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
在商品經濟中,合同是人們大量使用的。但有一種合同更為快捷、簡便,方便交易,于是出現了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也稱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指由一方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交易條件,并于締約時不容相對人協商的合同。
如果當事人一方事先只擬定合同中的部分條款,該類條款就稱為格式條款。相對人仍可就合同中的其他非格式條款進行磋商。格式條款與格式合同的區別就在于:格式合同是全部采取格式條款的合同。
格式條款的特點:
由于格式合同的使用率比較高,具有普遍的使用價值,又有容易引起糾紛的弊端,因此法律對格式合同不能采取一概否認或一概認同的態度。只有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依《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公平合理地使用格式條款,才能實現對格式合同興利抑弊的目的,保護相對人的利益,提高合同的履行率,保證交易安全,順利實現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
相關推薦: