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成立條件如下:
1、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對債務人的動產,只有債權人取得事實上的管領、控制或支配力時,才能成立留置權。留置權因占有而成立并存續,因占有的喪失而消滅。
至于占有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輔助占有和間接占有,但單純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權。
2、債權人占有的動產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同一法律關系,是指留置財產應當與債權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屬于同一個民事法律關系,最為常見的就是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
3、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留置權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發生,如果債權清償期尚未屆滿,債務人仍處于自覺履行合同的狀態中,則債務人到期能否清償債務還無法判斷,因而留置權不能成立。
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若其債權清償期未屆而允許發生留置權,勢必等于強制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留置權的效力
1、對留置權人的效力
(1)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的占有權。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有占有的權利,在其債權受清償前可以持續地占有留置財產,拒絕一切返還留置財產的請求。這種占有權是留置權人的基本權利,也是留置權的基本效力。
(2)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草息的收取權。留置權人占有留置財產期間,留置權人可以收取留置財產所生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以抵償其債權。收取的孳息為金錢的,可以直接充抵債務;如果收取的孳息是其他財產,則留置權人享有變價權,可以將其折價,優先受償。
(3)留置權人對標的物的使用權。留置權為擔保物權而非用益物權,留置權人原則上無權使用留置財產,然而出于保管和維持留置財產安全的需要,在必要時留置權人有一定的使用權,如為防止銹蝕而適當地使用留置的車輛、船舶、機械。
(4)留置權人收取必要保管費用的權利。留置權人在占有留置財產期間對留置財產應妥善保管,由此而支出的保管、保養費以及其他必要的費用,留置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償還,也可以作為債權從留置財產的變價款項中優先受償
2、對債務人的效力
(1)債務人保有留置財產的所有權
留置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并不因留置權的成立而喪失留置財產的所有權,所以,債務人自得處分其所有物,或出賣,或贈與,均無不可,但留置權并不因此而受影響。
(2)債務人行使所有權受到限制
因留置權的成立,債務人的所有權行使也必會受一定影響。一般而言,債務人不僅自己不能對留置財產占有、使用和收益,而且也不能將留置財產用于設定質權和出租。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