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清償
1、 離婚 時夫妻雙方有 共同財產 的,對于已屆清償期的共同 債務 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后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此種情形下,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2、雙方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者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愿提前清償,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應承擔的份額。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雙方達成的此種協議僅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對內效力,并不對外產生效力,除非經 債權人 同意并免除其 連帶責任 。離婚后,對債權人而言,該債務仍為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 夫妻共同債務 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3、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根據照顧女方和直接 撫養 子女一方的原則,判決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者讓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對清償責任的確定,可根據當事人與債權人的特殊關系、 債權債務 關系產生的原因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結合分割共同財產靈活掌握。根據審判實踐,當債權人是夫妻一方的近親屬或朋友時,可以適當多分割部分共同財產給這一方當事人,并由其單獨清償有關近親屬或朋友的債務。這樣做有利于緩解債權人與 債務人 之間的矛盾,便于債務的清償。 需要注意,法院判決確定的是雙方各自分擔的債務的份額,也僅僅具有對內效力,并不具有將夫妻連帶債務變更為按份債務的確定力。人民法院的 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 夫妻財產 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4、夫妻一方就共同 債務承擔 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 離婚協議 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離婚后,一方清償超過自己應承擔的債務份額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即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求償權。 5、夫妻雙方假借離婚而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無效。 現實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雙方離婚時將大部分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而另一方承擔全部或大部分共同債務,當債權人主張債權時,承擔債務一方即以無力清償為由拒絕給付。這種協議對債權人是沒有效力的,即離婚引起的身份關系的解除并不影響當事人在連帶債務中的地位,離婚協議中對 債務清償 的約定只具有內部清償份額的效力,對債權人并不發生效力。
兩被告共同償還怎么還
法律分析: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兩被告均得對共同債務以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兩人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被告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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