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法律規定是什么?
民事 訴訟 管轄權異議 法律規定是什么? 《 民事訴訟法 》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 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 答辯狀 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 管轄異議 ,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5〕5號)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后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 一審 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第二百二十三條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 起訴狀 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 第八十二條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 民事責任 的,有權提起上訴。 第二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管轄權異議是旨當事人對所在法院是否有資格審理該項案件存在疑問,如果當事人對于管轄權有異議的話,可以提出,然后交由法院對該異議進行審理,如果該法院的確不屬于該案件的管轄權,那么就可以將案件交由有權利管轄的法院進行審理。
民事管轄爭議的處理方式
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法院管轄權有異議的,應該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管轄權異議和應訴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二、民事訴訟管轄的類型 1、級別管轄 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地域管轄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所劃分的管轄。 種類: (1) 一般地域管轄 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所確定的管轄。 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2) 特殊地域管轄(3個合同糾紛,3個侵權,3個海事糾紛,一個票據糾紛) 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為標準確定的關系。 (3)專屬管轄 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也不準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3、協議管轄 又稱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是指當事人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之后,達成協議確定管轄的法院。 (1)國內協議管轄; (2)涉外協議管轄;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進行咨詢。
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管轄有效嗎
法律分析:無效,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不可以約定管轄。房屋屬于不動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適用專屬管轄,當事人在約定管轄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的時候都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有關規定。因此,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當事人,只能約定由不東漢所在地即租賃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案件,不能約定其他法院管轄。但是,雙方可以通過約定仲裁條款規避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借款合同約定了管轄權異議怎么辦
根據相關規定借款合同管轄權異議請求需要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若是在此法定期間并沒有提交異議訴狀,那么法院會默認糾紛雙方對管轄權沒有異議。若是被告在答辯期間提交異議訴狀的,法院需要在在限定期限內做出是否同意異議的決定。
一、借款合同管轄權異議規定是怎樣的? 借款合同管轄權異議規定具體如下: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后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第二百二十三條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 第八十二條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第二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二、借款合同糾紛應提供的起訴材料 1、起訴狀。應按照被告的人數加一份提供。起訴狀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訴訟請求、事實理由以及起訴人簽名等內容。 (1)當事人系公民的,基本情況至少應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年齡)、住址四項,并盡可能提供其的手機、電話等連續方式。住址應填寫經常居住地(即離開戶籍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地方)。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填寫戶籍所在地。當事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基本情況應至少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地址三項基本情況,并盡可能提供電話(手機)聯系方式。 (2)訴訟請求應具體明確,如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承擔訴訟費用。 (3)事實理由應當明確具體,能夠反映原被告之間的關系、因何原因借款、借款的時間、地點、經過、是否存在擔保物權等情況。 (4)起訴狀的結尾應由原告親筆簽名,不得代簽。不會寫字的,由其他人代簽,并由本人按手印。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加蓋公章。 2、當事人身份證明及委托手續。 (1)原告系公民的,應提供原告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等證明主體身份的材料復印件,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加蓋公章。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為律師的,應同時提交律所函,律師證原件、復印件。 (4)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原告不能到法院起訴的,應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委托手續的材料,該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為外文本的,應附中文譯本。 3、相關證據材料,應按照被告的人數加一份提供復印件。 (1)書面的借款合同; (2)借據(欠條)、收條; (3)銀行轉款證明; (4)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錄音證據、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 (5)債權相關的擔保合同、抵押登記手續; (6)存在關聯訴訟的,提供相關法律文書。 若是遇到債務人到期不按照約定償還債務的,經多次催繳未果后,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若是提交的材料能夠證明債務關系確實存在,那么法院是會受到該請求的。在受理后,法院會將訴狀的副本寄送給被告,被告在拿到副本之后,若是對管轄權有異議,需要在限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異議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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