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期的確定
政府采購活動中,合理確定投標保證金交納日期,是招標采購工作能否順利進行的一項重要內容。然而,實踐中,采購人往往更多強調自身的利益,將風險轉嫁給投標人,一旦投標人未按時交納投標保證金而影響招標活動正常進行的,往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特別是在采購文件制作中,“投標人須知部分”關于保證金的提交日期,大多規定投標人必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若干天(短則四五日、長則十余日)交納保證金,更有甚者在報名期間便要求投標人交納保證金,時間長達半個月之久。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僅規定招標人可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預算金額的2%,對于投標保證金的交納日期則并無詳細的規定。這也加大了采購人在采購文件中約定投標人交納保證金日期的隨意性。此外,我國當前市場經濟環境下,多數是買方市場,買方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般處于強勢和主導地位,政府采購活動中也不例外,投標人只能被動接受。
鑒于以上幾點,為維護投標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兼顧招標人的正當利益,結合實際工作經驗,筆者認為,將投標保證金的交納截止日期確定為開標前三日(星期六、日及節假日除外)是比較合理的。理由如下:
一是可減少投標人的資金占用時間,加快資金周轉率,降低投標成本。二是采購人有比較充足的時間督促投標人按時交納保證金。假如將投標保證金的交納時間確定為開標當日,可能出現采購人已組織了開標會議,因個別投標人未按時交納保證金,導致采購人沒有充足的時間通知投標人交納保證金,開評標活動不能按時進行,進而影響采購效率。三是有利于采購人提前獲悉投標人的數量,決定是否按時或延時開標。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招標采購單位可以視采購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3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該項規定意在減少因投標人遲交保證金給采購人及其他投標人造成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浪費。四是可減少開標時采購人、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核對投標保證金的工作量,提高采購效率。
綜上,筆者建議,在當前招標采購活動規范性有待加強、法律體系有待完善的情況下,有必要進一步規范投標保證金的交納日期。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證采購人、投標人雙方的合法利益,促進政府采購活動更加公平、公正、和諧。
招標人一般在招標活動正常結束之后,及時返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但投標人有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行為除外。《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52條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招標人應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各類招標項目關于投標保證金的退還規定略有差異。
1)投標保證金的正常退還
①對于工程建設項目,《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52條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
②對于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機電產品采購國際競爭性招標文件》中規定,a.未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將盡速并不晚于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滿后30日原額退還投標人。b.中標的投標保證金,在中標人招標文件規定簽訂合同,按招標文件規定交納了履約保證金,并按招標文件規定交納了招標服務費后予以退還。
③政府采購項目,《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招標采購單位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
2)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投標人在投標階段存在違反承諾行為,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不予退還其投標保證金,以維護自身利益的行為。
①工程建設項目。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1條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58條的規定,“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②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稒C電產品采購國際競爭性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保證金在下列任一情況發生時將被沒收:a.投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b.中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按招標文件規定與招標人簽訂合同;c.中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根據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d.中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規定交納招標服務費。
③政府采購項目。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5條規定,中標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采購單位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
1.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的;
2.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未說明,且未經采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
3.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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