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動產浮動抵押
法律主觀:
民法典浮動抵押規定是一種特別抵押,指抵押人將其現在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或者部分財產上設定的擔保,在行使抵押權之前,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保留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的處分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條,依據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一)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抵押期限的法律規定如下:,1.擔保合同中有約定的擔保期限的,按照約定的處理;,2.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3.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不得設定抵押,抵押時受一定限制的房地產有:產證不齊全的;無賣出聲明的;權屬有爭議的;所有人征信不符合貸款條件的;違反銀行規定和房產抵押規定的。,(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二)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條依據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一)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未實現;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物權法解釋:動產浮動抵押登記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八十九條【動產浮動抵押登記】
第一百八十九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 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解釋】本條是關于動產浮動抵押登記的規定。
本條規定了三方面內容:
(一)浮動抵押的登記部門和登記地點
1.登記部門
按照本條規定,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立法過程中,有人提出,浮動抵押應當由公證機構辦理登記。考慮到目前企業、個體工商戶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工商部門掌握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各方面信息,省、市、縣、鄉幾級又都設立了工商局(所),由其進行抵押登記對當事人方便,也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現行擔保法規定,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抵押登記部門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當然,現行擔保法也規定,以其他財產抵押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但我國公證制度正在改革,公證機構只在設區的市設立,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可能要跑很遠的路,不太方便。而且實踐中企業、個體工商戶設立浮動抵押的情形可能會多于農業生產經營者,我國物權法要推動統一登記制度的建立,動產的浮動抵押不宜再規定兩個部門辦理登記,統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為妥。
2.登記地點
物權法規定的登記地點與擔保法規定不一致,擔保法規定,以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由財產所在地的工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考慮到動產易于移動,難以確定在哪個所在地登記,而抵押人住所地比較穩定,查詢也比較方便。因此物權法規定在抵押人住所地辦理浮動抵押登記。
(二)浮動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登記,可以使抵押財產的潛在買受人明晰財產的物上負擔,以避免交易風險,可以使債權人查看抵押財產的權屬關系以及曾否抵押過,以決定是否接受該財產抵押擔保,也可使得實現抵押權的順序清楚明確,預防糾紛發生,對于保護債權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具有重要意義。因此,設立抵押權應當辦理登記。但是,考慮到浮動抵押的標的是現有的和將有的動產,抵押財產處于不確定狀態,債權人同意接受浮動抵押往往是基于對抵押人的信任,如果強制浮動抵押登記,規定不登記抵押權不生效力,可能會對當事人造成不便,也會增加抵押人的費用。特別是浮動抵押主要是解決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貸款難,他們本身缺乏資金,一些人又處于比較偏遠的地區,辦理抵押登記會有一定困難,因此,本條規定浮動抵押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浮動抵押權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而是自合同生效時設立,合同生效后,即使當事人沒有辦理登記,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就實現抵押權的價款優先受償。但是,辦理與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如果未辦理抵押登記,浮動抵押的財產被再次設定抵押權的,后位的已登記的抵押權人,只要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該財產已被抵押的事實,就可以就該抵押財產優先于前位抵押權人受償。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浮動抵押權人還是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三)對正常經營活動的買受人的保護
浮動抵押設立后,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但本條規定了例外,即浮動抵押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因為:浮動抵押是現有的和將有的財產設定擔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占有、使用、處分抵押財產,如果以全部或者部分動產抵押,又不讓抵押人處分該財產,抵押人的經營活動就無法進行了。特別是浮動抵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原材料、庫存產成品,這些動產經常處于流動過程中,既然法律允許抵押期間處分抵押財產,浮動抵押又具有抵押期間財產不確定,抵押財產最終確定前處分抵押財產不受物上追及的特點,占有又是推定動產所有權的公示方法,那么對于浮動抵押財產的買受人就應當給予一定的保護。否則,所有動產的買受人為防止買受的貨物被追及的風險,在交易前要么必須查閱登記資料,要么必須征得擔保物權人的同意,這樣將使動產交易活動變得極其滯重,不能適應現代商業的需要。但是,對于動產的買受人的保護又不能是漫無邊際的,否則設立抵押權就會失去意義。按照本條規定,受到保護的買受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買受的財產是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第二,受保護的主體必須是正常交易活動中的買受人。正常交易活動中的買受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存貨融資中,買受出賣人在正常經營過程中出售的已設定擔保的存貨的人;二是市場交易中的消費者。第三,買受人必須是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了抵押財產。具備這三個條件,抵押財產的買受人可以對抗抵押權人,即買受人可以取得買受的抵押財產而不受抵押權人的追及。
什么是動產浮動抵押
小弟復習中對動產浮動抵押難以從字面加以理解rn希得到高人生動講解。謝謝!動產浮動抵押: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浮動抵押,是指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包括現在的和將來可以取得的全部資產為標的設定抵押的一項新型擔保制度。
關鍵在于浮動的理解,即現在的和將來可以取得的.
什么是浮動抵押?請舉例說明。
結合物權法的法條,說說吧。浮動抵押:
是一種特別抵押,指抵押人將其現在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或者部分財產上設定的擔保,在行使抵押權之前,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保留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的處分權。浮動抵押的概念來源于英國衡平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發展出來的一種特殊的抵押制度。
動抵押是一種創立于英國衡平法的擔保制度,具有鮮明的英美法特點,普遍應用于公司發行債券的擔保,在成文法中主要規定在公司法和破產法中,在美國則出現在《統一商法典》中。由于浮動抵押的特殊性,在大陸法系一般均作為特殊擔保對待,一般規定于單行法中。
擴展資料:
浮動抵押存在的問題:
1、就浮動抵押的主體而言,因在浮動抵押權實行之前,企業仍可自由處分其財產,如在債權屆期之前企業財產急劇減少、企業經營狀況嚴重惡化,都將影響浮動抵押權之實現,甚至使債權人設立擔保權的目的落空,對債權人甚為不利。
2、就對債權人的保護而言。 英美法在浮動抵押特設了接管命令、財產控制和禁令三項制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接管命令是指,在企業資不抵債或接管更有利于企業生存時,法院可以頒布接管命令指派抵押權人接管企業,接管人必須對公司進行拯救,只有在拯救失敗時才可以用企業財產清償債務。
財產控制權是指,抵押權人可依據約定,限制抵押人對公司財產的處分或者自己介入企業的管理,控制企業財產,第三人如果知道上述限制的,對其有約束力。
總而言之,中國物權法中間對于動產浮動抵押制度的規定還存在很大的問題,需要通過司法解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 -浮動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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