從合同法上述兩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抵銷可分為兩種,即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法定抵銷是由法律規定其構成要件,當要件具備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抵銷效力的權利,這種權利被稱為法定抵銷權。合意抵銷是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一種互負債權債務抵銷的合意,它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的限制,僅依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發生法律效力,在實踐中一般比較容易處理,而法定抵銷權常常是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合意而且產生分歧的情況下予以行使,在審判實務中如何正確處理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法定抵消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規定了當事人主張抵銷的,必須以通知的形式作出,當事人通知的義務是法定的,但對通知的方式以及應當何時作出通知未作規定。關于通知的方式,法學專家認為在法無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口頭通知方式與書面通知的方式應該說都是允許的,這樣符合民法中法無禁止即可行的原理。只是原則上應提倡使用書面形式。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遵照其規定。關于法定抵銷權通知的時間,合同法未予限定。
從理論上說,只要符合法定抵銷的構成要件,當事人可以隨時行使法定抵銷權。有權行使法定抵銷權的當事人作為被告在行使抗辯權過程中為達到抵銷債權、保護自己的目的,可以抗辯的形式行使法定抵押權,行使抵銷權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即生效,無須另行提起訴訟。在訴前可行使,在訴訟中行使也并無法律上的障礙。只是應由引發糾紛一方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關于法定抵銷權行使的效力,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抵銷權行使后,雙方對等數額的債權因抵銷而消滅,為債的絕對消滅,故抵銷權行使后不得撤回;
第二,雙方債權的數額不符時,對尚未抵銷的部分,債權人仍有受領清償的權利;
第三,抵銷生效時,雙方債權的消滅效力溯及到抵銷權發生之時。抵銷權發生后的互生利息,統歸消滅;抵銷后的遲延給付責任,歸于消滅,債務人的違約責任也得以免除。
法定抵銷的構成要件
1、雙方當事人互享債權、互負債務
抵銷是以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為前提的。只有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才能使雙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也只有兩個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才能抵銷,如果一個是合法債務,另一個是不合法債務,則不得主張抵銷,因為不合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對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債權是否可以抵銷,應分別情況:引起主動債權的合同可撤銷時,在其被撤銷前,債權為有效,可以抵銷;如果其后被撤銷的,因發生自始無效的效力,抵銷也成為無效。引起被動債權的合同為可撤銷時,如果撤銷權人知其為得撤銷仍為抵銷的,則可以認為其放棄撤銷權,抵銷有效;如果撤銷權人不知其為得撤銷,則在抵銷后仍可行使撤銷權,在合同被撤銷后,抵銷也為無效。對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其是否發生效力,尚待第三人的同意或者本人追認才能確定。如果第三人同意或者本人追認,效力待定的行為轉化為有效行為,可以抵銷;如果不同意或者不追認,則效力待定的行為轉化為無效民事行為,不發生抵銷問題。
2、抵銷的標的物種類相同
抵銷的功能之一就在于節約交易費用,免去不必要的交易行為。如果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不同,雙方各有其經濟目的,即不得抵銷,否則不免使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的交易目的難以實現。因此標的物種類不同的債務不得抵銷。在實踐中,適于抵銷的,往往是金錢或者種類物。正因為要求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故抵銷通常在金錢債務中適用較多。雙方當事人的給付物的種類相同時,有幾種情況不得抵銷:1.標的物種類雖相同,但品質不同時,原則上不允許抵銷,但品質較好的種類物可作為自動債權主張抵銷;2.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約定債權一般不能與法定債權抵銷,法定債權人可以放棄其法定債權的特殊利益而主張與約定債權人抵銷;3.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未到期債權一般不能與到期債權相互抵銷,但到期債權人可以放棄自己的期限利益而與未到期的債權人主張抵銷。
3、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
抵銷具有相互清償的功能,因而當事人雙方所負的債務均須到清償期。未屆清償期的債務,不得抵銷,但當事人自愿放棄期前利益、對對方當事人無害的,也應允許抵銷。雙方的債務需可用于抵銷。不能抵銷的債權主要有兩種:一是性質上不得用于抵銷的,如不作為的債務;二是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不得抵銷,如禁止強制履行的債務。從法定抵銷權的構成要件中可以看出,自動債權與受動債權之間強調的是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的種類與品質相同,法律并未規定二者之間必須是基于同一事實或存在同一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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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的抵消條件有哪些
債權債務抵消的條件有:
1、抵銷人與被抵銷人之間互負債務和債權,另外,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關系,須均為合法存在。
2、抵銷的債務必須是同種類的給付。同種類的給付是指合同標的物本身的性質和特點一致的給付。
不過,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3、必須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抵消具有相互清償的作用,應自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始得為抵消,債務未到清償期,債權人尚不能請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債權用作抵消,否則等于強令債務人期前清償。
4、雙方適用抵銷的債務是能抵銷的債務。不得用于抵消的債務,大致有如下幾種:
(1)性質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為債務、提供勞務的債務以及撫恤金等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
(2)法律規定不得抵消。如:禁止強制執行的債務(保留被執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發生的債務;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的債務。
(3)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抵消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
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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