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夫妻共同債務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夫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诖耍蚱薰餐瑐鶆站哂袀€基本特征:一是須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后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于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有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為:1、如果屬于夫妻雙方共同簽名、一方事后追認、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則屬于共同債務。2、如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則不屬于共同債務。3、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1、如果屬于夫妻雙方共同簽名、一方事后追認、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則屬于共同債務。如購置共同生話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如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則不屬于共同債務。 3、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中舉證責任怎么分配 1、債權人起訴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舉債方也認可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首先由舉債方證明存在夫妻借款合意或所借款項已經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這既考慮了夫妻身份關系,保護了非舉債一方配偶的權益,又考慮了交易安全,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2、非舉債方否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證明并不存在借款合意或所借款項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以提供證據否認借條的真實性或借款并未實際交付,借款的形成是否有違生活經驗和生活邏輯;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 3、若舉債方不能證明夫妻雙方具有舉債合意或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非舉債方對此兩項內容舉證充分的,舉證責任轉移給債權人,若債權人能完成其舉證責任,應當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應當認定為舉債方的個人債務。 4、債權人起訴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夫妻雙方均主張債務為舉債方個人債務的:若夫妻雙方能證明夫妻無舉債合意或所借款項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應該認定為舉債方個人債務,否則,應認定涉案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5、債權人起訴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夫妻雙方均主張債務為對方個人債務的:首先應由舉債方舉證,而非舉債方只需證明對借款不具有借款合意或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可。若舉債方完成其舉證責任而非舉債方未完成的,應認定為非舉債方個人債務,若舉債方未完成其舉證責任而非舉債方完成了的話,應認定為舉債方個人債務;若雙方均未能完成其舉證責任,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民間借貸夫妻共同債務是怎么規定的
雖然大部分的 民間借貸 都是屬于個人的借貸,但是也會存在以夫妻名義來借貸的情況,自然此時就會按照 夫妻共同債務 來處理。即使在夫妻 離婚 的情況下,也是需要雙方對這個 債務承擔 清償責任的。不過民間借貸夫妻共同債務是怎么規定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吧。 一、民間借貸夫妻共同債務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 婚姻法 》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 債務 ,應當共同償還”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 財產分割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夫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 撫養 、 贍養 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 夫妻共同財產 清償”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诖?,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個基本特征:一是須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雙方 結婚 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后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于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 個人債務 。 二、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原則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實踐中需要考慮該債務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對“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斷可采以下兩個標準: (一)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 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 (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共同債務。如債務用于日常用品購買、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但并不是已經結婚的人對外借債,就一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此時還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認定。根據最新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原則上要是一方在外的借債,另一方沒有簽字或者事后進行追認的話,則此時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讀這篇就夠了!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是現實生活中備受關注的問題。 今天, 我們結合案例一起來看看民法典怎么說。 為了更加深層次理解夫妻共同債務的含義, 模擬了五個場景, 來看看今天的內容。
案情簡介: 小王開了一家皮鞋廠,2021年9月皮鞋廠經營陷入困難,為了周轉小王向小劉借款3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借款到賬后,18萬元被小王用于支付拖欠的貨款,12萬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員工工資。但到了約定的還款日期,小王卻遲遲未能歸還借款。小劉幾經催討,小王均以各種理由拖延還款。無奈之下,小劉只能起訴至法院,要求小王歸還剩余借款28萬余元及利息,并要求小王的前妻小程和皮鞋廠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小王和小劉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小王應履行歸還借款和利息的義務。關于小王的前妻小程和皮鞋廠應否承擔案涉債務共同償還責任問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包括共同生產經營活動。 本案中,雖然小王以個人名義向小劉借款,但該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經營所需,而小王為一人獨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公司經營獲得的財產屬于家庭生活收入來源,其與其妻小程未舉證證明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也未舉證證明案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本案借貸關系發生在二者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據此可認定案涉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小程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小王所借款項用于個人獨資設立的公司的生產經營,故本案構成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建立民間借貸合同關系,且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情形,即公司系實際用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依法應對案涉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小王、小程及皮鞋廠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小劉借款28萬余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小明很喜歡跟朋友打牌、打麻將,婚后也沒有改掉此“愛好”,小麗經常勸阻小明,讓他少出去打牌、打麻將。面對小麗的勸阻,小明總是說“小賭怡情”。因沉迷賭博,小明向賭友借了不少錢,債主上門索債,家無寧日,導致夫妻感情不和。后小明和小麗協議離婚,小明提出其對外所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小麗承擔一半。 夫妻共同債務本質上是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等原因產生的債務。賭博系違法行為,明知他人為了籌集賭資而借債,形成的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夫妻一方因此借款產生的債務,不應認定為因夫妻共同生活而負合法債務,當然也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為避免此類爭議,倡導共債共簽。出借人如出借款項時有借款人配偶一方屆時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意思表示,應要求借款人配偶一方以在借款憑證上簽名等方式作出明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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