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與第三人履行有什么區別
債務轉讓與第三人履行的區別是:
1.協議的存在。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協議,是區分債務轉讓和第三人履行的一個重要方面。第三人可基于法律規定或者是基于無因管理而代為履行,債務轉讓必須由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
2.協議的內容。如果協議的內容明確為轉讓債務,則可認定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可能發生債務轉讓。如果協議內容明確為委托第三人履行合同,第三人則為履行輔助人,此時不發生債務轉讓。
3.債權人的同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的同意是發生債務轉讓的前提。只有債權人同意,才能發生債務轉讓的效果。如果債權人沒有表示同意,即使債務人和第三人有債務轉讓的協議,債務也不因此發生轉讓。
債務轉移是什么意思,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的異同
債務轉讓和債務加入的區別是什么
債務轉讓,即合同義務的轉讓,是指在債的內容不改變的基礎上,債務人與債權人、第三人通過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地移轉給第三人的一種法律制度。
債務加入,指第三人自愿加入到債的法律關系中來成為新債務人,并與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承擔連帶債務,同時不免除原債務人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債務加入的第三人加入到債的法律關系中,成為新債務人,但并不免除原債務人的責任,新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故在債務加入法律關系中,原債務人并沒有從原債務法律關系中脫離出來,第三人加入到原債務法律關系并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新債務人與原債務人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務轉讓的第三人即債務受讓人則應獨立對債權人承擔全部債務,因債務的合法轉讓原債務人的責任被免除,債權人只得要求新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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