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1.電子支付工具的轉賬記錄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通常需要證明對方的身份信息(對方承認也是可以的);2.建議采用其他證據補強電子支付工具轉賬記錄的證據效力,比如可以采用聊天記錄,綁定銀行卡的流水等等。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微信轉賬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微信轉賬記錄屬于電子數據,根據我國民訴法司法解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必須經查證屬實且與案件具有關聯性才能被法院采納。在將微信轉賬記錄作為證據使用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 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案件當事人,如提供微信個人信息頁顯示有手機號碼或個人頭像、朋友圈相冊、對方自認、網絡實名認證材料、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等;(2)微信轉賬記錄必須提供原始載體,單憑支付截屏不能證明轉賬事實,最好保留相關的微信聊天記錄,也可提供通話錄音等證據輔助證明;(3)最好顯示有備注信息,手機微信上申請下載轉賬回執單(回執單上顯示有對方的一些基本信息)。轉賬時備注轉賬用途,可以大大減輕舉證難度。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