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過程中有哪些常見的糾紛
二手房買賣過程中有哪些常見的糾紛二手房買賣中常見的糾紛有:一、房價上漲過快,賣家毀約引起糾紛:1、如果僅僅簽訂了《購房意向書》,但《購房意向書》中已明確了價格、房屋位置、付款時間、過戶時間、交房時間等主要條款,則可視為《房屋買賣合同》,買家有權選擇要求賣家繼續履行該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賣家承擔違約責任。2、如果已經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買家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依據合同的約定,要求賣家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房屋上漲的損失,還可以主張賠償。二、由于支付定金而引起糾紛:1、如果是付了定金以后,其中一方違約,守約方可按照定金罰則處理,也就是說買家違約的話,賣家可以沒收定金;賣家違約的話,買家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2、如果是付了定金以后,雙方對定金合同以外的其他內容不能達成一致,而這些內容與履行合同有密切的關系,如不能協商一致,這時雙方都可以要求解除定金合同,賣家應當返還定金,但不是雙倍。3、如果是付了定金以后,定金并沒有交到上家手上,而是根據居間協議交給中介保管,這時定金合同一樣生效,賣家不能以此為由,主張自己可以不受定金合同約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常見的二手房買賣糾紛包括哪些
常見的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 有: 1、賣方到期不交付房屋引起的糾紛; 2、因定金引起的合同糾紛; 3、因房屋市場價格變動引起的毀約糾紛; 4、買方到期不支付房款引起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二手房定金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二手房定金糾紛的處理方式:
1、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
3、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二手房買賣糾紛定金糾紛怎么處理?
關于定金引起的糾紛有以下三種:
1、付了定金以后,其中一方違約,守約方可按照定金罰則處理,也就是說下家違約的話,上家可以沒收定金;上家違約的話,下家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2、付了定金以后,雙方對定金合同以外的其他內容不能達成一致,而這些內容與履行合同有密切的關系,比如付了定金后下家才知道房屋還有抵押,而上家又需要用下家的房款來提前還貸,如不能協商一致,這時下家就可以要求解除定金合同,上家應當返還定金(不是雙倍返還)。但要注意的是這些在定金合同中未作約定并且在事后不能協商一致的內容應當根據誠信原則和交易習慣來確定,而不能是一方故意提出苛刻的條款造成的。如上家要求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后一年后再交房,這種要求違反了誠信原則和交易習慣,在不能協商一致時應當認為是上家違約。
3、付了定金以后,定金并沒有交到上家手上,而是根據定金合同或居間協議交給中介保管。如果定金合同約定定金由中介保管的,那么定金合同就生效了,上家不能以自己沒收到定金為理由,主張自己可以不受定金合同約束。
不管何種糾紛,都要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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