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保全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債的保全方式主要分為兩種,分別為代位權和撤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保全問題
我的債務人同時欠銀行貸款, 現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但債務人名下有一套房產,我作為債權人能不能申請債務保全,個人債務能對抗銀行債務嗎你好,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
根據《合同法》第73條第1款的規定,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特征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此點不同于代理權。
2、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針對的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消極行為,此點與債權人撤銷權不同;
3、債權人代位權的目的是保全債權,因此在履行期到來之前,債權人為了保持債務人的財產也可以行使代位權,此點不同于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請求權。
依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的規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即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行使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73條和《<合同法>解釋(一)》的相關規定,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1.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多數人享有債權的,各債權人可獨立行使代位權,也可共同行使代位權,如果其中一個債權人已就某項債權行使代位權而獲得滿足,則其他債權人不得再就該項債權行使代位權,然而這并不妨礙其就其他債權行使代位權或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履行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否則因違反該項義務而給債務人造成損害的,由債權人予以賠償。
2.債權人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在我國,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必須借助國家司法機關的公力救濟手段,禁止債權人的私力救濟。這主要是基于以下兩點:第一,只有通過裁判方式才能保證某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能夠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第二,只有通過裁判方式才能有效地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如防止隨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或將債務人的權利用以沖抵自己的債權,同時也能夠有效地防止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次債務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而發生的糾紛。
依《《合同法》解釋(一)》第14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出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15條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13條的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13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后,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在清償范圍內歸于消滅。
3、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保全債權的必要范圍為限。
4、對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也不是毫無限制的。
對于債務人的效力:
(1)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務人對其債權的處分權因代位權的行使而受到限制。
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1)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處于被告的訴訟地位,可以向債權人主張自己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
(2)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對債權人的效力:
(1)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符合管轄和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管轄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中止代位權訴訟。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2)債權人只能在本人債權額內提起代位權訴訟,也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3)經法院審理確認代位權成立并經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
法律保全什么意思
債權人除就債務人特定的責任財產設立擔保物權,或由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外,可以通過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來避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應當增加而未增加,或其責任財產不應減少而減少,從而將責任財產恢復到應有的狀態。雖然《民法典》將此稱為“合同的保全”,但依據其第468條,合同的保全規則實際上構成債的保全的一般性規則,適用于所有債權,而不限于合同債權。合同的保全要在債權人保護和債務人自由兩種價值之間形成平衡,由此決定了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構成要件、行使方式和法律效果。債權人保全債權的權利包括代位權與撤銷權。
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債權人代位權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民法典》第535條第2款前段),也即以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實現的范圍為限。一般情況下,如果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是債權人直接受償,則以債務人的債權額和債權人的債權額為限,超越此范圍,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例如,甲對乙享有100萬元到期債權,乙對丙享有150萬元到期債權,甲只能請求丙向甲清償100萬元。再如,甲對乙享有100萬元到期債權,乙對丙享有60萬元
到期債權,甲只能請求丙向甲清償60萬元。《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由于債權人并無優先受償的權利,代位權行使的范圍可以適度放寬。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第八百九十六條
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措施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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