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和保證金區別,哪個能退
一、押金和保證金哪個能退 1押金和保證金在一定的情形下可退回也可不退回。在實踐中一般在合同期滿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完畢時,押金或保證金應該退還。如果當事人一方有違約情形,合同中約定此種情形押金或保證金不予退回的,押金或保證金可以不退回。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二、押金和保證金區別有哪些 押金和保證金區別如下: 1、押金押金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等價物移交債權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押金是民間交易過程中習慣上采用的方式,我國法律既未明確承認也不禁止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2、保證金保證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對方或提存于第三方的款項。這個概念用得很廣,如合同保證金,投標時的履約保證金,期貨交易中的保證金、甚至取保候審中的保證金等。
租房保證金與押金的區別是什么
一、租房 保證金 與押金的區別是什么? 區別就是保證金是不還的 押金最后一般返還。 履約保證金 ——在法律上其性質相當于 定金 。但它只單方面對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旨在對 招標 人提供合理保護,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直接規定履約保證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招標投標法 》第60條規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補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履約保證金數額一般掌握在招標標的額的5-10%。 押金——押金是一般用于 租賃合同 ,承租人為了履行合同義務擔保而支付給出租人的金額。租賃期滿,如果承租人不償還租賃物或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權從押金中扣除,如果承租人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出租人須將押金退還承租人或抵作租金。若租用照相機、攝像機、自行車時,出租人一般要收取押金,其押金額往往大于或等于租賃物實際價值,用押金作擔保,迫使承租人歸還租賃物。 二、什么情況下房東可以扣除押金? 一般來說,當事人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義務,租賃期滿后,承租人退租,出租人退還承租人租房時交納的押金,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有以下情形,房東可以扣押押金: 1、承租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時間退租 租賃合同對租賃時間是有約定的,租房應交納的租金也是根據租賃時間收取的。履行合同約定是雙方的基本義務,如果到了退租時間,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約定退租,出租人有權扣押租金。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可以與出租人協商,就租房期限及價格達成一致意見,重新約定押金,并簽訂新的合同。 2、承租人沒有定期交納租金 租房期間,交納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義務,并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繳納方式、繳納數額、時間和地點繳納租金。超過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的,出租人有權從押金里面扣取承租人應當繳納的租金,其數額應當等于租金數額及 違約金 數額。剩余的期滿 退房 時應當交還承租人,不得無故扣押。 3、承租人損壞屬于房東所有物品 如果承租期間因承租人原因導致物品毀損的,應當將毀壞物品修復或向出租人賠償。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未履行責任的,出租人有權扣除押金,但扣除數額應當等于維修物品數額,如果不夠支付的再向承租人索賠。 一般來說,一開始收取的一部分保證金都會直接算入當月的房租當中的,所以保證金和押金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可是,在租客把屋內的有些東西損毀,沒有定期交納租金等這些特殊的情況下,房東當然有權利扣留押金,保證金是房東為了預防當事人約定好了又租房而后又不租的,這樣房東肯定不會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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