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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由幾種擔保方式?對擔保方式是否有具體的規定?(擔保方式可以分為哪幾種)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05-02 02:20:14

擔保的方式主要有哪幾種

擔保在現代社會應用得越來越廣泛,主要是應用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它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其中,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一、擔保的方式主要有哪幾種      擔保法規定,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上述5種擔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二、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      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分為全部和部分兩種。全部的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完全與債成立時確定的債務人之責任范圍一致。包括如下內容:      1、主債權的全部。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      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是因主債權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還是約定的,均應列為保證擔保的對象。法定利息,如遲延履行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本來就是由主債權派生的,應屬保證之列無疑;而約定利息及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雖也是從屬于主債權的,但要適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證合同時直接約定的,方可計入保證擔保的債權范圍。當然,如約定利息顯失公平或法律有專門限定的,則應作適當調整或依法定。      3、違約金。必須是就主債權所應付的違約金,才能予以保證擔保。違約金雖說具有從屬性,但有一定的獨立性,需在主債權之外另定違約金合同或者另立獨立的條款,因此,在適用保證時,與約定利息一樣,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對于違約金的保證,應以保證合同與主債成立的同時約定為限。      4、損害賠償。由主債而生的損害賠償之債,應當予以保證,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不履行還是遲延履行,只要歸結到債務人頭上的,保證人就有代為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      5、實現債權的費用。如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原則上都是債權生出的負擔,當列于保證范圍之內。      部分保證擔保責任范圍,則是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具體商定,只就全部保證擔保責任中的某一部分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由于我國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擔保的法律責任原則上是連帶責任,即與債務人連帶地承擔履行債務或賠償損失的責任,因而其法律責任范圍也就原則上是全部保證擔保責任。只有保證人與債權人在明確的特別約定承擔補償性責任時,保證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范圍才限于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明確約定的保證擔保責任。      法定擔保具有法定性,法定擔保只要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條件,擔保即可成立。法定擔保可分為兩種形式:一是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律擔保,如優先權、法定抵押權等擔保方式;二是當事人可得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律擔保,如留置權這種擔保方式。該類分類的法律意義在于:法定擔保在適用法律時,二者在設立方式、成立要件、適用范圍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差異,法定擔保需要予以高度重視。

合同中擔保形式有哪幾種?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的擔保形式有定金、保證、抵押、留置權、質押五種。 1)定金。定金是指締約一方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訂立合同前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的擔保形式。 2)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作為一方當事人的關系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作履行合同的擔保的一種方式。保證合同履行的第三人是保證人,被擔保履行合同的義務人為被保證人。 3)抵押。抵押是 合同當事人 一方用自己或第三方財物為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清償債務的權利。 4)留置。留置是用標的物作為擔保的一種形式,根據法律規定,當義務人未在法定或 約定的期限 內全面履行合同時,權利人有權處置所留置的財物。 5)質押。質押是當事質押人一方以動產或某種權利作為抵押的一種擔保形式。 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是指為了避免因投標人投標后隨意撤回、撤銷投標或隨意變更應承擔相應的義務給招標代理機構造成損失,要求投標人提交的擔保。投標保證金的形式有很多種,通常有:現金、支票,銀行匯票,不可撤銷信用證,銀行保函,由保險公司或者擔保公司出具的投標保證書。履約擔保:是指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要求承包人提交保證 履行合同義務 的擔保。履行擔保一般有三種形式即:銀行保函、履約擔保書和保留金。預付款擔保:預付款擔保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后,承包人正確、合理使用發包人支付的預付款的擔保。預付款擔保一般有兩種形式:1)銀行保函;2)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的其他形式,如由擔保公司擔保或采取抵押等擔保形式。支付擔保:支付擔保是指應承包人的要求,發包人提交的保證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的擔保。支付擔保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對發包人資信狀況進行嚴格審查并落實各項反擔保措施,確保工程費用及時支付到位;一旦發包人違約,付款擔保人將代為履約。支付擔保形式有銀行保函、 履約保證金 、擔保公司擔保、抵押或者質押。

擔保方式可以分為哪幾種

【法律分析】:1、人的擔保。人的擔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體的資信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由第三人代為履行、連帶債務人、保證的債務承擔均屬此類。

2、物的擔保。物的擔保是指以某一項特定的財產作為債務履行的保障,使債權人對該財產享有了一種優先受償的權利。

3、金錢擔保。是債務人在約定給付以外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返還與否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系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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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的五種擔保方式是什么

結合我國《擔保法》中的規定,擔保方式主要包括了五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對于不同的擔保方式,適用的范圍、條件、規定等都不一樣。尤其要注意,區分定金和訂金。在定金擔保的情況下,往往是適用定金罰則的。

一、哪些屬于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1. 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2. 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3. 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4. 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5.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二、相關法律依據      《擔保法》      (1)第二條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2)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3)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4)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5)第八十二條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6)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就上述介紹到的五種擔保方式中,保證、抵押、質押和定金,這四種是需要當事人之間做出約定的,屬于協議的擔保方式。但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也就是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此時并不需要當事人之間事先有約定。格外,對于擔保活動,應該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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